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部落格上看到陽台容積的計算,對於計算內容有點不解,文字如下:
陽台面積的估計方式比較複雜,因為雖然陽台的面積最多可以是『該層樓地板面積』的10%,
樓地板面積是基準容積加上機房、安全梯及梯廳的總面積。其中的梯廳面積可以有5%,
也不是根據基準容積計算,而是基準容積得再加上機房及安全梯的面積。
所以計算的順序是先找出機房及安全梯面積跟基準容積的比值,
之後再算梯廳面積跟基準容積的比值,最後再求出陽台面積跟基準容積的比值是多少。
機房及安全梯面積 = 基準容積*15%
梯廳面積 = (基準容積+機房及安全梯面積)*5% = 基準容積*(1+15%)*5% = 基準容積*5.75%
陽台面積:
= (基準容積+機房及安全梯面積 + 梯廳面積)*10%
= 基準容積*(1+15% + 5.75%)*10%
= 基準容積*12.075%
這12.075%就是根據目前建築法規,陽台雖然限制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的10%,但是卻可以增加到基準容積的12.075%。
而根據法條
第162條 前條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O公尺或雨遮、
花臺突出超過一‧O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O公尺或一‧O公尺作為中心線,
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
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
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O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
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
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至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
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我的疑惑是為什麼計算梯廳面積時地板面積是用(基準容積 + 機房及安全梯面積)
但是計算陽台面積時地板面積是用(基準容積 + 機房及安全梯面積 + 梯廳面積)
如果照法條陽台10%,同時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何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
所以陽台跟廳梯應該都可以不納入地板面積,而為何計算陽台時納入了,
還是說可納入可不納入,
所以計算廳梯時不納入,
但是計算陽台的時候納入比較有利,
總覺得怎麼想都怪怪的
但怎麼看了樓主PO的部落客文章讓我一個頭兩個大,到底在說啥
那個陽台10%、陽台加梯廳15%、機房10%等都是可不計容積的上限比例
也就是以台北市住三建蔽45%、容積225%來說,簡單來說容積最高可能到250%(225+15+10)
那些都是另外加上去的必須性的附屬空間,只要符合規定設置就可以免計入容積
陽台現在是2公尺深度不計,外牆牆心線到陽台女兒牆外皮
單獨檢討陽台的話無共同使用梯廳的住宅(大概是透天吧)
最高就是放寬到12.5%,有共同使用的梯廳的話就合計不得超過15%
梯廳淨深度要2公尺以上才不計容積,單層樓地板面積太小的話
法規也給你至少也可以有8平方公尺可以用到滿
以上就是第162條第1款內容,很簡單的內容為啥要解釋成這麼複雜
重點是還看不出來解釋成這麼複雜的意義是什麼
hidepan wrote:
我的疑惑是為什麼計算梯廳面積時地板面積是用(基準容積 + 機房及安全梯面積)
但是計算陽台面積時地板面積是用(基準容積 + 機房及安全梯面積 + 梯廳面積)
梯廳面積是計算「免計入容積」的面積,單獨檢討就是淨深2公尺以上的空間可不計入
陽台面積一樣,單獨檢討10%,透天放寬到12.5,但須跟梯廳合併檢討總計不得超過15%
這條但書的目的是不讓你梯廳無限擴張,部落客寫的計算方式應該是他搞不清楚吧?
另外那個部落客寫得很怪,機房要看162條第2款
裡面有機房空間的定義,管委會空間、安全梯梯間、電梯機坑等等都算
單獨只計算機房設備面積以10%為上限,與管委會空間一併檢討不得超過15%
僅需設置一座安全梯者合併檢討者,除另有規定不得超過10%
簡單說就是陽台是跟梯廳一併檢討在15%以下
管委會空間、機房跟梯間(是梯間不是梯廳)一併檢討也是15%
所以那個部落客是不是弄混梯間跟梯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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