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實價報奢侈稅 當心國稅局上門
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247931
凡未依法繳納奢侈稅的買方,你們都可以匿名檢舉,檢舉的獎金絕對超過你們仲介房屋的佣金!
與其到時讓國稅局稅稅務員賺走,還不如自己賺!
YTCHOU wrote:
買方也不要放棄這種賺...(恕刪)
難度太高了!!
賣方現在都直接加上15%在賣!!
投資客不是加15%賣就是弄人頭(一個大概十來萬)
感謝民進黨
低薪 = 省好多人事費
高物價 = 成本沒變 , 賺超多
高房價 = 賣一戶賺幾百
Requiem for a DREAM wrote:
難度太高了!!
賣方現在都直接加上15%在賣!!
投資客不是加15%賣就是弄人頭(一個大概十來萬)
借人頭炒房地逃漏稅罰很大
【2011年7月15日/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報導】
借人頭炒房、炒地,小心罰很大。財政部已訂定稅捐機關執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統一裁罰標準,借用人頭炒作不動產刻意逃漏稅者,一律按漏稅額加罰2.5倍。奢侈稅是針對持有不到2年即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房屋及土地),加課10%到15%稅負,由於是按實際出售市價徵稅,售價愈高、稅額愈重,一旦涉及逃漏,連補帶罰金額極大。
財政部舉例,以出售價1,000萬元,持有不到1年非自用房屋為例,應納奢侈稅即達150萬元,如屬人頭買賣被查獲,按財政部所訂的裁罰標準,藉人頭炒房、炒地者,除本稅150萬元,還要再加罰2.5倍即375萬元罰鍰,總稅負將達525萬元,超過售價的一半。
奢侈稅6月1日開徵後,配合稅捐機關未來實務調查需要,財政部完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以及減罰原則。涉及逃漏奢侈稅者,逃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者,一律免罰。
出售短期持有不動產的奢侈稅納稅人,如果未主動申報繳納奢侈稅,日後被稅捐機關查獲時,將分次加重處罰。財政部說,漏報短期買賣非自用不動產奢侈稅的納稅人,第一次被查獲時,按所漏稅額罰1倍罰款;第二次以上查獲處2倍罰鍰。
納稅人如在稅捐機關裁罰前自動補報並補稅,均可按應裁罰倍數減半受罰。例如,1年內第一次被稅捐機關查獲漏報炒房稅者,裁罰前自動補報,裁罰倍數可自1倍減為0.5倍。
為打擊投機炒房行為,財政部訂定奢侈稅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時,特別加重人頭炒房或炒地的處罰倍數達2.5倍。依據財政部所訂標準,凡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買賣短期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不論查獲次數,每次均應按漏稅額處2.5倍罰鍰。
納稅人短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出售短期持有非自用不動產獲利者,除補徵稅款外,須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財部指出,奢侈稅統一裁罰倍數出爐後,雖然最高裁罰倍數訂為2.5倍,仍將能發揮遏制逃漏風氣效果。
http://www.hamber.net/ChinaNews_Detail.php?SN=3255&PHPSESSID=
HaHaSue wrote:
檢舉了真的有獎金可拿...(恕刪)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 1 條
凡依各項財務法規科處之罰鍰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概依本暫行條例處理之,其性質屬於行政罰而稱為罰金者,亦同。
第 2 條
凡沒收、沒入之財物,依法應行納稅者,就其變價款內僅先扣繳稅款。
第 3 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第 4 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第 5 條
各項稅捐之滯納金,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提獎之規定。
第 6 條
第三條之應解庫部份及前條之滯納金,分別歸入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
第 7 條
辦理是項案件之機關屬於中央者,每月應將提獎分配數額分類冊報行政院;屬於地方者,冊報省政府或其同等機關。
第 8 條
違反特種刑法及國家總動員法所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獎。
第 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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