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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停車獎勵換到獎勵容積,銷售卻說獎勵車位不外賣不出租,全部強制配售給住戶的建案,到底值不值得買?


許多完工建案外面都會立個牌子,上面註明了有多少車位和尚有多少空位等資訊,不過許多明顯都是假的,這些都是用停車獎勵換取容積獎勵的建案

良好的政策卻被鑽漏洞加上錯誤解釋法令,導致許多獎勵車位並沒有對不特定公眾開放,而是被建商強迫賣給住戶

建商不僅得到可銷售的樓地板面積,同時又把車位都配售完,一魚兩吃,不知有沒有反應在提供比較便宜的房價上呢?

有的建商還好,針對獎勵車位設計了專供外人進出的通道,有的建商根本就不考慮這些,讓住戶為了保持居住的單純性而無法把多餘的車位出租或外賣

這樣的建案,許多人還是會買單,是不懂?還是不在乎?還是因為便宜?或是因為建案條件好到可以忽略這些因素?還是因為大家都這樣沒得選了?
2010-12-15 19:24 發佈
我對這問題也很好奇
獎勵停車位如果是私人產權, 又如何"開放公眾使用呢"???

cmhsiung wrote:
許多完工建案外面都會...(恕刪)


這個是一個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問題

如果沒這些停車獎勵..那變少的容積等於是要加價在消費者上或是在建材上降等...
因為土地真的是太貴了


不過以現在情況...我看就算就這些有這些容積獎勵..建商也不會降價的~

之所以問這個問題,是因為現階段市場上許多較大銷售案也都少不了一堆獎勵車位,似乎沒得選擇

以前在帝寶炒過一次,結果帝寶很守法地將一部分車位變成計時收費停車場給外人使用

炒第二次是博愛特區旁邊的元大一品苑,結果似乎是市政府低頭了,也發了使用執照

其實還有很多建案,族繁不及備載......

雖然法規調整,預計在幾年內停止停車獎勵辦法,不確定是實際或者只是錯覺,許多空地都準備開始蓋房子了,估計正在搶申請建照,即使在辦法停止後的幾年內還是會不斷出現
想請問,如果新建的大樓停車場前標明:公用車位,xx個...
那非那棟大樓的居民可以進去停嗎?(就是當收費停車場)

這種公用車位就是所謂的獎勵停車位吧?

他如果全都銷售給住戶,那外人還可以去停嗎?
不過我有看到建商留下的出入口,但我知道此建案有每戶綁很多停車位....

如果看不到收費員、管理員,或車道大門深鎖,就沒辦法臨時停車吧

在停車困難的地方繞圈找車位時,看到有立這種牌子的大樓卻沒辦法臨停時,經常會不自覺地雜唸一下

有些建案規劃了到一樓外面的獨立出口,方便車位外賣或出租,不過車位和住戶如果混在一起,就要看管委會願不願意開放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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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車位全部配售的建案,如果管委會決議讓車位可以外賣、出租或提供臨停,那銷售時不外賣的口頭保證就沒有意義了

獎勵車位有獨立權狀,從法規上來說是可以由所有人任意處置的
推動這個政策的原始"人"是誰?
很好奇,他的立意為何。
內政部在84年時有一個函令就是在說這個獎勵停車位的,內容大概是說"住戶也屬於是公眾的一部份",所以這個車位如果所有權人或社區決議不開放外面非住戶使用的話,也不違法...所以如果該社區車位都剛好全數賣給住戶,沒有多餘的可對外開放的話,就算車位是獎勵停車位,它也可以依所有權人意願不對外開放使用...
以下是函令全文: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
發文日期:民國 84 年 10 月 3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
相關法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9、59-2 條
要 旨: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為鼓勵建築物增
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適用疑義」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為鼓勵建築物增
     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適用疑義」會議紀錄,請查照。

附  件:會議紀錄
     結論:
     一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增設之停車空間
       ,揆其意旨係為增加停車位之供給,協助解決停車問題,有別於依同
       編第五十九條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是授權省、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
       其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應與所有權問題無涉。又所有權之
       形式可為獨立所有,亦可持分所有,涉屬地政法令登記規定權責,要
       不違反停車用途即非建築法令規範之範疇。
     二 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
       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
       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
       屬供公眾使用。
     三 建築物附設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以外之停車空間管理與
       產權登記,查本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台(81)內營字第八一○四
       七六二號函已有明文,得不受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台(80)內營字第八
       ○七一三三七號函之限制。
     四 為鼓勵增設停車空間、維護購置所有權人之權益、且提高其使用效益
       ,並維護公共安全,依前揭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設置之鼓勵
       增設停車空間,應由起造人於出售或約定使用前擬具其使用管理計畫
       ,告知相關權利義務人。

參考法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9、59-2 條(84.04.12)

jason4454 wrote:
他的立意為何...(恕刪)

這個法案原來的立法精神是台北縣市 停車位數量太少
尤其是某些地區
如果能有獎勵車位,那對於大眾停車是有幫助的
本來的立法精神是好的
只是 建商 鑽營漏洞
加上 政府審核 不確實
才會有豪宅車位 根本無法 讓一般大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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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帝寶車位也只開放給去帝寶拜訪住戶的客人
所以 你想找他外面管理員洽談車位
他都會回你說 車位已滿....

一品苑案 民團告官員圖利

太巧了,正好在討論這個問題的同時,有團體在行動

帝寶和元大一品苑是樹大招風,這種案子太多了,追不敷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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