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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我想賺2億,那又如何?(4/1更新)

最近北市都更強制拆房的事鬧很大,起先沒在注意,後來看了很多網友回應跟相關新聞,心得分享一下,如果我有沒觀察到的遺漏之處還請告知:

先撇掉法律問題,單純地來看。

如果今天他們是違建,甚至是危樓,不拆會危害到大眾或造成任何其他問題,那麼無話可說。台灣是法治社會而不是大陸共產國家,無論他們是不是佔地為王,畢竟他是合法住家,而人家就是住慣透天老房子不想住大樓豪宅,為何不行?

換個角度來個假設好了:換做是我,我就是想賺2億那又如何?
你可以不買帳啊,那麼你會說我就是笨,會坐失良機賺不到,還有可能被說獅子大開口。
你說得對,但那又如何?房子是我的,你總不能強迫我非賣不可吧?

所以,我想不出為何人家明明不賣,政府為何還是執意強制拆除的理由:
1.是為了市容嗎?別逗了!我不相信有任何人會為了「美化市容」這幾個簡單字眼而同意賣掉自己的房子。蔣經國時期有人願意捐地蓋高速公路的時代已經過去,別告訴我你可以只為了國家連自己的房子都不要。

2.還是因為附近住戶大多數同意賣地?這就更奇怪了,除非我是大樓裡的某一層某一戶,我不同意就整棟樓都動不了。此案整個基地範圍那麼大,雖然就缺這一、兩戶,但新大樓並不是這樣就不能蓋啊,當然這大樓將來基地會比較不方正而影響賣價,但個人所知這在建築設計技術上不是不能克服的,況且將來大樓價格不好也是建商必須去自負盈虧的,也就是說對於其它住戶的利益並沒有影響。所以我是不明白為何大多數同意我就一定也要接受?這又不是選總統只能有唯一的結果。

3.那麼是為了...對不起!實在寫不出來,因為實在想不出有啥理由可以強拆人家房子。

以上,小弟只是很單純地推測這個問題,有高見的歡迎賜教,但請理性別亂炮,亂炮的一律不回覆,如果你有理性的說法,那我會很感謝你替我上了一課。

------《3/30後續觀察心得更新》-------

事情發展到今天,官員們出來很無奈地說兩難,媒體照例狗血地以掉淚來形容官員的心境。
好吧,先不管他們是否有沒有互相卸責的問題,我且相信官員說的兩難好了,
那麼為何兩難呢?
我推測,關鍵點是出在都更條例的多數決規定(前文所說先撇掉法律問題,居然有人會誤解字面意思,那麼就來談談法律吧)。
要談法條,文字會很多,有耐心的就姑且一看吧:
Google一下都更條例全文,前面一堆廢言可以跳過,第2章第五條(更新地區之劃定應進行調查評估)
  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裡面是有提到,包含了住戶意願,這好像有點跟本次事件不大符合,因為王家並無意願。不過這不是最關鍵的。
最關鍵的是這條:
第二十五條之一(協議合建)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還有第三十六條(權利變換範圍內應強制拆除或遷移之期限及補償)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所謂實施者就是建商,而上面說的是都更範圍內如果有人不同意參加都更,建商是可以跟他協議購買,若屋主還是不肯賣,則建商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
好了,問題就出在這,所以北市府依法可以徵收王家。
至於挺王家的學生們所說,事前的範圍劃定有問題及申請過關充滿黑箱疑雲的問題,我就不說了。
不知道上面那條法是哪些恐龍立委去審出來的,因為依個人看法根本與憲法相衝突,因為憲法中,人民有居住權的耶。
我不知道那些立委在審這個法條時是在想什麼?這不等於是強迫所有人都要接受都更,不接受就要被徵收嗎?如果哪位立委的家也要被拆,不知他是否還會贊同這樣的法條...嗯,好吧!以立委的威望,無論他參不參加,肯定也都不會有吃虧的待遇(可想而知)。
所以,答案出來了,北市府依法行事,因為法律是這樣寫沒錯。建商也沒錯,因為他們也是憑藉法條讓王家房子拆了。而學生們跟王家的憤怒也沒錯,因為他們跟我一樣搞不懂為何政府可以強拆合法民房?怎麼會有這樣的法律?

那麼,終究是誰的錯?有耐心看完這篇的人有福了,賓果!是那批不食人間煙火的立委!

我常說,現在的立委簡直跟20年前的萬年國代沒兩樣,而且還比萬年國代糟!萬年國代是蓋章部隊,光領錢沒事做,而立委除了做威做福還不知人間煙火!立院迄今累積幾百個法案沒審,效率奇差也就算了,審出來的卻是這樣的怪物法律,還經常吵些莫名其妙的問題(比如最近的剩女話題),我有時會去看一些民代的履歷,發現很多都是出社會就從來沒上過一天班,這也難怪,以他們的做事效率要去一般公司上班早就被開除了!
只是,這樣下去總有一天,憤怒的民眾不會高舉布條喊出廢掉立委這句話嗎?(我是很想)
不過話說回來,每當選舉再度來到,一堆愚民又開始瘋政治,真相與真理根本就在一片漫罵、抹黑中被模糊、消失了,什麼是非對錯到頭來根本霧煞煞,然後又有一堆做威做福的民代照樣被選出來,怪誰呢?

----《4/1更新》------
看了週六的聯合報,上面列舉出目前的都更條例送交立法院時有哪幾位立委支持,涵蓋各黨派都有。
也難怪這次事件好像都沒有一個立委敢跳出來大聲說話。
事情很明顯了,問題就在於那些只會浪費國家薪水,審案效率又奇差的立委。
那些不食人間煙火的立委們,根本想不到日後會發生這種事。
都更不是不好,多數決也不是都不行(修正一下我前面說的話)。比如說大樓社區都更就需要多數決以免真的產生釘子戶拖延眾人,
但對於如何解決,不應該如目前都更條例,只要建商申請就一定要強拆,畢竟這於理不符。
2012-03-29 10:1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2億 4/1

su400 wrote:
最近北市都更強制拆房...(恕刪)


你的邏輯如果成立,那中華民國很多法律得修改了....

第一個要取消的就是重利罪...

我放款就是想賺 100% 的利息,錢是我的,我愛定多高利息就定多高...為何不行?
所以第一個要消滅為重利犯,第二個要消滅為守舊派.
第三,政府乾脆叫沒錢沒勢者,滾出台北市。或是直接立個條例:反沒錢者,沒勢力者,沒官位者,一概不得到台北市入籍居住~~~免得妨礙有錢有勢者當官者~上下其手~只能說凡刁民者該死~在好久以前沒殺九族就不錯了~把你折了也剛好而已~
其實這我也很好奇.....到底有哪條法律可以強制拆除別人的合法住宅....述小弟愚昧 還妄大家解答

悠悠閒閒 wrote:
其實這我也很好奇.....(恕刪)


如果現在沒有
以後可能會創造出來

きぼうする wrote:
第三,政府乾脆叫沒錢沒勢者,滾出台北市。或是直接立個條例:反沒錢者,沒勢力者,沒官位者,一概不得到台北市入籍居住~~~免得妨礙有錢有勢者當官者~上下其手~只能說凡刁民者該死~在好久以前沒殺九族就不錯了~把你折了也剛好而已~


喔,
您太小看政府了!
哪天它可能叫沒錢沒勢者,
滾出台灣,
只留下有錢人,
讓國民所得成為世界第一.
某人去阿公店想上老太婆
講價不成,就強上,還找幫手幫忙推炮
事後撒點錢給老太婆, 順便跟旁人說"老太婆也有性需求,她只值這個價"

sunhm wrote:
喔,您太小看政府了!...(恕刪)


少了這些沒錢/沒勢力/沒關係/沒官位的人~

要叫誰來幫這些有錢/有勢/有關係/有官位的人 做牛做馬 做到爆肝呢?



0l 酸民 wrote:
你的邏輯如果成立,那...(恕刪)


我不借總行了吧???

還是你要逼我借??

今天是人家逼你拆自己家房子耶,

不賣不行耶.....

依你的例子,不借不行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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