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音不全 wrote:
自古以來,買賣交易都不是這樣搞的。
自古以來的買賣交易模式是否與網路交易模式相同呢?
五音不全 wrote:
假如購物網站標錯價,買家只要下訂付了錢,賣家就得賠錢出貨,這叫公平嗎?那是不是買方如果下錯單,也應該不能退換呢?事實不是這樣吧。
自古以來,買賣交易都不是這樣搞的。賣方發現售價標錯,頂多退錢不賣,沒什麼大不了。硬要賣方賠錢出貨,那不是趁火打劫嗎?看到這麼多人在這裡爭論,真的只有搖頭。「小皮臉」的人還真多啊。
買方反悔之部分,係考量網路交易性質特殊(買賣契約出於業者之勸誘,消費者於購買前,無法獲得檢視商品之機會,或者無法確實檢視契約內容是否合理。),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七日鑑賞期規定。
賣方之部分,
引用我另一篇打的:
業者之標錯價若無正當理由(例如內部員工疏失),自然契約成立。
業者之標錯價若有正當理由,
業者須舉證自己有正當理由(例如遭駭客入侵..等,總之須非業者自身之過失);始能於兩日內拒絕契約之成立。且若消費者已付款,則即使有正當理由亦不得拒絕契約之成立。換言之,契約一律成立。(至於如何履約?或者賠償問題都是另外一回事,此處只是確定契約是否成立,成立之後方有後續履約或者賠償問題)
或有論者認為,新法之規定對於業者不甚公平。業者若有正當理由,例如被駭客攻擊等原因而標價錯誤,為何只因消費者已付款便應負契約責任?
俗語說:冤有頭債有主。業者與駭客間的恩怨不應轉嫁至無辜下單的消費者身上。業者對消費者履約所產生之損失,自應向駭客求償。方符合私法債之關係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