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一下民法有提到「共有道路」不能分割請問這「共有道路」如何認定呢?如果其中一共有人指稱某一狹長共有農地為「共有道路」,但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一個共有人都當作道路在行走,甚至在上面栽種作物,請問還能稱做道路嗎?還是說共有道路必須市政府規劃、社區規劃或實際上有人當作道路在使用中才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