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 這些違規 該如何檢舉
要不是該店每日凌晨三點營業 吵鬧的喧嘩聲 搞的無法好好的睡覺 不會想要檢舉
只是 投書市長信箱 我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二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等交通規則檢舉 該店 得到的回應竟然是 經本分局於100年9月23日指派轄區東園街派出所派員查處,業對違規停車依法舉發1件,另於9月24、25、27複查並未發現道路堆積物品或利用道路做為工作場所,並開立勸導書勸導商家將固定式路障限期自行拆除,責由轄區東園街派出所持續列巡查重點增加、巡查密度,若再發現道路堆積物品或利用道路做為工作場所及違規停車情形,當立即清除並依法取締告發,以維護行人通行空間及交通秩序
請問有什麼好辦法....
除了星期一 公休外 其他每天就是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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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使用
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第3種住宅區得附條件允許作第17組:日常用品零售業(四)蔬果使用(其核准條件為: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之道路。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300平方公尺以下。),但不允許第40組:農產品批發業使用。
應該就可以 將討厭的鄰居 驅離 不過 據承辦人員透露 里長 及市議員 都很關心
看來 還需要 一點時間吧~ 提共給有相同困擾的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