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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台中小康 wrote:
(dell案中業者不是有確認訂單之回函嗎?
回函中始有匯款帳戶相關資料。這不是承諾嗎?)

台中小康 wrote:
dell案中不是先下單,待回函後,再付款嗎?
至於信用卡付款,本人即認為dell公司應修改除非接受訂單不然不得進行信用卡付款程序。

此部分之敘述似與當時之實際情形有甚大之出入,
當時實際有下單之網友皆係於下單之同時被要求以填寫信用卡卡號或者轉帳之方式付款
而非如你所言,
於DELL發送確認信之後始被要求付款。




為了確認,
剛才我特地到Dell網站試了一遍訂購流程:


1.隨便選了一台M4500



2.注意畫面上方的交易流程示意表,將付款列為下單步驟之一



3.看看契約條款,有爭議的2.1 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仍然存在..



4.必須點選同意該定型化契約,交易流程才能繼續,
注意底下還多了兩行我戲稱為「標錯價免責條款」的有趣文字。



5.重點來了,到底要不要先付款呢?
我們看看Dell提供了三種付款方式:



(1)電匯


(2)信用卡


(3)支票/匯票


如果這樣還不算是要求消費者付款,
大概只有當場押著消費者的頭去提現金才算是付款了..
至於業者是否受領價金遲延(民法第234、237參照),
那是業者的問題,與消費者何干?





Dell的購物網頁我就不繼續按下去了..
畢竟我只是為了證明匯款帳號能否在下單時看到..
有興趣的朋友們也不妨試試..

(至於去年事發時,Dell網站之購物設計是否與現在相同,就只能請實際上有下單購買的朋友答覆了..依據這個網頁27F、28F的圖片,過了一年,Dell的網購介面似乎是沒變。)






再次強調,
業者若真要將自己的商品網頁解釋為要約引誘,
就應該如同台灣賓士之「訂製夢想車」網頁一般,
單純讓網頁僅具有展示商品型錄之功能(要約引誘),
於吸引消費者之興趣後,
消費者留下聯絡資訊並按下按鈕表示有意購買(要約),
系統發信通知經銷商或sales再與消費者聯絡細談購買事宜(承諾)。

而不應該空有保留承諾契約與否之免責聲明,
卻先伸手向消費者要錢。












台中小康 wrote:
至於實務認定為何,
就有待明年施行後事件發生再進行法律判決認定。

此次事件是政府應映消費者之需求所作之行政行為,
司法體系是否買帳,
就待未來確認。
本文認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商業司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訂定,
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之對外發生效果之法規命令,
故除非該法明顯牴觸母法或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等原因,否則司法機關亦受其拘束。(大法官釋字第137號解釋參照)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台中小康 wrote:
我個人認為消保會之公...(恕刪)


如老兄明理之人不多,講到底不少人都為一個字而已

清月雨 wrote:
..........X的
這篇重09年打到現在還在打....
Dell這事件
對於大量訂購的訂單 已經確認 DELL 勝訴
小量OR 個人訂單 目前除了新聞報導的那篇 我知道是勝訴(還可再上訴) 之外
沒有勝訴的案例了
...............................
909樓了.....
看來破千不是問題........


也有敗訴的例子ok,無論勝還是敗,Dell都被法官在判決書裡面調侃了一番。

alberthk wrote:
如老兄明理之人不多,講到底不少人都為一個字而已


能夠像你這樣自動無視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的人也算是少數。
Firstmind wrote:
此部分之敘述似與當時...(恕刪)


這世上怎有人老在肖想等著廠商標錯價來撿便宜的事呢?

以後這事的走向就兩種:

1. 廠商自己訂防禦性條款, 主要原則就是我不跟你確認前
你不必付款, 我也不必交貨...
寫著"付款方式"不表示已經成交吧? 重點在你給錢了沒?我收錢了沒?

2. 如果不改變太多..
那麼就是法院要能根據實況去判決是否出貨, 至少, 那不是絕對的...
訂定法律只是給法院更多空間, 不是給消費者拿來圖利用的!!!

當然如果的對手是那些死不要臉的蕭貪之徒, 還是保護自己比較重要...
因為第二點除非法官能依狀況保護廠商, 否則以後這種糾紛會玩不完...
gladiator wrote:
也有敗訴的例子ok,...(恕刪)


這種事在全世界都會發生..

但是大部份都是消費者敗訴收場...

想來你一定不知道為什麼?

去年一些在國外的朋友都已經寫過了.... 自己去查吧....
bar0106 wrote:


這世上怎有人老在肖想等著廠商標錯價來撿便宜的事呢?
以後這事的走向就兩種:

1. 廠商自己訂防禦性條款, 主要原則就是我不跟你確認前
你不必付款, 我也不必交貨...
寫著"付款方式"不表示已經成交吧? 重點在你給錢了沒?我收錢了沒?

2. 如果不改變太多..
那麼就是法院要能根據實況去判決是否出貨, 至少, 那不是絕對的...
訂定法律只是給法院更多空間, 不是給消費者拿來圖利用的!!!

當然如果的對手是那些死不要臉的蕭貪之徒, 還是保護自己比較重要...
因為第二點除非法官能依狀況保護廠商, 否則以後這種糾紛會玩不完...


既然引我的文,
就回點有意義的內容吧,加油囉。

第一句話就給人戴帽子實在老梗又沒殺傷力。
其他論點也了無新意。



你所謂走向(1),
1.
照你自稱的「防禦性條款」,則根本已經不屬於網路交易,
看看我前面舉過的例子吧:台灣賓士之「訂製夢想車」網頁
你那叫做「網路留言板」。
2.
bar0106 wrote:
寫著"付款方式"不表示已經成交吧? 重點在你給錢了沒?我收錢了沒?
這也沒什麼好說,
你可以從民法規定吐我槽再說吧。
Firstmind wrote:

網頁上要求買方依照信用卡、電匯、或支票等方式付款,
訂單才能送出,
如果這樣還不算是要求消費者付款,
大概只有當場押著消費者的頭去提現金才算是付款了..

至於業者是否受領價金遲延(民法第234、237參照),
那是業者的問題,與消費者何干?



辦不到的業者?乖乖回去玩實體交易就好了,又沒人逼你們上網做生意..



你所謂走向(2),
更是前面幾百樓不知多少人提過的廢言,
有任何契約爭議時,不請求法院裁判,難道要請你判?

不知bar0106還在為誰而推文?為何而推文?


如果引我的文,
卻只會趁機扣帽子,
除此之外還是如同往常一般,
沒辦法探討事件本身的法律性質,
只能胡謅自己的個人臆測,
那我也不知道要回你什麼了?
還是請你高抬貴手,
不要引用我的文吧!
看了實在不舒服,
先感謝你的配合。


至於這篇千瘡百孔的大樓,
能沉就讓它沉吧。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Firstmind wrote:
既然引我的文,就回點...(恕刪)


所以你認為訂法律是給你法源去敲詐業者用的?
怎會這麼沒現實感呢?

看了你講這麼久, 我又不是不了解閣下.
你要的法律只是解釋你的立場而已, 不利於你的狀況, 你考慮都不考慮...
所以你會努力地把勝訴(其實還可以再上訴)當成寶一再解說..
更多的敗訴你就不會解釋為什麼法官會這樣判..

當然你更不會說, 為什麼國外類似狀況多半以消費者敗訴收場..
我想原因你就算知道, 你也會當作不知道, 你本來就是這樣的人...

這倒跟那群爛政客,. 判你無罪就是司法正義(因為對你有好處)..
判你有罪就是政治迫害... 沒什麼兩樣... 你就是如此而已...

不過也不必跟你吵太多..
反正我說的, 那群爛人也沒拿到啥好康的是嗎?
一群人鬼扯半天有要到什麼嗎? 還在想廠商以後給你乖乖宰割呢!
真是一群沒什麼常識的人... 連別人該有的反擊及反應都料不到...
自私的人通常就是只看到自己得到的好處... 不利於自己的, 連想都不想...

我告訴你廠商會選擇防禦方式去進行交易你也不相信或堅持不可不是嗎?
沒關係..

就讓現實跟時間去告訴你就夠了...
bar0106 wrote:


所以你認為訂法律是給你法源去敲詐業者用的?
怎會這麼沒現實感呢?

看了你講這麼久, 我又不是不了解閣下.
你要的法律只是解釋你的立場而已, 不利於你的狀況, 你考慮都不考慮...
所以你會努力地把勝訴(其實還可以再上訴)當成寶一再解說..
更多的敗訴你就不會解釋為什麼法官會這樣判..

當然你更不會說, 為什麼國外類似狀況多半以消費者敗訴收場..
我想原因你就算知道, 你也會當作不知道, 你本來就是這樣的人...

這倒跟那群爛政客,. 判你無罪就是司法正義(因為對你有好處)..
判你有罪就是政治迫害... 沒什麼兩樣... 你就是如此而已...

不過也不必跟你吵太多..
反正我說的, 那群爛人也沒拿到啥好康的是嗎?
一群人鬼扯半天有要到什麼嗎? 還在想廠商以後給你乖乖宰割呢!
真是一群沒什麼常識的人... 連別人該有的反擊及反應都料不到...
自私的人通常就是只看到自己得到的好處... 不利於自己的, 連想都不想...

我告訴你廠商會選擇防禦方式去進行交易你也不相信或堅持不可不是嗎?
沒關係..

就讓現實跟時間去告訴你就夠了...


第一句話又在扣帽子,
還有別招??





老話一句,
不想玩的廠商就去架設自己的「網路留言板」就好(正是這棟大樓一樓樓主最愛的「要約引誘」典型),
每筆有意購買的留言再一一人工查核確認不是更安全XD?
但這樣還叫做網路交易嗎??

其他老梗我就不回了。
明明講得很清楚了,
你還是認真點看文章再回我吧。
以理服人才是正道。

你從我歷來發文,
哪句話可以證明我只有立場沒有是非?
哪句話可以證明我蕭貪?
哪句話可以看到我對勝訴判決一再解說?對敗訴判決略而不提?(事實是剛好相反,我曾花極大篇幅說明該篇敗訴判決,卻未針對勝訴判決多做解釋)
哪句話可以證明我否定你所謂的「防禦方式去進行交易」?我不過就是就其法律性質定性為典型的「要約引誘」而已,我如果反對,就不會建議玩不起的業者去架「網路留言板」了。
亂扣一通之前,不先查證一下?

至於指控我對國外的案例置之不理?
第一,你能舉出統計數字,各國的相同案例,廠商出貨與否的比例嗎?如果資訊不明確,實在無從評論。
第二,我是台灣人,以遵守台灣法律為榮,外國的月亮如果真的比較圓,你有沒有考慮向外發展或是參選立委、推動效法國外的立法呢?







要嘛,
就用功點,去找些民法概要之類的書充實一下也是不錯,
要嘛,
大家都休息了吧!
如果還想蓋這棟樓,
也尊重一下,別再引用我的文把我牽扯進來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問個笨問題
如果付錢了算不算契約成立?
現在網路刷卡也超發達
賣方還沒反應已經刷卡完成了耶?
不就已經算完成付款?
生死有命,富貴在天
bar0106 wrote:
為什麼國外類似狀況多半以消費者敗訴收場..

搞笑嗎?


說白一點,
國外判決干卿底事?

閣下很瞭解國外法制嗎?

國外判決?
哪一國判決?
美國嗎?日本嗎?德國嗎?

我不認為有哪一位網友會閒到先介紹各國法律體系、比較架構、說明兩國法律上的不同,
再進而說明為何國外會這麼判;
然後同樣案例帶入我國,
再細論我國司法實務會如何運作。

能這麼作的大概只有留學海外的法律人吧。



德國採民商分立、我國採民商合一,
單單就點在過失責任上就有極大的不同了。


國外判決及立法例,
頂多作為立法參考罷了。

德國判決怎樣?
美國判決如何?
我國又不是德、美殖民地!


況且英美國法系和我國的差距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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