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5 TV播出, 又有電梯夾死人了. 新竹一處工地,發生電梯夾死人意外,一名蔡姓工人正在檢查電梯時,卻反被電梯關起來,工人播手機給同事求救,但同事下班沒接到,於是工人想自行爬出,沒想到扳開電梯門時,電梯卻突然下降,夾住他的頸部,導致工人頸椎斷裂死亡。 阿彌陀佛.
那整個建物都算凶宅嗎?
但是對這案子有一點要強調的是~
雖然不能稱之為狹義的凶宅~
買賣時仲介仍需告知~
貼一下內政部的版本
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載有「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其主要目的是希望仲介業者於接受委託時,要求委託人(賣方)據實填載,並於說明欄內詳實敘明經過情形,以供買方判斷是否購買之參考,但該契約書範本係屬一種「行政指導」,並無強制規範之效力。
請看最後一句~~~
另外~不僅僅是凶宅~在屋內專有部分有自然身故的情事~也須告知買方~因為這點也有可能影響購買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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