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未到期,我是否需要搬遷?

我承租一個店面
去年5月到期
又續租簽約5年
今年屋主房東與建商
談好改建
要我7月搬遷
請問
我還有4年租約
好像買賣不破租賃
因為開店4年
客源都已穩定
而且當初裝潢也花了1百多萬
我能夠堅持租約到期
我才搬遷嗎?
謝謝
2010-04-13 17:3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租約
這是法條 有請實務界的補充

第一百條(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第一百零一條(房屋租用爭議之調處及處理)
  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五年以上的租約必須公證

不然買賣不破租賃無效

------------(恕刪)

long1234 wrote:
我承租一個店面
去年5月到期
又續租簽約5年
今年屋主房東與建商
談好改建
要我7月搬遷
請問
我還有4年租約
好像買賣不破租賃
因為開店4年
客源都已穩定
而且當初裝潢也花了1百多萬
我能夠堅持租約到期
我才搬遷嗎?





依樓主本文觀之,房東似是以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為由,欲收回房屋予以重建,

然土地法該條款,實務上是以不定期租賃得適用,此乃院解字第3489號已有明文,

故樓主與房東的定期租賃,自無適用之餘地,房東自不得以此為主張,要求樓主搬遷.

另買賣不破租賃之除外,其要件為逾五年或不定期之租賃,且未經公證之契約,才得

以適用,故該房屋將來之買受人,以該租約為買賣不破租賃之除外,主張樓主應為搬遷,

亦屬無理由.


但房東執意要樓主搬遷,若與之抗衡,介時房東事事依約論法,來成就其解除契約之事由,

那樓主會租得非常辛苦,不如探詢房東之真意,會不會是去年時值不景氣,所訂定之契約條件,

讓其心生不滿,故藉此事端,要求搬遷?不論如何,事緩則圓,和則兩利,本是不變的道理.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