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56606 wrote:殺雞儆猴以後可以少掉很釘子戶只是拖太久瑕不掩瑜...(恕刪) 我反而持相反的看法其他的建商,看到事情鬧太大了, 不會肯對於都更案投入心力去找素地輕鬆多了.把拖延這麼多年的成本算進去, 都更的土地價格, 比素地高太多投資客對於都更的美夢, 今天被嚇醒了老房, 不會再有人追價, 文林苑就是打房的最大一根棒子
crab69 wrote:其他的建商,看到事情鬧太大了, 不會肯對於都更案投入心力去找素地輕鬆多了.把拖延這麼多年的成本算進去, 都更的土地價格, 比素地高太多投資客對於都更的美夢, 今天被嚇醒了老房, 不會再有人追價, 文林苑就是打房的最大一根棒子恕刪) 文林苑這新聞鬧這麼大都更政策會被好好檢討以現在的人口結構與出生率來看十幾年後台灣人口少了好幾百萬人二十幾年後台灣人口更是少了近千萬人房子根本不值錢沒人願意花那麼多心力搞都更了
1+1=3 wrote:我非常非常支持......(恕刪)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 不管依那條法律. 有比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的位階還高嗎?這樣還不違憲, 還是中華民國政府現在只奉行[財團法]?阿房子都把人家給拆了, 事後如果大法官判定違憲. 阿你馬好市長是要自己賠, 還是要用納稅人的錢國賠?如果大樓已經蓋好了, 那是要拆樓給人家蓋回去, 還是你馬好市長家也要拆來都更, 賠給人家!什麼時候開始[國民檔=共產檔]?什麼都依法行政,可是好像任何法遇到[國民檔]都會自動轉彎也.都什麼時代了!還在以檔領政, 一檔獨大!***理由補充***大法官釋字第672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如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者,即與上開憲法意旨無違,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八八號、第六○○號解釋參照)。釋字第488號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其由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者,須據以發布之命令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時,始為憲法之所許,迭經本院解釋在案(參照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二三號、第四八○號等解釋)。」釋字第313號理由書:「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釋字第600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為確保人民財產權,並兼顧他人自由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得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制定法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形成各種財產制度予以規範。不動產物權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更正:打太快了,未及查證!應觀眾要求,刪除下列部份說明。謝謝!...不合於第23條規定之必要程度,也就是公共利益, 且並沒有法律授權台北市政府動用公權力, 限制當事人的自由, 強拆人民的房子, 霸佔人民的土地,給建商蓋房子. 其他同意都更之住戶利益並不等同公共利益. 阿你馬好市長的法律素養只有
台灣沉淪了~濫用公權力~王家真的是釘子戶嗎?如果王家是5樓公寓中的其中1戶~同棟4戶都同意~只有王家不同意~那王家是釘子戶沒錯~依法行政~或許該拆~但人家的土地持份為100%~難道沒有拒絕都更的權力嗎?你們要都更~你們自己去都更就好了吧~王家不參加都更~難道你們就不能蓋了嗎?建商憑什麼硬要把王家畫入都更內?說穿了~還不是為了嘴邊的利益~更扯的是台北市政府居然只能用所謂大多數人公益的理由~進行公權力的濫用~幫著建商強奪人民的財產~台北市政府憑什麼?都更法嗎?都更法是否違憲還不知道呢~如果這麼有魄力~忠孝東路的正義國宅怎麼不先去拆?
裡面的利益糾葛 恩怨情仇也許不是外人單從片面資訊可以通盤了解但 以我的想法 惡法亦法95%住戶的房子都拆了 建商房子都預售了最高行政法院都判決了 以上程序皆合法且都拖過三年再不拆 簡直是歹戲拖棚現階段''拆''也是依法執政的結果真的惡法不適當 也請把惡法修正後再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