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stmind wrote:感謝大大的指教!這些法律知識還是需要專業人士出來指點一下,不然都不知道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不管為網路交易還是實...(恕刪)
訂單尚未成立之前 是不能跟客戶要錢跟信用卡資料的
他以後只要改成 預訂單
先打電話跟客戶確認數量價錢沒問題
在跟客戶要求付款或信用卡
收到了或刷過了才成為正式訂單
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了
雖然交易要多兩個步驟
但是可以互相保障雙方的權益
今天dell不照此作方便自己行事
那賠錢也是剛好而已
相信dell對待自己的廠商
廠商價錢出錯 dell也是不會好心歸還的
如果dell對別人是如此 那憑什麼要求消費者對自己好一點??
雖然一審判決結果如此,但是沒有鄉民們勇於保障自身權益,哪來今天新的定型化契約??
這樣的結果是不是給樓主打槍??


一審會如此判,老實說不意外,因為前面有大大說了,還有高院、最高法院......
就如在下的觀念,人人都一定是消費者,卻不一定人人都能開店、開企業。(所以言論中常叫我們站在賣方的立塲,替他們想想的人,有沒有想到,消費者的立塲???)
要談公平正義,不能只顧單方面,企業、公司,在先天資源上,就比"一般消費者"多,立足點不公平,該負的責任當然要比消費者高!!
如果大鯨魚定下規則,小蝦米的我們,就只能認了嗎??下單的所有人,你都認識嗎?都是暴民嗎?都是要搞倒DELL的嗎??沒有人真的是有需要的嗎??若你要說那是少數,那你不就又是一個一桿子打翻一船人的人??少數就不是人???

拿一審判決來沾沾自喜.....,希望將來你的購物行為,沒有因為這個"大家努力而來"的新的定型化契約而受惠....

廢不廢死刑,只有一種人有權說,那就是受害者家屬,其他人根本沒資格說話。如果你/妳,有深愛的親人受害,而你/妳能完完全全放下,再來說吧,不然....嘴炮無敵!!
beldandy wrote:
一切的一切 都是dell的網站訂法出了問題
訂單尚未成立之前 是不能跟客戶要錢跟信用卡資料的
他以後只要改成 預訂單
先打電話跟客戶確認數量價錢沒問題
在跟客戶要求付款或信用卡
收到了或刷過了才成為正式訂單
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了
雖然交易要多兩個步驟
但是可以互相保障雙方的權益
今天dell不照此作方便自己行事
那賠錢也是剛好而已
相信dell對待自己的廠商
廠商價錢出錯 dell也是不會好心歸還的
如果dell對別人是如此 那憑什麼要求消費者對自己好一點??
我從一開始就是這種主張,無奈樓主刻意無視,果然有法官引用了,問題就在條約本身缺乏公平與對等,光這點就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的基本精神,等於宣告條約之條款無效,得回歸到法官對於法條的理解,猜測可能是Dell無視刷卡轉帳完成,已經等於消費者已經單方完成要約之行為,等於他們只剩下履行的義務,相信他們家的律師可能也有提醒過這條約的適法性,猜測應該也是被直接無視掉……
Firstmind wrote: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902412200 號公告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
依新法,消費者下單後,原則上契約已經成立,
例外情形:企業經營者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時,契約不成立。
例外情形的例外:企業經營者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時,契約不成立。但是如果消費者已付款者,仍視為契約成立。亦即即使業者有正當理由、亦不得拒絕訂單。(至於如何履約?或者賠償問題都是另外一回事,此處只是確定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所謂正當理由限於該錯誤非由業者造成(例如遭駭客入侵。)。故若無正當理由,不論消費者付款與否,只要下單,契約即成立。
..(恕刪)
我個人認為消保會之公告內容與Firstmind 之說明並不一致,
第一:消保會公告對於網路產品刊登並未定義其為要約,下單亦未用承諾二字,故契約是否成立應視個案而定。
第二:何謂正當理由亦不僅限於媒體報導之內容,正當理由本就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應以個案來評斷是否合理公平。
第三:何謂付款亦須依個案判斷,且如契約不成立,付款亦於出賣方不同意下完成甚至未完成,這都會影響契約是否成立之關鍵。
Firstmind我對於你因消保會之公告而大感興奮能體諒,
但事實是消保會並未將此問題說死,
消保會之承辦官員我已聯絡過,
其對於媒體刻意誤導深感無奈,
且其對於dell案中有80%以上之消費者都為大量訂購亦不表認同,
對於爾後案件我相信還是會打官司,
想占廠商便宜之人別太天真。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wrote: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Firstmind wrote:
---------------------------------
依新法,消費者下單後,原則上契約已經成立,
例外情形:企業經營者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時,契約不成立。
例外情形的例外:企業經營者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時,契約不成立。但是如果消費者已付款者,仍視為契約成立。亦即即使業者有正當理由、亦不得拒絕訂單。(至於如何履約?或者賠償問題都是另外一回事,此處只是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wrote: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Firstmind wrote:
---------------------------------
依新法,消費者下單後,原則上契約已經成立,
例外情形:企業經營者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時,契約不成立。
例外情形的例外:企業經營者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時,契約不成立。但是如果消費者已付款者,仍視為契約成立。亦即即使業者有正當理由、亦不得拒絕訂單。(至於如何履約?或者賠償問題都是另外一回事,此處只是確定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所謂正當理由限於該錯誤非由業者造成(例如遭駭客入侵。)。故若無正當理由,不論消費者付款與否,只要下單,契約即成立。台中小康 wrote:
我個人認為消保會之公告內容與Firstmind 之說明並不一致,
第一:消保會公告對於網路產品刊登並未定義其為要約,下單亦未用承諾二字,故契約是否成立應視個案而定。
第二:何謂正當理由亦不僅限於媒體報導之內容,正當理由本就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應以個案來評斷是否合理公平。
第三:何謂付款亦須依個案判斷,且如契約不成立,付款亦於出賣方不同意下完成甚至未完成,這都會影響契約是否成立之關鍵。
這三點,
我認為只是說法不同,
前提:
除非認為網路交易為全新之交易模式,
而不必定性其屬於傳統之「要約引誘說」或「要約說」,
否則即有討論之必要:
第一: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來就只是規定業者之定型化契約記載內容,
故不必加上何者為「要約」、何者為「承諾」之字樣。
從法律效果即可推論出「要約說」之結果。
至契約成立與否,當然有原則(契約成立)與例外(契約得撤銷)。
1.若解為「要約引誘說」,
則業者之「承諾」何在?
莫非以「未表示拒絕」即為默示「承諾」?
若此,則契約之成立時點具有極大不確定空間,對兩造而言皆屬不利。
2.由「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可知,
消費者付款與否為契約成立之關鍵,
然契約若未成立,
業者本無要求買方付款之權利,
買方亦無付款義務,
若解為「要約引誘」說,
業者自始即不得於「承諾」前要求消費者為付款。
然於交易實務,
買方未走完付款機制,
訂單根本無法送出,
則消費者之「要約」豈非永遠無法送出?
若認為網路交易採「要約引誘說」,
豈非強加要求消費者於下單「要約」時,
亦負擔提前交付價金之義務?
故「要約引誘說」自相矛盾。
3.若欲認定網路交易採「要約引誘說」,
則業者應回歸「要約引誘說」之精神,
於網頁上一律只提供商品價目之陳列,
有意購買時方與業者聯絡,
業者確認後始得要求買方付款,
而不應直接提供下單機制為是。
標準案例,如台灣賓士之「訂製夢想車」網頁
4.至是否採「要約說」與「契約是否成立」,
本來就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不相妨礙。
第二:
正當理由誠如經濟部商業司科長陳威達之說明,
相信原則上係以「業者對於標錯得否歸責」為斷,
當然實際上仍然必須依具體個案認定。
消費者對於該正當理由有疑義時,
可以透過公正的第三方,
如軟體協會、資策會、電腦公會等IT相關法人向消保官申訴,
若是協調不成,
再由法院判斷。
第三:
此屬當然,
但部份較無爭議之付款方式如網路ATM轉帳,
由於價金即時到達相對人,
將使契約成立則毫無疑義。
關於信用卡付款之部分,
據聞消保會之後將會開會認定之。台中小康 wrote:
消保會之承辦官員我已聯絡過,
其對於媒體刻意誤導深感無奈,
媒體採訪時本人未在現場,
故持保留態度。
但經濟部商業司之說法似亦與媒體報導之消保會說詞相同。
至於媒體為達聳動與淺顯之效果,
常常偏離原意亦屬所在多有,
故我還是以《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為準。台中小康 wrote:相信正常的網路業者一定會設定個別消費者單筆訂購的數量上限,
且其對於dell案中有80%以上之消費者都為大量訂購亦不表認同,
對於爾後案件我相信還是會打官司,
藉以保障買賣雙方之權益,
所以對此可以放心。
若仍有爭議,
當然仍可訴諸法院。台中小康 wrote:
想占廠商便宜之人別太天真。
同聲唾棄惡意大筆訂單!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所謂正當理由限於該錯誤非由業者造成(例如遭駭客入侵。)。故若無正當理由,不論消費者付款與否,只要下單,契約即成立。
台中小康 wrote:
我個人認為消保會之公告內容與Firstmind 之說明並不一致,
第一:消保會公告對於網路產品刊登並未定義其為要約,下單亦未用承諾二字,故契約是否成立應視個案而定。
第二:何謂正當理由亦不僅限於媒體報導之內容,正當理由本就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應以個案來評斷是否合理公平。
第三:何謂付款亦須依個案判斷,且如契約不成立,付款亦於出賣方不同意下完成甚至未完成,這都會影響契約是否成立之關鍵。
這三點,
我認為只是說法不同,
前提:
除非認為網路交易為全新之交易模式,
而不必定性其屬於傳統之「要約引誘說」或「要約說」,
否則即有討論之必要:
第一: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來就只是規定業者之定型化契約記載內容,
故不必加上何者為「要約」、何者為「承諾」之字樣。
從法律效果即可推論出「要約說」之結果。
至契約成立與否,當然有原則(契約成立)與例外(契約得撤銷)。
1.若解為「要約引誘說」,
則業者之「承諾」何在?
莫非以「未表示拒絕」即為默示「承諾」?
2.由「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可知,
消費者付款與否為契約成立之關鍵,
然契約若未成立,
業者本無要求買方付款之權利,
買方亦無付款義務,
若解為「要約引誘」說,
業者自始即不得於「承諾」前要求消費者為付款。
然於交易實務,
買方未走完付款機制,
訂單根本無法送出,
則消費者之「要約」豈非永遠無法送出?
若認為網路交易採「要約引誘說」,
豈非強加要求消費者於下單「要約」時,
亦負擔提前交付價金之義務?
故「要約引誘說」自相矛盾。
3.若欲認定網路交易採「要約引誘說」,
則業者應回歸「要約引誘說」之精神,
於網頁上一律只提供商品價目之陳列,
有意購買時方與業者聯絡,
業者確認後始得要求買方付款,
而不應直接提供下單機制為是。
標準案例,如台灣賓士之「訂製夢想車」網頁
4.至是否採「要約說」與「契約是否成立」,
本來就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不相妨礙。
第二:
正當理由誠如經濟部商業司科長陳威達之說明,
相信原則上係以「業者對於標錯得否歸責」為斷,
當然實際上仍然必須依具體個案認定。
消費者對於該正當理由有疑義時,
可以透過公正的第三方,
如軟體協會、資策會、電腦公會等IT相關法人向消保官申訴,
若是協調不成,
再由法院判斷。
第三:
此屬當然,
但部份較無爭議之付款方式如網路ATM轉帳,
由於價金即時到達相對人,
將使契約成立則毫無疑義。
關於信用卡付款之部分,
據聞消保會之後將會開會認定之。
台中小康 wrote:
消保會之承辦官員我已聯絡過,
其對於媒體刻意誤導深感無奈,
媒體採訪時本人未在現場,
故持保留態度。
但經濟部商業司之說法似亦與媒體報導之消保會說詞相同。
至於媒體為達聳動與淺顯之效果,
常常偏離原意亦屬所在多有,
故我還是以《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為準。
台中小康 wrote:相信正常的網路業者一定會設定個別消費者單筆訂購的數量上限,
且其對於dell案中有80%以上之消費者都為大量訂購亦不表認同,
對於爾後案件我相信還是會打官司,
藉以保障買賣雙方之權益,
所以對此可以放心。
若仍有爭議,
當然仍可訴諸法院。
台中小康 wrote:
想占廠商便宜之人別太天真。
同聲唾棄惡意大筆訂單!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Firstmind wrote:
這三點,
我認為只是說法不同,
前提:
除非認為網路交易為全新之交易模式,
而不必定性其屬於傳統之「要約引誘說」或「要約說」,
否則即有討論之必要:
第一: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來就只是規定業者之定型化契約記載內容,
故不必加上何者為「要約」、何者為「承諾」之字樣。
從法律效果即可推論出「要約說」之結果。
至契約成立與否,當然有原則(契約成立)與例外(契約得撤銷)。
1.若解為「要約引誘說」,
則業者之「承諾」何在?
莫非以「未表示拒絕」即為默示「承諾」?
(dell案中業者不是有確認訂單之回函嗎?
回函中始有匯款帳戶相關資料。這不是承諾嗎?)
2.由「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可知,
消費者付款與否為契約成立之關鍵,
然契約若未成立,
業者本無要求買方付款之權利,
買方亦無付款義務,
若解為「要約引誘」說,
業者自始即不得於「承諾」前要求消費者為付款。
然於交易實務,
買方未走完付款機制,
訂單根本無法送出,
dell案中不是先下單,待回函後,再付款嗎?
至於信用卡付款,本人即認為dell公司應修改除非接受訂單不然不得進行信用卡付款程序。
則消費者之「要約」豈非永遠無法送出?
若認為網路交易採「要約引誘說」,
豈非強加要求消費者於下單「要約」時,
亦負擔提前交付價金之義務?
故「要約引誘說」自相矛盾。
3.若欲認定網路交易採「要約引誘說」,
則業者應回歸「要約引誘說」之精神,
於網頁上一律只提供商品價目之陳列,
有意購買時方與業者聯絡,
業者確認後始得要求買方付款,
而不應直接提供下單機制為是。
標準案例,如台灣賓士之「訂製夢想車」網頁
4.至是否採「要約說」與「契約是否成立」,
本來就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不相妨礙。
...(恕刪)
我一直認為政府定型化契約內容不用法律用詞之原因為保留法院判斷之空間,
至於dell案中有關消費者匯款付款問題,
下單後網站並未要求匯款且未提供匯款帳號要求買方匯款,
對於信用卡付款部分本人及認同於訂單未成立前,
不應接受消費刷卡付款之程序及資料,
以避免廠商未接受訂單前即有收款之爭議。
再說一次,
本人不認為此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之事項之規定,
將定義網路交易消費者下單即成立買賣契約,
也不認同Firstmind所述消費者依記載確認機制內容下單即契約成立之意思,
至於實務認定為何,
就有待明年施行後事件發生再進行法律判決認定。
此次事件是政府應映消費者之需求所作之行政行為,
司法體系是否買帳,
就待未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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