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屬於綜所稅的範圍
就讓我們來試算一下
假設某甲於去年打算購屋
當時有兩個待選標的分別是
A 1500萬
B 1000萬
某甲評估之後決定以自備款300萬購入A
一年後的今天,兩間房的房價都莫名的漲了四成,也就是變成
A 2100萬
B 1400萬
看似好事一件,至少對某甲來說
但偏偏某甲可能因為家庭因素、工作因素、金錢因素...
管他什麼因素,就是被迫得換房
想想,B就算漲到1400,還是比當時候的1500來得便宜,那不如換B好了
萬萬想不到,還有個財產交易所得稅在那裡等著他
這個所得有多少呢?2100-1500=600萬
某甲雖然沒有很會賺錢,但偏偏當年度的綜所稅因為拉哩拉喳的因素到了40%的級距
也就是這600萬到某甲手上只剩下了360萬
天啊,360萬還不夠付B房漲價的400萬啊
為什麼政府要這樣對他?
好像有個重購自用住宅抵扣稅額?
重購自用住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有本項扣抵之適用:
1.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者。
2. 納稅義務人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
3. 納稅義務人已將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於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
4. 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者。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申請扣抵或退還之年度,如為先售後購者,為重購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如為先購後售者,為出售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5.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好吧,某甲很衰的因為A還是間預售屋,不是所謂的自用住宅
更沒有重購屋價額超過出售價格之情事(見鬼了,要是因為貸款繳不出來而換房,那不就糗大?)
預售屋換約前後價格也一清二楚,還是可以用公告現值來算?
那怎麼辦?怎麼辦?
不如把A賣到2200萬好了...
B屋主看到了,想說,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賣1500萬?
還是得硬著頭皮去買間超過2100的房子?
這還是漲幅均等的狀況,萬一B房漲幅更甚於A房呢?
為什麼?為什麼?只是想買間房來住而已...
還是小弟哪裡認知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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