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確切是何時發生的,說時在我也不知道,因為我家被侵占的土地位在較偏僻的山區。就在上月初,發現居然有人在蓋小木屋,不過重點是開闢的通行道路竟然是我家土地(雖然原有田地已無耕種,但原有林相及岥坎已被破壞)。當下我已先在當地警局報案,可是警察僅拍了兩三張相片說…這無法備案,先到縣府協調,不成再提告。
警察這種說法對嗎?-----「最多只能告毀損,不構成侵占,因無固定建物或堆積物品」。請教了解相關法令的達人,對付這種人要如何比較好?不管土地是誰的,先幹再說。反正協調協調,了不起買下來就好了。
補充說明:土地地目是屬—-山地保育地。
js-yang wrote:
事情確切是何時發生的,說時在我也不知道,因為我家被侵占的土地位在較偏僻的山區。就在上月初,發現居然有人在蓋小木屋,不過重點是開闢的通行道路竟然是我家土地(雖然原有田地已無耕種,但原有林相及岥坎已被破壞)。
台灣警察的法律程度實在是

對方已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是外界俗稱的公訴罪),警察不處理,你直接去你土地所在地管轄之地檢署「按鈴申告」,要記得帶你的身分證證件。
刑法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js-yang wrote:
(雖然原有田地已無耕種,但原有林相及岥坎已被破壞)。
補充說明:土地地目是屬—-山地保育地。
對方還可能會觸犯「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
第8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集水區之治理。
二、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三、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四、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六、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侵蝕或崩塌。
七、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
八、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
九、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前項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32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罰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LV9875 wrote:
刑法何來竊佔罪。320條是普通竊盜罪,而版主發生的事情是屬於335條的普通侵占罪。2個構成要件不一樣的罪名不要混為一談。
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什麼外界所謂的公訴罪,因為無論是非告訴乃論或告訴乃論之罪,只要一經檢察官起訴就是公訴,而沒有什麼公訴罪;假設萬一有刑事案件,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沒有將被告起訴或者原告對檢察官的求刑不服,原告就可以自己到法院提告,這就是不經檢察官而原告自己提起訴訟,相對於公訴的自訴。
你自己看吧!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tent.aspx?LawID=FL001424&LawNo=320&ItemID=2401&Amddate=20110126
裁判字號:25 年上 字第7374號
要 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既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其構成要件,則已完成竊佔之行為時,犯罪即屬成立。蓋竊佔行為應以己力支配他人不動產時而完成,與一般動產竊盜罪係將他人支配下之動產,移置於自己支配下而完成者,固無二致也。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ShowType=J&LawID=&LawNo=&ItemID=1362
沒錯!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但是外界一直誤稱,所以我用(...)來表示,至於你說是335條「侵占罪」,我就是認為是320條「竊佔罪」。刑法第320條第2項是竊佔罪,這你有什麼問題呢?
刑法沒有「竊佔罪」?你有空去司法院網站檢索一下吧!最高法院的做出判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你可以當它是個屁吧!

對於法律問題不能只憑一知半解來回答,否則有時是會害人的。送還給你唄!



js-yang wrote:
因為我家被侵占的土地位在較偏僻的山區。就在上月初,發現居然有人在蓋小木屋,不過重點是開闢的通行道路竟然是我家土地(雖然原有田地已無耕種,但原有林相及岥坎已被破壞)。當下我已先在當地警局報案,可是警察僅拍了兩三張相片說…這無法備案,先到縣府協調,不成再提告。
警察這種說法對嗎?-----「最多只能告毀損,不構成侵占,因無固定建物或堆積物品」。...(恕刪)
>>>
個人認為 , 警察說的沒錯
被告蓋的小木屋 , 應該不是座落在版主家的土地
版主所訴的 , 是其土地上 , 被開了一條道路
至於原土地上 , 是不是本來就有既成道路?
可以走人的 , 還是走車的 ?
道路上有什麼植作?
這都是版主要證明的
>>>
個人覺得提告太麻煩
如果不是既成道路 , 土地是版主的(最好先鑑界清楚範圍)
然後在所有權的範圍內把它封起來 , 照拍存證
其次是小木屋 , 去查是否為合法建築 ?
不是的話 , 去舉發違建
這樣違規的人 , 就會登門
最後來個獅子大開口 (劇情好像都是這樣演的)
談不談的成 , 要看雙方的背景
當然凡事以和為貴 , 好好協商吧 !
法律是最後一道防線
YTCHOU wrote:
你自己看吧!法規名稱...(恕刪)
那抱歉 抱歉是小弟疏忽啊。刑法320條第2項是在竊盜罪裡頭的,,它適用於於不動產處理的相關問題,但你貼出了法條,你是懂他的函意嗎? 版主是有關土地不動產的情形,就一定適用刑法320條第2項啊。有空你可以去問問大學法律系教授或再看多一點判例啦。看看此種相關情形是用哪一條來處理比較多。
(對於法律問題不能只憑一知半解來回答,否則有時是會害人的。送還給你唄!)。所以這句話還是回送給你啦。
PS:而且版主所發生的事情,由於犯罪的成立要件有時要看犯罪者的主觀意圖,也就是說如果侵佔的事主,完全不知道該土地是有人的,這是相對可以減免罪責的理由,可能到了地檢署,檢察官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機率很高,如果覺得我的話是屁話 那就自便吧。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