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過一篇文章,說依據XX法,房子所有者如果想要賣自己的房子,而該房子目前是出租給別人的話,那租那房子的人有優先購買權。
請問是不是我記錯了呢?真的有這一條嗎?是哪個法?哪一條呢?
另外有優先購買權真的有利嗎?例如A房東想要把他市價1千萬的房子賣掉,那他開價一千萬,這樣上述的法律也只是保障原本租那房子的B房客可以用一千萬買,而如果真的有路人C願意出一千兩百萬,A也是不能賣給C。也只是保障這樣子而已阿。
這樣優先購買權真的有用嗎?
另外假設那個房子同時租給三個不同的人,那三個人都有優先購買權嗎?那三個人都要買的話怎麼辦?
一間房子被法拍九百萬, 租客可以掏九百萬出來攔胡, 把房買下來
可是, 通常租客並沒有財力就掏出錢來買
普通買賣, 屋主一定會第一個問租客啦, 如果租客有意願, 就不要那麼麻煩還讓仲介去賣了. 還不就是租客買不起
沒有什麼一定要賣給租客的道理, 就誰有錢就大聲
租客沒錢的話, 只能住到租約到期, 然後就要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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