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日前與一家房仲公司簽定"一般房屋銷售合約"售屋, 後因期限期滿後仍未達到出售金額,也因為房屋不是很想賣了,便以電話通知合約終止、物件下架, 但因仲介希望可以讓他們繼續找買家, 便口頭答應...惟日前仲介表示找一個買家價格接近有機會成交 ,但希望我們價格調低並將合約更改為"專任銷售合約" , 以避免同業擾亂... 因家母第一次賣屋,請仲介暫時迴避好讓家人討論。
之後通知仲介前來簽訂專任合約,沒想到仲介只拿出一張契約變更附表,上面只寫上100年7月15~20日改為專任約,價格調整為800萬,並要家母簽字,並無填寫完整的房屋專任銷售合約書與解說一般約與專任約之權利義務差別。當晚便通知成交,要求隔日火速簽約,簽約價為825萬!
與買方簽約後,我與家人認為原先一般約早已失效,專任合約怎能僅靠一張附表幾個字就成立。目前房屋過戶中。
請教板上仲介或是熟悉法律的大大,房仲在專任約的簽訂中,是否構成未依正常程序簽訂合約(未善盡告知義務,解說一般與專任合約之不同)、損害賣方權益之事??? 在法律上有刑事或民事上的責任嗎?謝謝板上大大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逍遙過路客 wrote:
你家母有沒有聽取該業務解說每一條細節,而且已經書面上簽了名(恕刪)
房仲並沒有解釋專任約條文,只提到"簽了專任約",其它房仲就無法來破壞價格...整個售屋過程,我們的手都沒有碰到專任合約書更遑論看到條文。所謂的書面,只是一張沒有條文,自行加註的附表!
當下沒反應是因為第一次售屋沒經驗,是簽了買賣合約後才有被欺騙的感覺...感覺仲介為了成交,真的是不擇手段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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