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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金, 於法無據!

對消費者不公平的不良習俗 '斡旋金', 總算被判違法了!

只要大家持續堅持用'內政部'版的來簽約, 久而久之, 仲介也就拿妳沒輒了.....

但我怎記得買方若不買, 全部訂金沒收? 而非本文所述的沒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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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收「小訂」於法無據 新北市開罰!

許多買屋民眾可能會碰上這種情況,有建商或代銷業者要求民眾簽約前先付一筆「訂金」,也就是俗稱的「小訂」,名義是提高民眾買屋順利度,如果簽約前想反悔,將全數沒收「小訂」。臺北縣法制局認為,業者刻意避開民法規定的「訂金」條文,單向有利賣方,因此規定,業者不得再收「小訂」。

代銷業者介紹買屋很賣力,親和力一級棒,要讓買屋者直接付清簽約金,因為新北市買屋現在規定,不得再收簽約前的訂金。代銷業者:「比如說,假日客人可能身上沒帶那麼多現金或支票,他又非常喜歡這房子,因為這房子可能很搶手,所以他會先付手頭上可領款的現金。」

一般買屋分為大訂小訂,大訂就是簽約金,而小訂則是簽約前的訂金,未來簽約後可以併入大訂,也就是房仲與建商暱稱的「斡旋金」,不過這通通於法無據,民眾簽約前想反悔,「小訂」通通被沒收。
台北縣政府認為「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於法無據,要求台北縣建商和代銷公司不得再收「訂金」,否則可依消保法處6萬到150萬元罰款。

在各縣市存在已久的「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是在買方簽下預約單時,要先付「訂金」,在一定期限內再補上「定金」(簽約金),之後再簽房屋買賣契約,如果買方違約,訂金就會被全額沒收。

但台北縣法制局指出,「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已明訂30天審閱期,及買賣雙方簽約後,買方如果違約,賣方沒收定金不得超過50%;然而實際房屋買賣時,卻是買方要填預約單、付訂金、補定金再簽買賣契約,若買方未補定金或不想買了,訂金就被全部沒收。

建商通常依據這張「房屋訂購預約單」,認為買方「給付定金尚未簽約前反悔不買時,所繳之定金以視同違約全部為由,建商得拒絕返還。」、「買方於定金補足後五日內簽約,逾期則視同放棄論,所繳之定金,視同違約,全部沒收,絕無異議。」

然而這種「預約單」是建商自創,且刻意選用「訂金」以避開民法規定的「定金」,而「訂金」俗稱「小定」,在正式簽約時「小定」金額併入「大定」,對買方並不公平,也違反民法規定的「賣方若不履約,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

2010-12-06 14:3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斡旋金 法無
要真罰才有用
維持市場的公平會都不說話了
台北法制局~~哀
吊車尾,要下台前!!
作有這麼有魄力的事,好樣的!!
台北市跟進吧!!
king2000 wrote:
要真罰才有用維持市場...(恕刪)
小弟提供另一角度的思考...

如果有一天你要賣房子, 你找了幾家房仲幫你賣
這些房仲也很盡心盡力的幫你找了許多組客戶看屋
其中一家的房仲客戶願意開900萬只比你心中的價格少100萬
另一家房仲說他的客戶出1100萬 因為很喜歡這房子
又另一家說雖然客戶還沒決定 但絕對有把握幫你賣到1300萬
這時候該如何分辨哪個客戶是真實的是具有誠意的
又會不會是因為一家房仲在扯另一家的後腿而來搗亂的呢

回過來說, 當你找到很喜歡想買的房子卻聽說有人要加價也想買
你如何判斷是否真有其他買家出現, 加價是真的嗎
這時斡旋金適當的利用也不是壞事, 或多或少可以阻止屋主三心二意

當然還是有可能房仲自導自演, 還有賴自己多加觀察與判斷
不管買屋或賣屋儘可能不要專簽, 多跟幾家房仲談自然就有輪廓了

以上是小弟個人買屋及賣屋的經驗



那請問一下收了斡旋金
是不是就等於他要賣你斡旋的價格了
因銷售員一直強調不一定以斡旋的價格賣
但有人也說收了斡旋金就是要賣你這個價格了
到底是怎樣 搞不太懂
斡旋金簡單來講
就是跟屋主說,買家很有誠意想要買這間房子
並不是說說而已,所以拿出一點點現金來感動賣方
至於賣方有沒有被感動到把房子賣給你
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sirm wrote:
斡旋金簡單來講就是跟...(恕刪)

完全有利於賣家及仲介的規則
那付斡旋金後房子沒買到
可以只退斡旋金嗎?

lienly wrote:
對消費者不公平的不良習俗 '斡旋金', 總算被判違法了!



只要大家持續堅持用'內政部'版的來簽約, 久而久之, 仲介也就拿妳沒輒了.....



但我怎記得買方若不買, 全部訂金沒收? 而非本文所述的沒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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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收「小訂」於法無據 新北市開罰!



許多買屋民眾可能會碰上這種情況,有建商或代銷業者要求民眾簽約前先付一筆「訂金」,也就是俗稱的「小訂」,名義是提高民眾買屋順利度,如果簽約前想反悔,將全數沒收「小訂」。臺北縣法制局認為,業者刻意避開民法規定的「訂金」條文,單向有利賣方,因此規定,業者不得再收「小訂」。



代銷業者介紹買屋很賣力,親和力一級棒,要讓買屋者直接付清簽約金,因為新北市買屋現在規定,不得再收簽約前的訂金。代銷業者:「比如說,假日客人可能身上沒帶那麼多現金或支票,他又非常喜歡這房子,因為這房子可能很搶手,所以他會先付手頭上可領款的現金。」



一般買屋分為大訂小訂,大訂就是簽約金,而小訂則是簽約前的訂金,未來簽約後可以併入大訂,也就是房仲與建商暱稱的「斡旋金」,不過這通通於法無據,民眾簽約前想反悔,「小訂」通通被沒收。

台北縣政府認為「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於法無據,要求台北縣建商和代銷公司不得再收「訂金」,否則可依消保法處6萬到150萬元罰款。



在各縣市存在已久的「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是在買方簽下預約單時,要先付「訂金」,在一定期限內再補上「定金」(簽約金),之後再簽房屋買賣契約,如果買方違約,訂金就會被全額沒收。



但台北縣法制局指出,「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已明訂30天審閱期,及買賣雙方簽約後,買方如果違約,賣方沒收定金不得超過50%;然而實際房屋買賣時,卻是買方要填預約單、付訂金、補定金再簽買賣契約,若買方未補定金或不想買了,訂金就被全部沒收。



建商通常依據這張「房屋訂購預約單」,認為買方「給付定金尚未簽約前反悔不買時,所繳之定金以視同違約全部為由,建商得拒絕返還。」、「買方於定金補足後五日內簽約,逾期則視同放棄論,所繳之定金,視同違約,全部沒收,絕無異議。」



然而這種「預約單」是建商自創,且刻意選用「訂金」以避開民法規定的「定金」,而「訂金」俗稱「小定」,在正式簽約時「小定」金額併入「大定」,對買方並不公平,也違反民法規定的「賣方若不履約,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


以上一點也沒點出斡旋金違法啊????

文字判讀嚴重錯誤,還是少亂簽約好,以免人家明明寫的清楚很,看不懂的你,硬給誣賴。

建商及代銷銷售的新成屋及預售屋本來就沒有斡旋這個文件吧?!

他代表的就是建商及屋主了還斡啥旋啊?本來就有底價了,你一出價,有沒有到他就已經被授權可以決定賣或不賣了,

斡旋通常使用於中古屋買賣---即一般仲介業者

他們因為兩方代理:一方面接受屋主委託販售成屋(也含預售屋權利)在此取得一定價金之委託,一方面代表買屋向屋主出價,若沒書面當意思表示,屋主那有相信的依據,此時會出現斡旋金合約及要約書合約,兩者均有法律效益,前者毀約者依出具價金及斡旋金額為賠償依據,後者依要約總價3%為賠償依據。

不要以為用要約金不必出錢就都沒法律責任。

你只要假裝你也在委託仲介賣房子,他天花亂墜講某某買方出價多少錢,請你接受買價使完成交易,試問您願意相信嗎?您答應後,仲介又說,買方因為某種私人原因不願意履行合約,您要怎麼主張您是屋主的權益?要仲介賠?仲介也喊冤?他也作白工啊?但誰能證明他不是用假客戶?所以囉,有了斡旋金當後盾,起碼錢可能是真的,支票還有可能是芭樂票哩。斡旋金「可能」可以增加屋主覺得這是一個真的有誠意的買方。

一切應該會上法院再說吧?!法官要您提供證據,你光用講的,法官會聽嗎?用講的有用的話,阿扁大概不必關了。
白紙黑字寫,都有有看沒有懂的耍賴了,何況用講的?!

要約書簽好後,誰知簽的是阿貓阿狗?有問題,一樣盧上法院,一告就要一年半載,準買方可能就此無法動彈擔心屋主又可以交易了,屋主哩?在法律期間再賣屋,萬一一屋兩賣,也吃不完兜著走。

選啥合約書,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啦,找自己信任的仲介及建商買屋是最重要的,起碼他們有口碑不會騙人不是?都不信任的話,就自己開發找案子啊,連仲介費都省了,不要以為預售不必付服務費啦,沒佣金的話,業務在那賣心酸的唷?!!
king2000 wrote:
完全有利於賣家及仲介...(恕刪)


你這樣講是錯的...

有兩種情況
屋主不賣..當然就只有把斡旋金退還給你而已..
屋主要賣...在斡旋金合約上簽字同意

過了幾天...要簽買賣契約前
又發生兩種情況
買方不想買了..你自己出的斡旋金會被吃掉
賣方不想賣了..依照斡旋金合約賠償,通常是斡旋金的兩倍(各家仲介不同)

所以,在簽合約前要看清楚才行

以上一點也沒點出斡旋金違法啊????+1

斡旋是買中古屋,版主文中是說預售屋或新成屋的訂金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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