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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巷道供公眾使用,地主已喪失收回私用權利?怎有這種不合理的法條?

2012-04-05 8:45 發佈
要形成既成巷道才算


eureka wrote:
原文刊登於:http...(恕刪)
連蓋屋都不能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22/today-so4.htm

你的財產只要讓別人視為既成巷道, 不用政府徵收, 也不用出價購買,甚至不必通知你, 你就會喪失所有權了 ....



一塊地讓很多人方便一直走,走久了,就是道路了!

bruce huang wrote:
一塊地讓很多人方便一直走,走久了,就是道路了!...(恕刪)


走了這句話
就會 想到 "路是人走出來的"
我們家在台北市商三的土地也是一樣,

市府重測說大約有一坪地是既成道路,

直接發函來叫大家去換土地所有權狀,

這一坪地就沒有用了,

換算建坪每戶就損失快百萬元!

lelotw wrote:
你的財產只要讓別人視為既成巷道, 不用政府徵收, 也不用出價購買,甚至不必通知你, 你就會喪失所有權了 .......(恕刪)

這邊有錯~政府應當依法徵收~只是編不出預算~所以一直擱著~
依照鄉民的概念 計成巷道大概也是違憲的
原來連律師都會說錯??或是記者打錯呢??~~私設巷道已喪失收回權利是錯的~~很多地方甚至可申請廢巷~~專業度果然是要加強

lelotw wrote:
連蓋屋都不能用,ht...(恕刪)

土地所有權不會憑空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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