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請教一下:
先前看中一間中古屋,在下斡旋十萬元數日後,就在與家人一起去看其他新成屋(要下訂前打電話跟房仲說不要斡旋)時,房仲說賣方在一兩個小時前接受我方出價並收下斡旋金,約好當天晚上去房仲的代書中心簽約,沒想到當場賣方說必須要等到年底,甚至是明年農曆年前(今天房仲說賣方要明年年底交屋),家人本來妥協到今年十一月底,但賣方還是不肯,現在問題來了,雙方已經就買賣標的跟價金達成共識,但是賣方在同意買方出價及收下斡旋金後,卻突然說要延後交屋日期(已經非常誇張的期限),現在房仲是希望我們把斡旋金原封不動拿回去,但是不是收斡旋就算是收定金嗎?我現在可以跟賣方要求返還雙倍斡旋金嗎?
其實之前就一直被屋主跟房仲(我個人覺得房仲作梗的機率比較大)玩得團團轉,現在是氣不過之前一個禮拜一直說要我們抬價(其實已經抬高二十萬了),屋主不願意接受我們出的價錢,就在我們打算買新成屋時,就說屋主收下斡旋金(還沒有立即通知我們),所以才想來這裡問問大家的意見。
不用跟他妥協 而且你要馬上要求房仲把他簽收的單子影印一份給你 免的他從中作梗
要約書毀約的話 印象中是毀約方賠償談定價金的5%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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