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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在道路用地上,過了20年,可以拒絕徵收嗎?

請教一下版上的大大們,如果一個房子有一部份是在道路用地上

請問過了二十年後,可以拒絕徵收嗎? 可以變更為不是道路用地嗎?

有沒有什麼申請之類的程序?
2011-07-04 17:23 發佈
jasperbf wrote:
請教一下版上的大大們...(恕刪)



當然不行

你的房子等於是公共設施用地上的違建, 沒給你拆掉就不錯了, 還想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建地喔?

想太多了

RAULK917 wrote:
當然不行

你的房子...(恕刪)


這個房子不是違建啦,可能是小弟沒有說的很清楚,不好意思

這個房子早在四十年前就蓋好了,只是部份的地權在二十年前被規劃為道路用地

但是里長說如果二十年政府都沒有徵收,那過了二十年就可以拒絕徵收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還是說里長弄錯了?
我南部老家有一樣的情形, 當年還拿到補償金, 但一直沒徵收去拓寬成馬路, 現在原地重建了, 周圍鄰居也都重建起整排的房子!據家裡長輩說是辦理買回, 這裡有類似的新聞!

http://key88.net/article30824.html
二十年的規定應該是從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中出來的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域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以下略)

你所述房屋所在土地是被劃為道路用地,但是應該沒有被徵收,所以應該不符此項規定。
現在應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沒有取得時間的限制。

(以下假設是都市計畫用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被取得前(徵收、購買…等),得繼續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所以現在的房子在被徵收前也不會被拆。

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但不清楚如何辦理。
1.20年~是徵收收回權~但並不是被徵收就有徵收收回權~例:區段徵收就沒有收回權
2.你的基地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地意思就是還沒有被徵收~~所以還是原所有權人所有~所以是沒有收回權的~~且依要等政府我看有的等了~~政府每年只要不收地價稅 移轉不收土增稅~~只要少收一點稅金~所有權人就要乖乖拿出供公眾使用~~~你覺得政府還有可能去徵收嗎??拜託~選舉都沒錢了~政客都A不夠了~~哪來的錢去收公保地~~~~
3.
totofan wrote:
我南部老家有一樣的情形, 當年還拿到補償金, 但一直沒徵收去拓寬成馬路, 現在原地重建了, 周圍鄰居也都重建起整排的房子!據家裡長輩說是辦理買回, 這裡有類似的新聞!

這種情形依民法759 因繼承、法院之判決、徵收、強制執行、或其他非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之物權者,其變更、設定、或喪失者,仍需經登記,始得處份其物權。
在領取徵收補償費的同時~土地就已是政府的了~只是沒有登記而已~~~~這種土地如果移轉會有被塗銷所有權的風險~~
應該是已經徵收了 只是還沒有強制拆除

台灣阿 真是太民主了
realeric wrote:
應該是已經徵收了 只...(恕刪)

只是劃為道路用地 還沒給補償金 路也沒開 是政府沒錢給百姓 還沒給錢就要拆屋是沒天理的

jasperbf wrote:
請問過了二十年後,可以拒絕徵收嗎?...(恕刪)

1.拒絕徵收應表示還沒被徵收~所以應是公保地~~~~樓主可以查個分區看一下~
2.若是被徵收~想買回~跟你說~~~~困難~~~~~想變更非道路用地~~~~只能跟你說別傻了......除非你非常夠力~~都委會任你擺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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