原文刊登於: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405/34136822該文最後有說道:「私設巷道供公眾使用,地主已喪失收回私用權利」如果地主一旦私設巷道供公眾使用,就等於喪失收回私用權利的話,那以後誰要開放自己的私人土地供公眾使用呢?
連蓋屋都不能用,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22/today-so4.htm你的財產只要讓別人視為既成巷道, 不用政府徵收, 也不用出價購買,甚至不必通知你, 你就會喪失所有權了 ....
lelotw wrote:你的財產只要讓別人視為既成巷道, 不用政府徵收, 也不用出價購買,甚至不必通知你, 你就會喪失所有權了 .......(恕刪) 這邊有錯~政府應當依法徵收~只是編不出預算~所以一直擱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