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蓋好的房子,
一年內賣,扣奢侈稅15%,
二年內賣,扣奢侈稅10%,
羊毛出在羊身上,建商當然只好提高價錢賣,
吃虧的是買房者。
仲介建議:
可以先簽約,等滿兩年後再過戶,
就不會扣到奢侈稅。
然後,簽約時建立賠償制度,
例如:簽約金給付50萬,
雙方到時反悔時,必須賠償一倍金額。
賣方還必須賠償買方在新屋的種種裝潢花費。
雖然土地、建物還沒有過戶,
但簽約後視同買賣,買方就得搬入新屋住。
不知道這樣可行嗎?有沒有什麼風險?
有沒有人用這種方式買過未滿兩年的房子?
第 二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編按:自用住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編按:換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編按:銀行處分其承受擔保品)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