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疑問在於,針對圖內扣除道路以外的土地所有權,是不是屬於公寓各層住戶所共有,包含一樓住戶,也就是說包含公寓樓梯的土地面積,以及包含一樓的前庭的土地面積。這邊只先講土地。
不曉得以前是不是法規怎樣限制,還是怎樣規定,使得這些公寓在建造時,並沒有把粉紅色區塊也都建滿。如果說以現在大樓型或社區型的建築,這種情況以我的認知,粉紅色區塊應屬於公共區域,類似公寓樓梯一樣屬於公共區域才對,是嗎?但現有狀況當然只有一樓住戶獨立使用。
不曉得這樣的現象正確的應該怎麼解釋才對,敬請指教

ChengE wrote:
老家樓下(應該說附近...(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