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一塊農地托給房仲賣,目前也收到了第三款項,要進行土地過戶!
可但是這幾天有過戶了!但是過戶的人名卻不是簽契約的人!
小弟有很大的疑惑!為什麼過戶不是過到簽約人名下呢?這樣契約有效嗎?
小弟有疑問:
1.是否可以要求此契約無效?(小弟覺得房仲是不是有動手腳!找來人頭壓低價格)
2.要求過戶的人來當面重新簽約!
請大大們幫幫忙解惑!謝謝!
KuanTau wrote:
甲方可以指定登記名義人...(恕刪)
是的 !
這詞兒是重點
這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 是常見的
我的代書當時也問我, 要登記誰的名字 ?
跟賣方不會有任何影響, 全是買方之後的問題, 稅務規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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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擔心白白讓人佔便宜,但你該試問自己, 你的賣價 OK 否?
若你自己覺得說合於行情, 沒有損失的可能, 建議不要在這部份多想
若是價差問題, 別忘了特別稅法, 兩年內再移轉得課稅
簽約與過戶不同, 不一定要往人頭方向想
如果, 不是價差問題, 就只有一種問題
稅 !
族繁不及列舉,這是賣方的規劃囉!
贈與稅是其一, 買方 AB 之前就互相已規劃好財務 (錢在 A, 已事先分段流向B)
A 本來就是要替 B 買, 由B為登記...;
或說 B 本來就是人頭,只是被拿來掛名
之後買賣的稅務可以有些避稅空間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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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相反, 先前購屋, 我的屋主是"人頭"登記, 整個交易, 沒見到真正持有人
對我, 人頭有差嗎? 一開始人家就明講了是人頭
買賣, 只有價格 OK 不 OK 問題, 才不用去管對方在玩什麼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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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硬是要在這階段進行解約,我想應該會有違約金的部份要處裡喔!
也許你處裡違約的部份所付出去的時間及金錢都不如你重新談價來得划算,
或許買方只想單純用人頭來登記而已,沒有其他意思,
對樓主而言,價錢談定OK沒問題,到結案所有款項收到才是重點,其他就別太操心,
除非...你真覺得你對價錢不滿意,其實可以雙方約定重新談價,在契約書上但書即可。(但我想應該不可能實行@@)
所以針對你的問題
第一點:無法要求契約無效喔!因為買方並無違約情事發生。
(可注意契約書上,一般制式契約書上應該都會有一句是說:甲方即買方可指定登記名義人。)
第二點:
如要重新簽約前必先解約,沒有同物件雙重契約的,如是因為價錢關係除非雙方重談,不然只能先解約囉。
blackmeat wrote:
小弟覺得最有問題的是...
他回答:過戶人與簽約人不同的原因是:原來要買的人不買了,所以換另一個人!(恕刪)
well ....應付式回答
當我說要見屋主時, 那好歹也讓我見到那名人頭吧
我的中間人一下子跟我說, 屋主在台中, 改天帶我去, 過一陣子又說出國去....
聽起來是隨便應付我的回答, 其實, 我早就知道人頭是誰, 是某代書事務所的職員
而就算見到人頭, 其實也沒什麼好談的...
整個買賣, 賣方什麼人我連一面也沒見到 !
而追究到底金主是誰, 也沒啥意思,
只要交易能完成也就 OK
樓主, 您該不會連買家也都沒見過面吧!
若沒見到買方人, 有沒有見到買賣委任書(最好是有公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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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違約, 因為對方仍願繼續交易, 及繼續完款, 也可以指定登記人
並不能以仲介說詞為判定....(想也知道仲介隨便回話而已, 就是不想讓背後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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