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間套房在出租.....
這個房客是從外地來工作的,邊念書邊工作....
一開始是積欠房租,但他都承諾給予時間,時間總是一拖再拖.....
一人到外地工作這點我也相信他是辛苦的..所以我也都同意讓他晚點繳....
至於水電,都是寄到租屋處,他自行到便利商店繳款....
直到最後一個月,他居然傳簡訊跟我說要用押金(我只收一個月)抵掉上一個月的房租....
我也同意他...可是他之前還欠我半個月的房租,他承諾領錢後會補轉帳給我.....
就這樣在我們約定拿回鑰匙前一晚,他偷偷搬離開了.....
於是我們去查了一下水電費用....
以前平均用的水電約$500元,最後二個月的水電高達$2500......
重點是還未繳納.....這樣是不是很明顯有計畫的落跑......
還有...把我的套房鑰匙(僅存的一組)....一併帶走........
我傳簡訊請他寄回......一樣沒有消息.......
現在他都不接電話了.....
我能怎麼做呢???(拿回鑰匙及所積欠的房租及水電費用)
ps: (我只有他的電話.及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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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板上多位熱心人士的建議........
我是有一支備份鑰匙,只是沒有大樓磁扣..........
所以進出只能向管理員暫借..........
房間我去看過了......家具家電都還OK.............
舊房客今天也將鑰匙寄還給我了...............
至於積欠的房租及水電,我會再跟他聯絡看看..........
只是他目前都不接我電話就是了..........
如果我每天都打電話給他(晚上11點).......
算不算是騷擾阿.......
這種人就算有錢也不會想還你,收到存證信函也不會怕,就是一皮天下無難事,唉~自己真的要想開點,你只損失一兩個月房租及水電費,但最好換個鎖,不然哪天回來把家具搬光光更慘....下一個房客也許會更好..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答:一、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 可代替物〈如上等蓬米白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 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訊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二、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1.購買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2.聲請狀內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3.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4.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5.購附備送達用之郵票〈債權人、倩務人各一人時,二十八元四張,每增加一人者則加二十八 元〉。
注意:如果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
1.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2.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3.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倩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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