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要大家持續堅持用'內政部'版的來簽約, 久而久之, 仲介也就拿妳沒輒了.....


但我怎記得買方若不買, 全部訂金沒收? 而非本文所述的沒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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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收「小訂」於法無據 新北市開罰!
許多買屋民眾可能會碰上這種情況,有建商或代銷業者要求民眾簽約前先付一筆「訂金」,也就是俗稱的「小訂」,名義是提高民眾買屋順利度,如果簽約前想反悔,將全數沒收「小訂」。臺北縣法制局認為,業者刻意避開民法規定的「訂金」條文,單向有利賣方,因此規定,業者不得再收「小訂」。
代銷業者介紹買屋很賣力,親和力一級棒,要讓買屋者直接付清簽約金,因為新北市買屋現在規定,不得再收簽約前的訂金。代銷業者:「比如說,假日客人可能身上沒帶那麼多現金或支票,他又非常喜歡這房子,因為這房子可能很搶手,所以他會先付手頭上可領款的現金。」
一般買屋分為大訂小訂,大訂就是簽約金,而小訂則是簽約前的訂金,未來簽約後可以併入大訂,也就是房仲與建商暱稱的「斡旋金」,不過這通通於法無據,民眾簽約前想反悔,「小訂」通通被沒收。
台北縣政府認為「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於法無據,要求台北縣建商和代銷公司不得再收「訂金」,否則可依消保法處6萬到150萬元罰款。
在各縣市存在已久的「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是在買方簽下預約單時,要先付「訂金」,在一定期限內再補上「定金」(簽約金),之後再簽房屋買賣契約,如果買方違約,訂金就會被全額沒收。
但台北縣法制局指出,「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已明訂30天審閱期,及買賣雙方簽約後,買方如果違約,賣方沒收定金不得超過50%;然而實際房屋買賣時,卻是買方要填預約單、付訂金、補定金再簽買賣契約,若買方未補定金或不想買了,訂金就被全部沒收。
建商通常依據這張「房屋訂購預約單」,認為買方「給付定金尚未簽約前反悔不買時,所繳之定金以視同違約全部為由,建商得拒絕返還。」、「買方於定金補足後五日內簽約,逾期則視同放棄論,所繳之定金,視同違約,全部沒收,絕無異議。」
然而這種「預約單」是建商自創,且刻意選用「訂金」以避開民法規定的「定金」,而「訂金」俗稱「小定」,在正式簽約時「小定」金額併入「大定」,對買方並不公平,也違反民法規定的「賣方若不履約,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