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
我名下有20間房屋
(分別是在1~2年前購入的)
我賣掉我登記自用住宅的房屋
再登記我的第二間
之後再賣掉
再登記
再賣掉
醬是不是我就課不到奢侈稅了
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需符合的條件包括:一、出售的自用住宅限都市地區在三公畝(90.75坪)、非都市地區七公畝(211.75坪)以內的土地,超過部分不得適用;二、土地所有權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棟自用住宅,且無其他房屋;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需連續在該地設籍達六年;四、該自用住宅出售前五年,不得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五、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時需持有該自用住宅達六年。
而一生一次呢?就那麼一次吧~~
讓我一生一次一個人走
1.所有權人因換屋需要,將持有不到2年之自用住宅出售,但係先買新屋再出售舊屋,
以致於出售時所有人持有2間房屋,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間房屋,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
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只要在所買新屋移轉登記到名下那天開始起1年內出售原來的
房屋,出售後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間房屋(新屋),並辦竣戶籍登記
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就不必繳納。
2.所有權人因工作需要,除原自住房屋外,另於他處購置第2間自住房屋,惟因調職或
非自願離職等原因必須出售第2間自住房屋,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間房屋,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
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工作需要而另於他處購置第2間自住房屋,如因調職或非自願
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第2間自住房屋,且原房屋仍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即
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縱使於持有期間2年內銷售,也不必課徵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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