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cool996 wrote:
1.你講的是美國案例...(恕刪)
1.基本上, 要以"國情不同"來要求台灣跟其他國家不同..
我可以接受, 不過也請講一下有什麼充分的理由?
台灣不是網路購物的龍頭或始祖... 要標新立異, 總得講個讓人服氣的道理....
否則我們就跟對岸一樣... 講"吃飽飯也是人權"這種詭吊的說法....
2. 匯款就叫交易? 真是天大的笑話...
你可以直接匯五十萬給Dell, 然後一聲不響去它的倉庫搬五十萬的電腦產品?
Dell可能會不計較, 畢竟自己還是有賺, 但是理論上它是有權追究, 你的作為也是違法的...
沒有對方同意, 你無權強迫對方交易, 這是最基本的文明常識, 否則就叫土匪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