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lyDamn1.0beta wrote:
你太強了,標題下的是...(恕刪)
大家討論這麼久, 好像你都沒看到是嗎?
基本上這點確實有爭議, 但是結果並沒有太大不同..
講得白點, 這是個"進行中""摸索中"的情形, 還沒司法共識前,,,
不管是民眾或法官們, 大概只能一人一把號...
不過就以版大的說法, 對照這次法官判決, 顯然他也沒說錯...
比較重要的是... 這個契約...
不成立---- 那就沒搞頭了...
成立----- 法院不會裁定履約..
其實無論成不成立, 台灣的鄉民們都討不了好的..
你該不會這麼天真地想, 鄉民們去告是為了法院認定"契約成立"吧?
當然要的是Dell履約才是... 如果你很天真, 但法官應該不會....
HolyDamn1.0beta wrote:
你太強了,標題下的是...(恕刪)
話說回來...
你要的是什麼結果..
契約一律成立? 但不履約?
對法律上來講當然還是有差, 但是消費者, 尤其是拼命想告的人來說..
實在沒有意義....
基本上,dell案適用的是新加坡的法律
不是走台灣法
所以在dell案契約成不成立,都只是基於新加坡法律的結果
不是在台灣網購的價值判斷
我要強調的只有這點
拿新加坡法的判決,來證明台灣網購的現況,是一件很不合理的事
隔壁的王老先生,只要上午八點沒出現在他家門前,就代表他出遠門了。所以,只要我上午八點沒出現在我家門前,也代表我出遠門了。
這個邏輯,大家覺得正確嗎?
我想強調的是,要討論在台灣網購契約成不成立,根本不能扯到dell案,因dell案根本不是走本國的法律。
某些蛇類以同類為食,所以人類獵食人類也不犯法
是嗎?
不是吧
老王不是我,蛇不是人,新加坡法不是台灣法
在dell案裡契約成不成立,和在台灣網購契約成不成立沒關係。
如果這篇是要討論「在台灣網購,下訂時契約成不成立」
那就別再談DELL案了,因為 DELL 案不走台灣法
如果這篇是要討論「DELL案裡契約成不成立」
那我完全沒有意見,因為我完全不瞭解新加坡的法律
而且我也很懷疑在這87頁的討論串裡,有多少人懂新加坡法,
如此而已
至於走台灣法律時,網購下訂時契約成不成立
先探討「為什麼標價陳列算是要約」?
在網站放圖標價算不算是標價陳列?
我們到櫃檯付錢是要約還是履行債務?
賣方代表(店員)收錢,是意思表示還是事實行為?
基本上,標價陳列後,不管櫃員是機器還是電腦還是人什麼的都已經不重要了,因為你標價陳列後你就已經發出了完整的「要約」意思表示了,我付錢是我單方面的事,不需要你的確認。就算櫃檯沒人,我把錢放在櫃檯就走,也算是完成交易了,其他發票收銀員什麼的只是財產安全和證據問題,和「交付」這個動作的瑕疪而已。
至於「寄送郵購訂購單」及「網路開站供訂購」兩者在「交易行為」上及「成立契約」的時機點有沒有不同?
這點,在法律上有共識嗎?
是撥接時代的共識,還是高速網路時代的共識?
而且,這又回到了在網站標價陳列到底算不算要約的問題了不是嗎?
郵購訂購相關法規的成立背景,在於發出意思表示和收到意思表示有數天的時間差,網路沒有吧,而且,現行法規裡,除了消保法的鑑賞期,有網路訂購視同郵購的相關規定嗎?
(消保法裡把網路訂購歸類為郵購買賣,那是因為兩者同樣在定約時消費者看不到標的物,為了保護消費者而給予七天鑑賞期,和契約成立時間點沒有關係,因為兩者發出意思表示和收到意思表示的時間差,一個是以秒計算(已十分接近於電話口頭表示),,一個是以天計算。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兩者不可以同樣的方式處理。)
(要附帶說明的是,收到信就代表收到意思表示,不是以拆信閱讀的時間為準,所以,賣方電腦收到訊息就算收到意思表示,賣方閱讀該訊息的時間點並不予以考慮,法律不保護權利睡眠者。)
(其實,說真的,小弟真的見識不多,
如果現行法規真的認為在高速網路時代,網購和郵購是完全一樣的事,那小弟願意改變自己的想法,同時道歉和閉嘴,這點,還請各位大大指點一二,告知小弟現行法規真的認為如此。)
所以,在國內網購,下訂時契約成立與否,端看網站標價陳列算不算要約,只是,這一點,台灣法界有共識了嗎?
拜託各位不要再提DELL案了,他是新加坡法,不是台灣法。 和這個話題沒有關係。
一旦在網站標價陳列算要約,那你一放到網站上,除非是我同意,你就沒有反悔的餘地了。你收到我的訂單,就是收到我的承諾,收到我的錢,我就履行完我的債務了,什麼機器處理,人工認定,那是賣方內部「履行債務」的作業流程,和買方無關。
一旦在網站標價陳列不算要約,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最後…再拜託大家一次…
要討論在台灣網購下訂時契約成不成立
就別再扯適用他國法律的DELL案了
開版大給的LINK不能連,小弟自力救濟,尋找版大節錄文字的出處,找到了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生活法律>第三集>第6頁>81.表錯情,會錯意
法務部很明確的說了,在網路標價值陳列不是要約
小弟魯莽,先前若有作這個動作,找到法務部的官方聲明,就不會有這麼多意見了,在次鄭重道歉,請各位用力的鞭吧!
HolyDamn1.0beta wrote:
基本上,標價陳列後,不管櫃員是機器還是電腦還是人什麼的都已經不重要了,因為你標價陳列後你就已經發出了完整的「要約」意思表示了,我付錢是我單方面的事,不需要你的確認。就算櫃檯沒人,我把錢放在櫃檯就走,也算是完成交易了,其他發票收銀員什麼的只是財產安全和證據問題,和「交付」這個動作的瑕疪而已。
這段個人有點疑慮,
就算是實體店面,
假設賣方不同意出售,
消費者可以說我付清標價上的錢,
就擅自把商品取走嗎?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買賣契約在買方表達要買某物之「要約」,而賣方「承諾」賣出,意思表示即達一致,雙方互負使契約履行之義務。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HolyDamn1.0beta wrote:
鄭重聲明:
開版大給的LINK不能連,小弟自力救濟,尋找版大節錄文字的出處,找到了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生活法律>第三集>第6頁>81.表錯情,會錯意
法務部很明確的說了,在網路標價值陳列不是要約
小弟魯莽,先前若有作這個動作,找到法務部的官方聲明,就不會有這麼多意見了,在次鄭重道歉,請各位用力的鞭吧!
網路標價值陳列,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引誘?
台灣法界本來就還未有定論。
法務部那個生活法律故事,只是剛好採要約引誘說罷了。
採要約說的還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10000841號函釋,
及本次戴爾事件的判決。
而採要約引誘說的有: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判決。
至於學界,則是兩派人馬都有。
所以說不是採新加波合同法,才造成採要約引誘說。
就算全走台灣民法,也有機會走入此說。
這一切就要看法官是哪一位了。
其實你只要有仔細看完判決原文書,
就知道在討論要約或要約引誘,法官大都在說本國民法是如何解釋,
然後和新加坡合同法一一對照,理論上是殊途同歸。
理論是相通的,要採哪一說仍看如何解讀案例。
何況本次新加坡合同法,似乎是原告(消費者)所主張援用的。
點此連結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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