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定義-關於房子:

財政部從嚴定義自用住宅,採取土增稅裡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10%定義:「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只有一戶」,在此定義下,擁有第二戶以上的房子都屬非自用住宅。因此,對於大量囤房的投機客買賣有遏阻作用。
1.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其配偶跟未成年子女,名下僅能有一戶做為奢侈稅不課徵之自用住宅,其他一率需課徵奢侈稅
2.以上不包含賣預售屋的民眾,賣法拍屋的債務人,以及賣繼承取得屋的繼承者
3.法案施行前的交易不追討奢侈稅
以上是我自己上網找的資料,但關於其中一點<建商興建完成後須銷售的不動產>有點疑問~
是這樣的~
我爸目前住的房子目前正在談都更,建商開的條件是1坪換3.5坪+一戶一個停車位,
換算下來我爸大概可以拿到105坪的房子,依建商的設計規劃是25、35、40坪的房子,讓地主選屋。
我們家是傾向要挑2間40坪的房子,1間25坪的房子剛好105坪,之後留一間40坪的房子爸媽自住,
另一間40坪的房子先出租,等我弟結婚後給他住,剩下那間25坪的房子要賣掉給我爸媽當養老金。
但是現在擔心的是奢侈稅,根據小弟自己上網找的資料:
"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其配偶跟未成年子女,名下僅能有一戶做為奢侈稅不課徵之自用住宅,其他一率需課徵奢侈稅"
我們家這情況算是<建商興建完成後須銷售的不動產>嗎?
如果我爸之後賣那間25坪的房子是否會被課到奢侈稅?
或者一定要等持有滿2年以上再賣才不會被課奢侈稅?
以上~
P.S.
如果我家這樣被課奢侈稅我會覺得很沒有道理,因為我家又不是炒房的投資客,多出來的房子是配合政府都市更新,舊屋改建所取得的房產;而這多出來的房子要賣,還要課奢侈稅不覺得很沒有道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