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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遇到惡質房客該如何?

我有一間套房在出租.....
這個房客是從外地來工作的,邊念書邊工作....
一開始是積欠房租,但他都承諾給予時間,時間總是一拖再拖.....
一人到外地工作這點我也相信他是辛苦的..所以我也都同意讓他晚點繳....
至於水電,都是寄到租屋處,他自行到便利商店繳款....


直到最後一個月,他居然傳簡訊跟我說要用押金(我只收一個月)抵掉上一個月的房租....
我也同意他...可是他之前還欠我半個月的房租,他承諾領錢後會補轉帳給我.....

就這樣在我們約定拿回鑰匙前一晚,他偷偷搬離開了.....
於是我們去查了一下水電費用....
以前平均用的水電約$500元,最後二個月的水電高達$2500......
重點是還未繳納.....這樣是不是很明顯有計畫的落跑......

還有...把我的套房鑰匙(僅存的一組)....一併帶走........
我傳簡訊請他寄回......一樣沒有消息.......

現在他都不接電話了.....
我能怎麼做呢???(拿回鑰匙及所積欠的房租及水電費用)


ps: (我只有他的電話.及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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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板上多位熱心人士的建議........
我是有一支備份鑰匙,只是沒有大樓磁扣..........
所以進出只能向管理員暫借..........
房間我去看過了......家具家電都還OK.............
舊房客今天也將鑰匙寄還給我了...............
至於積欠的房租及水電,我會再跟他聯絡看看..........
只是他目前都不接我電話就是了..........

如果我每天都打電話給他(晚上11點).......
算不算是騷擾阿.......
2010-09-14 23:3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租屋糾紛 房客
4641 wrote:
我有一間套房在出租....(恕刪)

太好心了,連押金都讓他先墊掉...><
知道在哪上班在哪讀書嗎?
先寄存證信函到身分證上的住址吧...
或是備案告詐欺? 違反合約?有簽吧?
你的格局決定你看事情的角度

wakao0526 wrote:

知道在哪上班在哪讀書嗎?
先寄存證信函到身分證上的住址吧...
或是備案告詐欺? 違反合約?有簽吧...(恕刪)


上班地方因為員工眾多,很難查到人...
爾且他也只跟我說考上台北的學校....不知道哪一間.....
制式合約有簽,這樣可構成詐欺嗎?????......

我是比較想告他侵占or偷竊....(我的鑰匙).....
遇到這種房客,只能自認倒楣,他肯搬走已經算是運氣好了,像我家那個頼著不走一年了,錢也收不到,人也趕不走,
這種人就算有錢也不會想還你,收到存證信函也不會怕,就是一皮天下無難事,唉~自己真的要想開點,你只損失一兩個月房租及水電費,但最好換個鎖,不然哪天回來把家具搬光光更慘....下一個房客也許會更好..
第一,你本來就該留鑰匙備份。
第二,錢也不多,要出租就會有這問題
想不想善了端看樓主一念之間

在法律上是站的住腳
備齊所有文件並列舉損失
法院是要去幾趟
個人還蠻贊成對這房客提告
不然年紀輕輕就人心險惡
是該多教訓這類不肖之徒
到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500元規費) 寄到他戶籍地,若他沒有聲明異議,待支付命令確定後就可以去執行他的財產.
若他提出異議,則進入小額訴訟程序...自己跑法院簡單陳述,要取得勝訴不困難...這算是給惡質房客的一個教訓...

彭律師
今天你原諒他…
一年後又有另一個人要受害了…
為了自己也為了別人…
告他吧…

你沒有鑰匙的話…
裡面被搞成怎麼樣你不就還不知道了?
4641 wrote:
我有一間套房在出租....(恕刪)

去法院告他阿!!準備好單據.合約...... 請求強制支付就可以了啦!!!...........小官司一件!!

問題是你真的 沒備份鑰匙????????不可能吧!!....哪你怎麼能確定有沒有人掛再裡面???...家電還再不再....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8758&ctNode=5303&mp=009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答:一、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 可代替物〈如上等蓬米白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 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訊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二、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1.購買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2.聲請狀內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3.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4.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5.購附備送達用之郵票〈債權人、倩務人各一人時,二十八元四張,每增加一人者則加二十八 元〉。
注意:如果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
1.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2.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3.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倩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歡迎蒞臨文森的生活點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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