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在大廈四樓,是承租的。今年打了第二年租約。去年遇到颱風時寢室窗子漏水,房東派人來修理,但派來維修的工人好像不太專業,隨便做做即走人。今年遇到颱風時又開始漏水了。可是房東只說會派人來修理,已經過了一個月了完全沒有消息。之前我都按照租約繳房租,從沒有拖欠過。這個月的房租我就不知道該怎麼辦了。難道房東明顯違反租約,房客還要乖乖的繳房租給她?還是除了拖欠房租之外還有更好的方法可以給房東施壓?跪請各位大大們給我建議
口頭通知沒用,就寄存證信函囉!1.信函中敘明需處理問題,以及若房屋有任何損壞與你無關,以及若造成你的物品有任何損壞房東需負責損害賠償。2.或是信函中表明你希望的處理期限,若期限前房東仍然不予處理,則你將自行雇工修理,並將費用由租金中扣除,花費證明會將影本寄給他。
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意思表達"。可以證明意思表達的內容以及時間。房屋修繕本來就是屋主的義務(收取租金是屋主的權力),若屋主不修繕則租客可以代為修繕並請求費用。民法第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第437條《承租人之通知義務》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