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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alberthk wrote:
你還算不錯了,肯為自己的理念繼續爭,比起其他之前誓言旦旦合約成立的,現在全部都不見人影了...(恕刪)

噗~才一個地院簡易庭判決,有何需要大驚小怪。總之判決是法官說了算,但說的對不對那倒是其次了!不服,繼續上訴就是了。
還有,不見人影,不代表改變見解,畢竟生命應該浪費在更美好的事物上!

becool996 wrote:
噗~才一個地院簡易庭...(恕刪)


想當初, 鄉民們似乎不是這麼想的哩!

要追求自己的權益, 要為網路購物環境, 勉為其難收下990的LCD哩!

怎麼? 難道要說三審不得上訴後才去跳海? 其實也沒什麼, 嘴砲大師很多而已!
當初那些充滿正義感的鄉民呢?
怎麼都不見了wwwww
becool996 wrote:
噗~才一個地院簡易庭...(恕刪)


之前還蠻好玩,把法律和過往判例攤出,還是有人硬要拗,連自稱法律系學生都出來,結果這次判決出來,還在裝......

本來就是就法論法而已,讓大家知道法理的基礎,而不是一堆人道聽途說以訛傳訛,多一些版友了解常識,就少一點麻煩,不是嗎?
alberthk wrote:
之前還蠻好玩,把法律和過往判例攤出,還是有人硬要拗,連自稱法律系學生都出來,結果這次判決出來,還在裝......

本來就是就法論法而已,讓大家知道法理的基礎,而不是一堆人道聽途說以訛傳訛,多一些版友了解常識,就少一點麻煩,不是嗎?...(恕刪)

老實說過往沒有這類網購案件的判例,如果有,請列出判例號碼!我很想見識看看這次判決跟判例意旨是否相同,或有無牴觸之處。不然,說有判例的一定是以訛傳訛或是道聽途說。
becool996 wrote:
老實說過往沒有這類網...(恕刪)


之前一樓就有貼,這次的判決又多一例,有空多研究吧

至少也應該注意到各大網購站仍有「保留訂單接受的權利」這一條吧
alberthk wrote:
不過還真是要明白一點,法律是保障買賣雙方,不是實物標價,都是視為「要約引誘」非要約,所以買家表示有成立買賣的意圖後還得要賣家同意方才成立契約。


你真是那壺不開提那壺。。

你還在引用一樓那篇文章?

所以只要不是看得到摸得到的實物,都是要約引誘??

這下online game的虛擬寶物慘了!!
這下什麼掏寶支付寶甚至yahoo拍賣的虛擬幣怎麼辦?更不必說歷史悠久的天幣?最近正夯的農民幣?
看不到摸不到、但被認定為要約的例子太多了!
這些東西,花錢買下去了,契約還是認定不成立,出了問題就慘囉..

你還在引用那篇老掉牙的文章..




溫馨小提示:如果你在1樓貼的那篇真的是判例,這次DELL案的法官也不必多費唇舌解釋一堆認為是要約引誘的理由,法官只要開心地引用你那篇判例就可以解決了。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Firstmind wrote:
你真是那壺不開提那壺...(恕刪)
\

你一直都不明白一個問題... 形式並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雙方真正的意願! 這是交易的最基本原則..
不合這個原則, 交易根本無從成立, 以後更沒有履約的問題...

所以大家從七月到現在, 整天就在吵要約引誘或要約..
看起來, 只要能證明是要約, 我就可以弄到LCD... 這就是什麼叫醜陋了..
什麼叫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什麼叫違反善良風俗? 這就是了!

如果你願意將你的任何财產轉給別人, 並不需要簽約會幹嘛..
只要雙方意見意志一致, 就可以成立... 那為什要簽約?
原因就是依此為證, 避免未來有爭議, 白紙黑字是最好說話的....
即使未來雙方並無爭議, 但若產權移交時, 當事人已不在, 可資證明...
像我把手上電風扇送給朋友, 基本上若不考慮未來爭議, 是沒有必要去寫啥字條或證明的...

但是: 如果即使有白紙黑字, 若簽訂時那並非雙方的意志...
那麼也是無效的... 就像黑道跑去你家逼你簽本票, 是不能成立的...
理論上是成立, 問題是你可以舉證被脅迫事實, 向法院申請無效...
即使你沒直接證據, 法官也會依雙方交易狀況, 去判斷那是否可能是你自由意志的表現...
你拿著Dell的網路訂單, 主張交易成立, 這是你的立場, 但法院會依照事實..
去判別是否為Dell的真正意志的表現....

Dell不可能願意同意這種990賣LCD的交易, 這是明顯到不行的事實....
國中生都能判斷, 成本一攤, 有990成本的LCD嗎?
要一元特價也可以, 但是沒有不限量沒但書的交易, 這顯然違反正常的商業常識...

我再說一次, 法官不是白癡, 就如訂LCD的鄉民們一樣, 事實是怎樣, 大家都很清楚..
(不清楚的話哪來半夜趕工,超過一年份的訂單..? )
在那邊咬文嚼字惡搞, 只是讓自己行徑更讓人覺得醜陋罷了...
台灣的法律, 如果要讓這些網路蟑螂和垃圾左右, 那乾脆直接改制當專制國家好了...

基本上, 訂購蕭貪什麼都不是什麼錯, 人之常情, 我也想這麼幹...(我也想蕭貪一下... 賺台筆電或LCD)
但是已經告訴你這不是我願意的交易, 你心裡也很清楚這個事實....
還要把國家公器當你的工具, 以正義的名義(什麼懲罰Dell, 促進網路交易安全)
, 來滿足個人不可告人的私利目的... 那就是不折不扣的網路蟑螂跟垃圾!








bar0106 wrote:
\

你一直都不明白一個問題... 形式並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雙方真正的意願! 這是交易的最基本原則..
不合這個原則, 交易根本無從成立, 以後更沒有履約的問題...

所以大家從七月到現在, 整天就在吵要約引誘或要約..
看起來, 只要能證明是要約, 我就可以弄到LCD... 這就是什麼叫醜陋了..
什麼叫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什麼叫違反善良風俗? 這就是了!

如果你願意將你的任何财產轉給別人, 並不需要簽約會幹嘛..
只要雙方意見意志一致, 就可以成立... 那為什要簽約?
原因就是依此為證, 避免未來有爭議, 白紙黑字是最好說話的....
即使未來雙方並無爭議, 但若產權移交時, 當事人已不在, 可資證明...
像我把手上電風扇送給朋友, 基本上若不考慮未來爭議, 是沒有必要去寫啥字條或證明的...

但是: 如果即使有白紙黑字, 若簽訂時那並非雙方的意志...
那麼也是無效的... 就像黑道跑去你家逼你簽本票, 是不能成立的...
理論上是成立, 問題是你可以舉證被脅迫事實, 向法院申請無效...
即使你沒直接證據, 法官也會依雙方交易狀況, 去判斷那是否可能是你自由意志的表現...
你拿著Dell的網路訂單, 主張交易成立, 這是你的立場, 但法院會依照事實..
去判別是否為Dell的真正意志的表現....

Dell不可能願意同意這種990賣LCD的交易, 這是明顯到不行的事實....
國中生都能判斷, 成本一攤, 有990成本的LCD嗎?
要一元特價也可以, 但是沒有不限量沒但書的交易, 這顯然違反正常的商業常識...

我再說一次, 法官不是白癡, 就如訂LCD的鄉民們一樣, 事實是怎樣, 大家都很清楚..
(不清楚的話哪來半夜趕工,超過一年份的訂單..? )
在那邊咬文嚼字惡搞, 只是讓自己行徑更讓人覺得醜陋罷了...
台灣的法律, 如果要讓這些網路蟑螂和垃圾左右, 那乾脆直接改制當專制國家好了...

基本上, 訂購蕭貪什麼都不是什麼錯, 人之常情, 我也想這麼幹...(我也想蕭貪一下... 賺台筆電或LCD)
但是已經告訴你這不是我願意的交易, 你心裡也很清楚這個事實....
還要把國家公器當你的工具, 以正義的名義(什麼懲罰Dell, 促進網路交易安全)
, 來滿足個人不可告人的私利目的... 那就是不折不扣的網路蟑螂跟垃圾!


你說的情況我當然知道,
我也看不慣蕭貪的人,

但是一碼歸一碼,事情不應該這樣解決,
你提出的質疑,
民法第88條都可以解決,

事實上判決書引用的期刊內容中,
也就這麼剛好有篇認為應該依第88條處理的。

法院棄該條而採納爭議較高的要約引誘說,令我費解。

第88條也避免輿論認為法院向大財團傾斜的爭議,
較能兼顧當事人實質上的風險分擔與公平。
去翻翻第88條吧!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bar0106 wrote:
你一直都不明白一個問題... 形式並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雙方真正的意願! 這是交易的最基本原則..
不合這個原則, 交易根本無從成立, 以後更沒有履約的問題...


如果形式不重要,

那麼更應該將所有的賣家商品,不區分實體虛擬,都認定為要約引誘,

更能保障雙方是有意願交易的。

不是嗎?

(腦中浮現的畫面:
去7-11買東西,貨架上陳列了一排的OPEN醬礦泉水(要約引誘,7-11不受拘束哦),
從貨架上拿下一瓶,
拿去櫃檯問店員:我想買這瓶哦,這瓶可以賣我嗎? 價錢確定沒標錯嗎(要約)?
店員回答:哦,我檢查看看,沒標錯。好,給你買(承諾)。
冗長的過程。喝個水也累了。
不過也不是不可行。
與網路交易是不是也更像了?

這裡要質疑的是,
虛擬商品擔心標錯價,
實體商品就不擔心嗎?
兩者強加區分的理由是什麼?)


各國民法都有的要約承諾的條文也可以刪一刪了,

因為無法真正保障雙方內心的意願。

這怎麼會不重要?



網路交易的案子之所以歧見這麼多,
最主要就是由於法律無法與時俱進,
法律用字早已過時,
無法直接涵攝到具體案例,
導致各法院認定標準也無法統一。

但個人還是反對以要約引誘說來解決。
卻又無法解釋為何不順便把實體交易也變成要約引誘說算了。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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