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板上的各位,
最近小弟正在和建商談合建, 關於合約內容部份我方要求加註 "我方可無償分配新建房屋", 但建商回覆: "無償指當事人一方獲得對方給與的利益而不支付任何代價稱之;有償指法律行為雙方互負給付義務。" 因此他不願意加註.
就我所查到的資料:
有償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上的給付而取得他方對待給付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等行為。
無償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上的給付而未取得他方對待給付的法律行為,如贈與、使用借貸等。
就字面上來看, 合建似乎不符合無償行為, 但我們認為合建本是由建商出資, 而我們出土地, 房屋完工後我們理應無償得到新建房屋, 同時希望避免日後的糾紛 所以才要求加註"無償".
請教板上各位是否有類似經驗, 可為小弟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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