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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發生命案, 那該棟建物算凶宅嗎?

昨天6/5 TV播出, 又有電梯夾死人了. 新竹一處工地,發生電梯夾死人意外,一名蔡姓工人正在檢查電梯時,卻反被電梯關起來,工人播手機給同事求救,但同事下班沒接到,於是工人想自行爬出,沒想到扳開電梯門時,電梯卻突然下降,夾住他的頸部,導致工人頸椎斷裂死亡。 阿彌陀佛.

那整個建物都算凶宅嗎?


2011-06-06 13:24 發佈
只要是掛在"公設"範圍內都不算~!

不然這樣到處都是凶宅了!

lienly wrote:
昨天6/5 TV播出...(恕刪)


應該不算...之前也有人說某社區因有自殺之類所以放棄購買那社區....但這些範圍都過大,如民生社區範圍這麼廣...不可能因一個意外影響整個大樓或社區
其實法律上對於凶宅並無明確的定義~
但是對這案子有一點要強調的是~
雖然不能稱之為狹義的凶宅~
買賣時仲介仍需告知~
貼一下內政部的版本

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載有「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其主要目的是希望仲介業者於接受委託時,要求委託人(賣方)據實填載,並於說明欄內詳實敘明經過情形,以供買方判斷是否購買之參考,但該契約書範本係屬一種「行政指導」,並無強制規範之效力。

請看最後一句~~~
另外~不僅僅是凶宅~在屋內專有部分有自然身故的情事~也須告知買方~因為這點也有可能影響購買意願

真的會在乎就別碰有爭議的房子!
買房住的安心最重要,住得提心吊膽不等於花錢找罪受??

有人掛在電梯,就少了部電梯可搭,管理費照付

有人掛在泳池,怕抓交替不敢使用,管理費照付

有人掛在健身房,怕多了伴不敢用,管理費照付

有人掛在停車場,夜半返家不敢停車,管理費照付

以上,這不是凶宅的問題,是奇蒙子的問題,只要心裡有疙瘩,能避開就避開!
凶宅,是買方殺價的依據,是轉手而不自住的理由~凶宅,是賣方廉售的理由,是脫手而不自住的依據~凶宅,是房仲隱瞞事實的理由,是房仲仍未消失而存在的依據~

yungjia wrote:
只要是掛在"公設"範圍內都不算~!
...(恕刪)


那....我可以不買公設部分?或是公設當凶宅的一部份折抵價金嗎?
如果不怕有人深夜幫你按樓層.....
或是在奇怪的樓層有人進電梯.....
或是常常會起白霧......
多一個人.....
請問是那個建案啊~ 不方便公開的話能 私下 pm 我嗎
夾死在公設的應該算,跳樓掉在中庭的也算。
為了這種問題上法院,賣方沒告知的,敗訴機率很大。
試想,下班回家路經中庭,結果幾天前才有人死在這裡,搭電梯上樓,結果幾天前電梯裡夾死過人,
光想就可怕,像這種事情仲介要告知。
前年我也接過一間透天,前屋主在裡面上吊自殺,我廣告很誠實的寫"凶宅出售",一樣有人問。
這年頭,人比鬼可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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