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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交易所得稅

財產交易所得屬於綜所稅的範圍
就讓我們來試算一下

假設某甲於去年打算購屋
當時有兩個待選標的分別是
A 1500萬
B 1000萬
某甲評估之後決定以自備款300萬購入A

一年後的今天,兩間房的房價都莫名的漲了四成,也就是變成
A 2100萬
B 1400萬
看似好事一件,至少對某甲來說

但偏偏某甲可能因為家庭因素、工作因素、金錢因素...
管他什麼因素,就是被迫得換房
想想,B就算漲到1400,還是比當時候的1500來得便宜,那不如換B好了

萬萬想不到,還有個財產交易所得稅在那裡等著他
這個所得有多少呢?2100-1500=600萬

某甲雖然沒有很會賺錢,但偏偏當年度的綜所稅因為拉哩拉喳的因素到了40%的級距
也就是這600萬到某甲手上只剩下了360萬
天啊,360萬還不夠付B房漲價的400萬啊
為什麼政府要這樣對他?

好像有個重購自用住宅抵扣稅額?
重購自用住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有本項扣抵之適用:
1.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者。
2. 納稅義務人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
3. 納稅義務人已將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於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
4. 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者。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申請扣抵或退還之年度,如為先售後購者,為重購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如為先購後售者,為出售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5.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好吧,某甲很衰的因為A還是間預售屋,不是所謂的自用住宅
更沒有重購屋價額超過出售價格之情事(見鬼了,要是因為貸款繳不出來而換房,那不就糗大?)
預售屋換約前後價格也一清二楚,還是可以用公告現值來算?

那怎麼辦?怎麼辦?
不如把A賣到2200萬好了...
B屋主看到了,想說,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賣1500萬?
還是得硬著頭皮去買間超過2100的房子?

這還是漲幅均等的狀況,萬一B房漲幅更甚於A房呢?
為什麼?為什麼?只是想買間房來住而已...
還是小弟哪裡認知錯誤了?
2011-01-19 13:4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財產交易所得稅




妳沒理清稅法規定 才會有此誤解

若是在預售屋 沒有產權
妳交易的就是個權利 所以利差都算所得(類似薪資或是獎金收入) 所以適用所得稅法

若是實際的成屋 有房契地契
除了上述的所得算法外
還可以用房地契的當年度公告價格(非實際交易價格)
套用入各地區政府的計稅稅率 例如台北市金年調高到31% 外縣市或許8%
來做為繳稅依據 二選一

這就是為何妳買賣帝寶
賺5000萬 可以只繳交幾百萬的稅就好

所以現在別再炒預售屋權利了 不然重稅等著妳



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7%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99年12月25日改制之新北市)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 %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含99年12月25日改制之直轄市):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所以賣預售屋就會有上述的問題囉?
那對於逼不得以得要轉手權利換新房的人怎麼辦呢?
房價的漲跌預售屋又不可能置身事外...

~WISH~ wrote:
1.不申報. 申報年度後7年內沒被抓到,算運氣好, 抓到, 按稅加罰50%.
2.申報. 價差600萬, 扣稅240萬, 還是賺360萬.


那是投資客才賺360萬
需要自住的人反而倒賠啊
怎麼感覺這政策好像有點反了...

例如說
某甲去年買了預售屋,原以為沒多久就可以交屋入住
沒想到房子生變,還要再等兩年才有可能交屋
那怎麼辦?還是得要有地方住啊
偏偏房價又漲成這樣
結論:買預售屋的人活該?
網友不是政府
所以有意見或氣憤 可以向公部門反應看看是否有解
或是向會計師諮詢

妳的狀況是有點特殊
要我的話 妳可以簽訂約外約
只是履約的時間等到成屋交屋之後
當然 那也得要看買妳權利的人願不願意配合妳
通常 希望別人配合的一方 讓利是免不了的
法律也有撿到東西可以請求30%的範例可尋
若許妳省下的稅額給30% 或許有人願意配合

不可能要別人配合 但好處都自己佔的
唔 可能是我文字上反應出太過的情緒 金歹勢 ><

我只是好奇想問問,現今的法令是不是會造成這樣的狀況?
還是有什麼證明是自用的方法可以解套?
抑或是這問題只是特例呢?

不然如果只剩想辦法把成交價再墊高一途的話
房價不就這麼節節高升了...

看不出自住客哪裡賠了?

課稅並不是看身分,是看所得來源

且若能舉證賠錢了,就沒有所得稅的問題阿
某甲雖然沒有很會賺錢,但偏偏當年度的綜所稅因為拉哩拉喳的因素到了40%的級距 也就是這600萬到某甲手上只剩下了360萬 天啊,360萬還不夠付B房漲價的400萬啊 為什麼政府要這樣對他?

看出來了,應該是你怎會這樣算?

某甲先以300萬頭期款買A1500萬

賣出時A2100萬

所以獲利600萬

扣稅後剩360萬

所以某甲手上的錢=2100-(2100-1500)*40%=1860萬

結論某甲目前買B,手上還會有460萬



llinsh wrote:
要我的話 妳可以簽訂約外約
只是履約的時間等到成屋交屋之後


如果不是遇到良善的買方的話
這份約外約剛好成為企圖逃漏稅的證據
到時候不然再給罰50% 不然就只好乖乖花錢消災了 XD

colanet wrote:
看不出自住客哪裡賠...(恕刪)


直接買B的話會需要貸款700萬(自備300萬)
買A賣A獲利360萬(稅後)
再買B的話需貸款1400-300萬(自備款)-360萬(A房獲利)=740萬

變貴了...

colanet wrote:
某甲手上的錢=2100-(2100-1500)*40%=1860萬


裡頭還有1200是跟銀行借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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