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dell案中業者不是有確認訂單之回函嗎?
回函中始有匯款帳戶相關資料。這不是承諾嗎?)
台中小康 wrote:
dell案中不是先下單,待回函後,再付款嗎?
至於信用卡付款,本人即認為dell公司應修改除非接受訂單不然不得進行信用卡付款程序。
此部分之敘述似與當時之實際情形有甚大之出入,
當時實際有下單之網友皆係於下單之同時被要求以填寫信用卡卡號或者轉帳之方式付款,
而非如你所言,
於DELL發送確認信之後始被要求付款。
為了確認,
剛才我特地到Dell網站試了一遍訂購流程:
1.隨便選了一台M4500

2.注意畫面上方的交易流程示意表,將付款列為下單步驟之一

3.看看契約條款,有爭議的2.1 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仍然存在..

4.必須點選同意該定型化契約,交易流程才能繼續,
注意底下還多了兩行我戲稱為「標錯價免責條款」的有趣文字。

5.重點來了,到底要不要先付款呢?
我們看看Dell提供了三種付款方式:

(1)電匯

(2)信用卡

(3)支票/匯票

如果這樣還不算是要求消費者付款,
大概只有當場押著消費者的頭去提現金才算是付款了..
至於業者是否受領價金遲延(民法第234、237參照),
那是業者的問題,與消費者何干?
Dell的購物網頁我就不繼續按下去了..
畢竟我只是為了證明匯款帳號能否在下單時看到..
有興趣的朋友們也不妨試試..
(至於去年事發時,Dell網站之購物設計是否與現在相同,就只能請實際上有下單購買的朋友答覆了..依據這個網頁27F、28F的圖片,過了一年,Dell的網購介面似乎是沒變。)
再次強調,
業者若真要將自己的商品網頁解釋為要約引誘,
就應該如同台灣賓士之「訂製夢想車」網頁一般,
單純讓網頁僅具有展示商品型錄之功能(要約引誘),
於吸引消費者之興趣後,
消費者留下聯絡資訊並按下按鈕表示有意購買(要約),
系統發信通知經銷商或sales再與消費者聯絡細談購買事宜(承諾)。
而不應該空有保留承諾契約與否之免責聲明,
卻先伸手向消費者要錢。
台中小康 wrote:本文認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至於實務認定為何,
就有待明年施行後事件發生再進行法律判決認定。
此次事件是政府應映消費者之需求所作之行政行為,
司法體系是否買帳,
就待未來確認。
是經濟部商業司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訂定,
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之對外發生效果之法規命令,
故除非該法明顯牴觸母法或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等原因,否則司法機關亦受其拘束。(大法官釋字第137號解釋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