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消基會:戴爾事件 消費者勝訴機率大

消基會:戴爾事件 消費者勝訴機率大
消基會:戴爾事件 消費者勝訴機率大
ZDNet記者曠文溱 /台北報導 2009/07/07 19:30:02
民間團體消基會認為,有憑有據,消費者有機會藉由訴訟而獲勝,讓戴爾必須依照先前標示的價格出貨。
消基會今(7)日表示,戴爾最終決定不認訂單,以發給折價券的方式補償在系統錯誤期間,下單購買液晶螢幕和筆記型電腦消費者的作法,已經違反了民法和消保法的相關規定。原因在於民法認為,消費者網路傳送購買的意思表示時,契約就已經成立,因此業者應該依約履行。

另外,由於戴爾片面解約已經違反誠信原則的情況下,使得定型化契約中的「保留出貨權利」的字樣也無效。更甚者,即便是標價錯誤也應對消費者負合理的賠償責任,更何況第一次的錯誤已經確定是由於戴爾內部員工的疏失,沒道理要消費者來承擔。

「消基會呼籲這些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也不排除發動台灣消費者抵制戴爾商品的可能性,」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說。

消基會秘書長吳家誠則補充表示,由於消費者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因此倘若真的向戴爾興訟,很有勝訴的機會。

消基會引用的法源包括了民法第153條、第88條、第91條和消保法第12條。

消基會認為消費者能夠勝出的原因,除了法律的支持以外,另一原因在於有前例可循。消基會表示,在2006年和2008年,戴爾在中國也發生過類似的烏龍事件,分別將伺服器的價格由原價差不多4800人民幣,誤標為900人民幣。以及將原價新台幣8999元的顯示器以新台幣2515元標價,最後還是如標價販售的原因,即在於有人訴訟、確認支付價金及契約成立,因此戴爾中國不敢以拖待變。

「雖然戴爾在第二次出錯的時候,已經改進了解決方案。但是消基會認為仍然不夠,」消基會法律委員會委員陳智義說。

在於日(6)昨公布將以兩萬元折價券,補償在昨日凌晨至十點左右,因系統異常而下單購買Latitude E4300筆記型電腦的消費者,並將網路商店購買功能無限期關閉直至改善之後。市場就在觀察,被戴爾惹的一肚子火的消費者會作何反應。根據消保官的建議,如果消費者對於戴爾開出的條件不滿,可以經由消基會的法律諮詢服務,向戴爾寄發存證信函,甚至進一步提起訴訟。

根據消保會提供的資料:7月5日凌晨1時7分至早上10時間,Latitude E4300筆記型電腦被下單4萬多台。第一次的出包,下場是8個小時間湧入2萬6千多客戶,接到4萬3千多筆訂單,訂購將近14萬台平面顯示器。

吳家誠表示,有接獲不少民眾的申訴,但是還沒有確切提起法律行動。這也是何以消基會會期望消費者能夠團結一致。

法律專家看法不一
雖然消基會言之鑿鑿,但是也有專家認為,消費者勝訴的機會不高,或者一切但憑法院見解,還很難說得準。
歐亞法律事務所所長吳旭洲以2004年的一起訴訟案件為例:當時被告逢陞科技旗下的「UB MALL 無息分期館」網站銷售Panasonic 37吋電漿電視,與聯邦銀行合作分期。價格實為194,990元,卻誤載為19,499元。消費者也就是原告在網站上訂購,經被告聯邦銀行同意回覆訂單,並載明原告將於七個工作天內收到所訂購商品。最後卻沒有收到商品。原告認定雙方之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這起案件,最後消費者敗訴的原因就在於。訴訟不能僅看形式要件,還要看實質要件,」吳旭洲說。

他表示,民法和消保法的意思表示,即是形式要件。但是法官會看合理性和公平性。舉例而言,消費者理應知道商品的合理價格區間,卻還是下單。那就很難說得過去。

另外,消基會雖然依據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來認為消費者在網路傳送購買的意思表示時,契約就已成立。之後取得的訂單確認、付款確認電子文件,亦是契約成立的證明,因此戴爾應依約履行。但是吳旭洲有不同見解。

「消費者面對的是機器,不是人,」吳旭洲表示。因此即便消費者收到了確認文件,都是由系統自動發出。而不是真正的當事者。他認為,這不構成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原則。因為絕非廠商原意。

「如果是間很小的廠商,出了類似的問題,還值得懷疑背後的動機,是不是要盜用個資。但是以戴爾這樣的國際大廠而言,不太可能會這樣做,」吳旭洲說。

從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的角度來看,消費者如果真的和戴爾槓上,結果很難說得準。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組長邱映曦表示過去類似的民事糾紛,法院會有兩極化的判斷。廠商固然可以主張要約的意思表示錯誤,但是法院也不一定能夠接受。業者還是有可能敗訴。

但是另一派的觀點則是認為,消費者如果可以明顯知道價格標示錯誤,卻還下單購買。這違背了誠信原則,也就不值得保障。

不管最後結果如何,消保會已經有所動作。消保官張英美表示,提交給公平會檢舉戴爾廣告不實的案件,已經立案。這意味著公平會也認為這兩起事件有可議的空間。

另外,消基會也請經濟部研議訂定網路交易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甚至是法律位階的電子交易法,以規範網路購物買賣兩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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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覺得便宜就買了阿 要怎麼評斷消費者是不是"明顯知道價格標示錯誤"
硬凹的功夫有待加強
2009-07-08 8:34 發佈
mingyuh128 wrote:
看到覺得便宜就買了阿 要怎麼評斷消費者是不是"明顯知道價格標示錯誤"
硬凹的功夫有待加強無奈

硬凹功夫如何,是要看法官如何自由心證,通常法官會同情弱
者,所以要看誰裝可憐成功...

mingyuh128 wrote:
消基會:戴爾事...(恕刪)

快把戲演完啦!!!!
歹戲拖棚
原來消基會也會01的嘴泡神功
說說而已
到時跑法院的又不是消基會
麻煩的是消費者.......
奇怪,以前好像很少看到該協會這麼積極,連上好幾天新聞版面
果然有民心可用就是不一樣
披著狼皮的小綿羊 wrote:
原來消基會也會01的...(恕刪)

如果人數夠多,消基會會集合受害者做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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