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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救了...郝先生...拆的好..100分.



我非常非常支持......早就該拿出公權力了..

2012-03-29 0:25 發佈
殺雞儆猴
以後可以少掉很多釘子戶
只是拖太久


瑕不掩瑜

k56606 wrote:
殺雞儆猴
以後可以少掉很釘子戶
只是拖太久


瑕不掩瑜...(恕刪)


我反而持相反的看法
其他的建商,看到事情鬧太大了, 不會肯對於都更案投入心力
去找素地輕鬆多了.

把拖延這麼多年的成本算進去, 都更的土地價格, 比素地高太多

投資客對於都更的美夢, 今天被嚇醒了

老房, 不會再有人追價, 文林苑就是打房的最大一根棒子

crab69 wrote:
我反而持相反的看法其...(恕刪)

如果在多方勢 土地不是又增值了
只是建商賣太快

crab69 wrote:
其他的建商,看到事情鬧太大了, 不會肯對於都更案投入心力
去找素地輕鬆多了.

把拖延這麼多年的成本算進去, 都更的土地價格, 比素地高太多

投資客對於都更的美夢, 今天被嚇醒了

老房, 不會再有人追價, 文林苑就是打房的最大一根棒子恕刪)


文林苑這新聞鬧這麼大
都更政策會被好好檢討
以現在的人口結構與出生率來看
十幾年後台灣人口少了好幾百萬人
二十幾年後台灣人口更是少了近千萬人
房子根本不值錢
沒人願意花那麼多心力搞都更了
crab69 wrote:
投資客對於都更的美夢, 今天被嚇醒了


我覺得投資客一直都是清醒的

沒醒的是部分人
1+1=3 wrote:
我非常非常支持......(恕刪)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 不管依那條法律. 有比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的位階還高嗎?

這樣還不違憲, 還是中華民國政府現在只奉行[財團法]?

阿房子都把人家給拆了, 事後如果大法官判定違憲. 阿你馬好市長是要自己賠, 還是要用納稅人的錢國賠?

如果大樓已經蓋好了, 那是要拆樓給人家蓋回去, 還是你馬好市長家也要拆來都更, 賠給人家!

什麼時候開始[國民檔=共產檔]?什麼都依法行政,可是好像任何法遇到[國民檔]都會自動轉彎也.

都什麼時代了!還在以檔領政, 一檔獨大!





***理由補充***

大法官釋字第672號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號解
釋參照)。立法機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如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者,即與上開憲法意旨無違,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八八號、第六○○號解釋參照)。

釋字第488號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其由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者,須據以發布之命令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時,始為憲法之所許,迭經本院解釋在案(參照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二三號、第四八○號等解釋)。」

釋字第313號理由書:「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釋字第600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為確保人民財產權,並兼顧他人自由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得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制定法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形成各種財產制度予以規範。不動產物權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

************
更正:打太快了,未及查證!應觀眾要求,刪除下列部份說明。謝謝!
...不合於第23條規定之必要程度,也就是公共利益, 且並沒有法律授權台北市政府動用公權力, 限制當事人的自由, 強拆人民的房子, 霸佔人民的土地,給建商蓋房子. 其他同意都更之住戶利益並不等同公共利益. 阿你馬好市長的法律素養只有
台灣沉淪了~濫用公權力~
王家真的是釘子戶嗎?

如果王家是5樓公寓中的其中1戶~
同棟4戶都同意~只有王家不同意~
那王家是釘子戶沒錯~依法行政~或許該拆~
但人家的土地持份為100%~
難道沒有拒絕都更的權力嗎?

你們要都更~你們自己去都更就好了吧~
王家不參加都更~難道你們就不能蓋了嗎?
建商憑什麼硬要把王家畫入都更內?
說穿了~還不是為了嘴邊的利益~

更扯的是台北市政府居然只能用所謂大多數人公益的理由~
進行公權力的濫用~幫著建商強奪人民的財產~
台北市政府憑什麼?都更法嗎?
都更法是否違憲還不知道呢~

如果這麼有魄力~忠孝東路的正義國宅怎麼不先去拆?
裡面的利益糾葛 恩怨情仇
也許不是外人單從片面資訊可以通盤了解
但 以我的想法 惡法亦法
95%住戶的房子都拆了 建商房子都預售了
最高行政法院都判決了 以上程序皆合法且都拖過三年
再不拆 簡直是歹戲拖棚
現階段''拆''也是依法執政的結果
真的惡法不適當 也請把惡法修正後再說吧
1+1=3 wrote:
我非常非常支持......(恕刪)


都更惡法.

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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