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推出的新建案都有令人「討厭」的雨遮,雨遮的計算方式也頗為混淆,在此請教有經驗的達人們何種計算方式才正確?下圖為非外露樑,A的部份算是「雨遮」應該沒爭議吧:但有很多建案是樑外露又有雨遮:從建商提供的圖面看來,標示為雨遮的部份還是A,那這樣雨遮與外露樑豈不是重複計算坪數了嗎?應該只有B的部份才能算雨遮吧?地政單位第一次產權登記雨遮是如何認定的?請大家不吝指導,謝謝。
ysc_kyy wrote:感謝解說,在不考慮雨...(恕刪) 應該這麼說好了,地政辦理保存登記時,是以竣工副本平面圖上是否有註記"雨遮"做為登記的依據,如果平面圖上沒有註記雨遮就不會有雨遮這項的登記。所以建築平面圖上如何計算雨遮就必需依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外露樑又有連接版,雨遮的深度是計算至版外緣,但只有外露樑的狀況時,建築師通常不會註記"雨遮",除非是承辦人員或建商要求,而您所說的非共同壁計算至外緣這件事,其實是地政登記的算法。
只要是從版外緣或樑外緣往內算至牆心,這段的投影面積就是雨遮的面積,如果是樑外綠再加一片雨遮的狀況,也是從版外緣算至牆心,所以不會有重覆計算的問題。第一百六十二條 前條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左列規定計算之: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至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我的問題是,當建物有雨遮又有外露樑的情況下外露樑的面積是算主建物,雨遮,還是公設,或是根本不計入坪數?又外露樑有開窗和沒開窗在的情況下又有什麼分別?還是和開窗面積大小有關係?因為我看很多外露樑就算有開窗,面積都很小..因為我現在買的新屋,雨遮登記不到一坪,可是我算過所有的外露樑加雨遮至少三坪以上那我外露樑的坪數都跑那裡去了,主建物嗎?不會吧,已經剩下夠小了..ps.我的外露樑都有開窗...我現在看現在新建案都一堆外露樑,很多根本就沒開窗外頭還是一堆橫樑如果那些橫樑是算在主建物頭上,那為什麼不外牆把樑包起來,增加室內面積不是很好?反正它又不能像有開窗的外露樑當雨遮用..看來..這年頭買房,除了地下室公設,梯廳,機房,雨遮陽台,又多了個外露樑可以讓建商偷坪數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