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d_wjc wrote:常常看到版上前輩討論...(恕刪) 據我所了解,內政部的要約書沒有3%的賠償金額的規定,甚至沒有違規賠償規定。但房仲公司的要約書上有,所以還是簽內政部版本的要約書吧!ps:不知道有沒有大大能找出關於「賠償3%」的相關法律條文。
.................為何小弟常說 意願書相對於要約書 對屋主來的有吸引力....意願書附帶現金出價 賣方同意出售 買方反悔 就可以直接沒收....免去調解及法律訴訟...."要約書需透過 調解及法律訴訟.....意願書直接沒收...." <--KEY已經在這裡了至於要約書上的3%只要買方簽字正式出價 就視為同意此份合約內的精神....包含罰則在內...它並沒有違背 "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訂定的條文且違約罰則3%並未逾越常理... (如總價三成...)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意願書出價金為2% 罰則亦為2%要約書未明定罰則 各大仲介的要約書內容 皆明訂3%.....故為之習慣....且 買方簽字同意 代表同意合約精神...故3%是買賣雙方在違約得付出的代價...OK 來看實例我沒聽過或遇過賠足3% (就小弟自已所屬的公司啦 其它公司我不清楚)但 我遇過買方不計代價 要假扣押賣方名下財產 逼賣方出面處理....一般來說 最常見的情況是 買賣雙方至仲介端 談和解條件...小的幾萬能解決 甚至包個紅包了事大的就是賠足1%或2%...得看案子的大小跟雙方贏面而定也有要求強制履約的....但 坦白說 沒有人願意走法院這一步特別是仲介.....寧可少賺你十萬 也不要跟你打官司.... 因為 很浪費時間...即便有錢拿....通常都會軟性訴求 希望雙方和解 <---最省事即使上了法院 法官也不會判足3%還是會依情節大小輕重判....只是很浪費時間跟精神...再者 違約情況跟時間點 對賠償問題也有影響如 是在賣方同意出售後 即違約或 雙方簽訂買賣合約書後 違約甚至 簽訂買賣合約後 付了幾成款項 才違約更甚者 在過完戶後 才違約...<---這個我遇過一次...扯到不行...都有不同的情況...別說仲介跟屋主冷血無情買方同意出價 若沒有合理的事由 在成交之後 即違約不履行....就如同 你訂了車 隔天說不算數 要車商退錢 是一樣的情況... 一點道理也沒有...互換個立場 今天你是屋主 你做何感想?我不知道開文樓主是發生了什麼事 或只是好奇上來問問若真的有事 誠心去把問題解決...為了增加一些您的談判籌碼 我比較建議您附上完整始末若不方便可以PM給小弟我可以私下給您一些建議 當然不勉強 XD就這樣了 ^^祝您 一切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