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個疑問,最近調了建物謄本來看,他的 建物他項權利部 部分記錄了==========================================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 ****6,000,000元正==========================================小弟一直以為這部分就是他跟銀行貸款了 600萬,不過長輩說那是他申請的金額,不見得是他實際貸到的金額~ 這真是納悶了~ 請問各位先進們,這部分記錄的款項不見得是實際貸到的金額嗎?假如不是實際貸款到的話,為什麼要記錄這個數值呢?
terry_tu wrote:小弟有個疑問,最近調...(恕刪) 銀行為了保障自己權益,抵押設定金額通常會比放款金額多個兩成(1.2倍),設定多少只是個參考,有人設定在那兒一毛錢也沒借,也有人提早部分還款......
terry_tu wrote:~所以上面寫的只是有可能貸到的金額~...(恕刪) 不是的~~最高能貸到的金額是「設定額度/1.2」......因為銀行預留「追償額度」,如預期繳款、催繳、法定程序等成本......當然大部分人都不會用到這部分,但銀行總是要保全自己啊...........而且銀行設定的抵押求償並不限定這戶房屋的貸款,若在同一銀行有其他貸款、信用卡循環利息.....,只要有逾期不繳款銀行都可以用這個抵押來求償......
ysc_kyy wrote:不是的~~最高能貸到...(恕刪) 恩恩~所以以這邊來看的話就是,銀行認為這間價值 600但是銀行最多只願意借 500 給他(假設),這個所有人有欠這家銀行其他的錢不還,銀行可以拿這對這個房屋採取法律動作?
應該說是屋主跟銀行貸款金額的1.2倍, 不是銀行鑑價的房屋價值。例如, 1000萬的房子, 我有現金500萬, 只需跟銀行借500萬, 則他項權利的金額就會是500*1.2=600萬。幾年前, 還可超額貸款的時候, 1000萬的房子, 可以跟銀行借超過100%, 則他項權利的金額可能高達1000*120%*1.2=144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