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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結束,感謝網友長期支持鼓勵!

案件進度參照如下連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37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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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緣由如下:
仲介在合約過期後的第一天送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給我,買方出到底價並且附帶條件〝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跟我說買方還在斡旋階段,他還沒決定要買,因為買方先前沒空來看房子,所以要約在合約過期後的第二天來看房,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如果買方看房後不買,那他們就把20萬斡旋金退還給買方,如果我不想再讓這組買方看房了也可以拒絕不會違約,他們還跟我說也有別組買方想要買。

因此買賣議價委託書我並未簽收,當天下午立即傳簡訊給仲介,拒絕買方要約合約過期後的第二天晚上來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的要求。

事後仲介告上法院說買方願意購買房子,我拒絕出面簽約,要求賠償違約金。可是仲介之前明明跟我說的是買方要跟我斡旋看房子,要確定房子沒問題後才願意購買,此有100年12月29號該21世紀不動產加盟店的店長發給我的簡訊內容:「林先生你好:買賣成屋不可能不看屋内现况,如此簽约现况交屋,後續衍生的問题才會更多;明晚看完现埸,買方無慮,斡旋约定事项,就自可排除;明晚七点務必準時;以免造成你的失约,買方有更多藉口,有任何問题双方碰面協議才會圆滿。」為證。後來法官叫買方出來做證,買方說他不看房就要買房,並且指證我拒絕出面簽約和之前約好要看房但我卻放她三次鴿子。

縱使我當庭叫買方現在就來買,也否認有放過買方鴿子,買方卻說事情鬧到這樣她不想買了,買方與仲介的證詞也對不起來,但法官還是相信了證人的話,依自由心證認定證詞錯誤部份是仲介的記憶錯誤,認為我違反誠實以及信用方法拒絕履行讓買方看房的義務,判我敗訴必須賠償仲介違約金。(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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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4 update

該21世紀不動產店長今天打電話給我說我洩漏隱私,再次跟店長告知,判決書是法院公開的,審判也是公開的,提告的也是你們,請跟你們的律師詢問這樣是否是洩漏隱私,至於你想知道的日後自然會明白。

希望店長可以勇於面對你的勝訴,我敗訴了都敢公開,你勝訴公開又在怕什麼?你強制執行要錢時也說要公開拍賣我的房子啊,那時候你也只是笑著說一句公開拍賣我的房子只是比較晚拿到錢而已!

相關判決資料請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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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6 23:2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本案 網友
雖然斡旋轉定除了價錢以外

還包含了雙方的條件


你可以不同意買方的條件沒錯

但我看照片上附約所寫得內容

非常的合情合理啊



拿一千多萬買一間房子(學生宿舍)

如果裡面都沒看過,誰知道有什麼問題?

如果裡面都沒看過,有幾個人敢買?



如果你真的擔心站不住腳

拿這張照片去問消保官吧



justin2362 wrote:
雖然斡旋轉定除了價錢...(恕刪)


請問大大,買方寫的合情合理,我就一定要同意嗎?
買方有他的考慮事項,我也有我的考慮事項!
因為牽涉到安全措施的問題,我不知以後會有甚麼糾紛出現,買方很囉囌,仲介也一付那是你家的事的表情!
房子內部只有照片,因為目前出租人,沒經過房客同意,我也無權利去開門讓人看阿!
這之前都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不過現在仲介的叫我直接去跟法官說,他們不想聽~
你就讓他看過
到時候他不買

那球就丟回給對方了
Leica M240,21/1.4,28/1.4,35/1.4,50/0.95,90AA
看屋前要先得到房客同意.

perahia wrote:
你就讓他看過到時候他...(恕刪)
售:很多AV產品

perahia wrote:
你就讓他看過
到時候...(恕刪)


大大您好,這個仲介的之前就有說過,先讓他看過,如果買方還堅持承購條件裡有安全措施事項,那到時候我再不賣就好!
當時我就提出疑問,為什麼我就一定要先得罪到目前的房客呢?
如果我擅自開門而被房客告侵入住宅罪,那誰要承擔?
目前仲介就是一付吃定我的表情,叫我有問題直接去跟法官說!


買方寫的合情合理,我就一定要同意嗎?
A:你當然有權不同意!

買方有他的考慮事項,我也有我的考慮事項!
A:買方的考量很正常阿....但是我看不懂你的考量是什麼?

因為牽涉到安全措施的問題,我不知以後會有甚麼糾紛出現,買方很囉囌,仲介也一付那是你家的事的表情!
A:你指的安全措施是什麼?
買貨才是嫌貨人,會囉嗦也沒什麼吧?!
仲介的態度或許不好,但事實並沒有錯,那是你的事!

房子內部只有照片,因為目前出租人,沒經過房客同意,我也無權利去開門讓人看阿!
A:你是房東,可以跟房客連絡約時間看屋,沒那麼難吧?!

這之前都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不過現在仲介的叫我直接去跟法官說,他們不想聽
A:如果仲介真的這麼做,那你就準備好說詞去跟法官說吧!

陳小春2525 wrote:
小弟有一棟學生宿舍要...(恕刪)

購屋簽約前進入房舍勘驗是很正常的,如果與仲介簽約時有聲明不給看屋您才站得住腳,
反之依常理都要給看屋,在銷售階段仲介帶看是很正常的事,連不一定要購買的都要帶看了,
何況已下斡旋金還不給看,這只會徒增買方疑慮,上了法院也站不住腳。

若是現住房客在租賃期間不配合看房子,那也是房客的權利,當房東的只能儘量跟房客協調,
最好是等空屋時再來賣房子,這樣最沒爭議。

justin2362 wrote:
買方寫的合情合理,我...(恕刪)


大大您好,因為房子是學生宿舍,對於安全措施之類的很敏感!小弟自己很清楚!安全措施有包含消防、電氣、公共安全...
如買方購買後發現有不符法律規定的情形,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其所出售之物,應擔保具有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且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若買受人買受後發現物具有瑕疵者,依法得視情形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約。買方此種權利法律上稱為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這問題到時候還是我負責,上千萬房子買賣不能開玩笑的!
我的考量之前有跟仲介說過,請修改內容後再來談,仲介說這樣不行,他們沒辦法!
我就說那這樣就不用談,最後我就收到存證信函說我違約了!



ysc_kyy wrote:
購屋簽約前進入房舍勘...(恕刪)
..

感謝大大建議,簽約前已有說明目前出租人,無法讓仲介帶人看房的,門鎖也沒給他們!
但有把房間照片交給他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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