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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你太強了,標題下的是網購下訂契約成不成立
現在只會爭dell該不該賠

小弟從沒說dell該敗訴,好嗎!!

最後再問一句

回到你的主題吧
依據法務部的官方說法
到底在台灣網站購物
下訂時契約成不成立?


繼續嘴炮吧,小弟不奉陪了
HolyDamn1.0beta wrote:
你太強了,標題下的是...(恕刪)


太多人太多嘴炮了,而且討論內容都已經差不多

之前誓言旦旦契約成立,嚴重傷害消費權益,搬消保法出來的法律系學生也不見了。

案子的判決也出來了,事實擺在眼前了。

現在比較有興趣是有沒有人要上訴?因為有人好像不服,要等二審,我是很好奇有沒有人要上訴。
HolyDamn1.0beta wrote:
你太強了,標題下的是...(恕刪)


大家討論這麼久, 好像你都沒看到是嗎?

基本上這點確實有爭議, 但是結果並沒有太大不同..
講得白點, 這是個"進行中""摸索中"的情形, 還沒司法共識前,,,
不管是民眾或法官們, 大概只能一人一把號...
不過就以版大的說法, 對照這次法官判決, 顯然他也沒說錯...

比較重要的是... 這個契約...

不成立---- 那就沒搞頭了...
成立----- 法院不會裁定履約..

其實無論成不成立, 台灣的鄉民們都討不了好的..

你該不會這麼天真地想, 鄉民們去告是為了法院認定"契約成立"吧?
當然要的是Dell履約才是... 如果你很天真, 但法官應該不會....
HolyDamn1.0beta wrote:
你太強了,標題下的是...(恕刪)


話說回來...

你要的是什麼結果..

契約一律成立? 但不履約?

對法律上來講當然還是有差, 但是消費者, 尤其是拼命想告的人來說..
實在沒有意義....
許多國家外遇通姦不是犯罪,而在台灣外遇通姦是犯罪。

基本上,dell案適用的是新加坡的法律
不是走台灣法
所以在dell案契約成不成立,都只是基於新加坡法律的結果
不是在台灣網購的價值判斷
我要強調的只有這點

拿新加坡法的判決,來證明台灣網購的現況,是一件很不合理的事

隔壁的王老先生,只要上午八點沒出現在他家門前,就代表他出遠門了。所以,只要我上午八點沒出現在我家門前,也代表我出遠門了。

這個邏輯,大家覺得正確嗎?

我想強調的是,要討論在台灣網購契約成不成立,根本不能扯到dell案,因dell案根本不是走本國的法律。

某些蛇類以同類為食,所以人類獵食人類也不犯法

是嗎?

不是吧

老王不是我,蛇不是人,新加坡法不是台灣法
在dell案裡契約成不成立,和在台灣網購契約成不成立沒關係。



如果這篇是要討論「在台灣網購,下訂時契約成不成立」
那就別再談DELL案了,因為 DELL 案不走台灣法
如果這篇是要討論「DELL案裡契約成不成立」
那我完全沒有意見,因為我完全不瞭解新加坡的法律
而且我也很懷疑在這87頁的討論串裡,有多少人懂新加坡法,
如此而已

至於走台灣法律時,網購下訂時契約成不成立

先探討「為什麼標價陳列算是要約」?
在網站放圖標價算不算是標價陳列?
我們到櫃檯付錢是要約還是履行債務?
賣方代表(店員)收錢,是意思表示還是事實行為?

基本上,標價陳列後,不管櫃員是機器還是電腦還是人什麼的都已經不重要了,因為你標價陳列後你就已經發出了完整的「要約」意思表示了,我付錢是我單方面的事,不需要你的確認。就算櫃檯沒人,我把錢放在櫃檯就走,也算是完成交易了,其他發票收銀員什麼的只是財產安全和證據問題,和「交付」這個動作的瑕疪而已。

至於「寄送郵購訂購單」及「網路開站供訂購」兩者在「交易行為」上及「成立契約」的時機點有沒有不同?
這點,在法律上有共識嗎?
是撥接時代的共識,還是高速網路時代的共識?
而且,這又回到了在網站標價陳列到底算不算要約的問題了不是嗎?
郵購訂購相關法規的成立背景,在於發出意思表示和收到意思表示有數天的時間差,網路沒有吧,而且,現行法規裡,除了消保法的鑑賞期,有網路訂購視同郵購的相關規定嗎?
(消保法裡把網路訂購歸類為郵購買賣,那是因為兩者同樣在定約時消費者看不到標的物,為了保護消費者而給予七天鑑賞期,和契約成立時間點沒有關係,因為兩者發出意思表示和收到意思表示的時間差,一個是以秒計算(已十分接近於電話口頭表示),,一個是以天計算。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兩者不可以同樣的方式處理。)
(要附帶說明的是,收到信就代表收到意思表示,不是以拆信閱讀的時間為準,所以,賣方電腦收到訊息就算收到意思表示,賣方閱讀該訊息的時間點並不予以考慮,法律不保護權利睡眠者。)

(其實,說真的,小弟真的見識不多,
如果現行法規真的認為在高速網路時代,網購和郵購是完全一樣的事,那小弟願意改變自己的想法,同時道歉和閉嘴,這點,還請各位大大指點一二,告知小弟現行法規真的認為如此。)

所以,在國內網購,下訂時契約成立與否,端看網站標價陳列算不算要約,只是,這一點,台灣法界有共識了嗎?
拜託各位不要再提DELL案了,他是新加坡法,不是台灣法。 和這個話題沒有關係。

一旦在網站標價陳列算要約,那你一放到網站上,除非是我同意,你就沒有反悔的餘地了。你收到我的訂單,就是收到我的承諾,收到我的錢,我就履行完我的債務了,什麼機器處理,人工認定,那是賣方內部「履行債務」的作業流程,和買方無關。
一旦在網站標價陳列不算要約,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最後…再拜託大家一次…
要討論在台灣網購下訂時契約成不成立
就別再扯適用他國法律的DELL案了







鄭重聲明:

開版大給的LINK不能連,小弟自力救濟,尋找版大節錄文字的出處,找到了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生活法律>第三集>第6頁>81.表錯情,會錯意


法務部很明確的說了,在網路標價值陳列不是要約

小弟魯莽,先前若有作這個動作,找到法務部的官方聲明,就不會有這麼多意見了,在次鄭重道歉,請各位用力的鞭吧!
HolyDamn1.0beta wrote:
鄭重聲明:開版大給的...(恕刪)


這這這...

沒什麼可鞭的.. 但這篇幾個月前大家都討論過了...
不要老是無視嘛... 這樣會吵不完的...

但我個人是有點意見... 因為這案例書桌都已經銀貨兩訖了..
跟這次Dell案不太一樣...
萬一書桌已經使用或甚至毀損,. 難道消費者要負責嗎?
HolyDamn1.0beta wrote:
基本上,標價陳列後,不管櫃員是機器還是電腦還是人什麼的都已經不重要了,因為你標價陳列後你就已經發出了完整的「要約」意思表示了,我付錢是我單方面的事,不需要你的確認。就算櫃檯沒人,我把錢放在櫃檯就走,也算是完成交易了,其他發票收銀員什麼的只是財產安全和證據問題,和「交付」這個動作的瑕疪而已。

這段個人有點疑慮,
就算是實體店面,
假設賣方不同意出售,
消費者可以說我付清標價上的錢,
就擅自把商品取走嗎?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買賣契約在買方表達要買某物之「要約」,而賣方「承諾」賣出,意思表示即達一致,雙方互負使契約履行之義務。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HolyDamn1.0beta wrote:
鄭重聲明:

開版大給的LINK不能連,小弟自力救濟,尋找版大節錄文字的出處,找到了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生活法律>第三集>第6頁>81.表錯情,會錯意


法務部很明確的說了,在網路標價值陳列不是要約

小弟魯莽,先前若有作這個動作,找到法務部的官方聲明,就不會有這麼多意見了,在次鄭重道歉,請各位用力的鞭吧!



網路標價值陳列,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引誘?
台灣法界本來就還未有定論。

法務部那個生活法律故事,只是剛好採要約引誘說罷了。
採要約說的還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10000841號函釋,
及本次戴爾事件的判決。


而採要約引誘說的有: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判決。

至於學界,則是兩派人馬都有。

所以說不是採新加波合同法,才造成採要約引誘說。
就算全走台灣民法,也有機會走入此說。
這一切就要看法官是哪一位了。


其實你只要有仔細看完判決原文書,
就知道在討論要約或要約引誘,法官大都在說本國民法是如何解釋,
然後和新加坡合同法一一對照,理論上是殊途同歸。
理論是相通的,要採哪一說仍看如何解讀案例。

何況本次新加坡合同法,似乎是原告(消費者)所主張援用的。

點此連結看裁判書。

企業形象問題,就算dell自已站著住腳,但也不能不重視
尤其是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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