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thk wrote:
你還算不錯了,肯為自己的理念繼續爭,比起其他之前誓言旦旦合約成立的,現在全部都不見人影了...(恕刪)
噗~才一個地院簡易庭判決,有何需要大驚小怪。總之判決是法官說了算,但說的對不對那倒是其次了!不服,繼續上訴就是了。

還有,不見人影,不代表改變見解,畢竟生命應該浪費在更美好的事物上!

becool996 wrote:
噗~才一個地院簡易庭...(恕刪)
alberthk wrote:
不過還真是要明白一點,法律是保障買賣雙方,不是實物標價,都是視為「要約引誘」非要約,所以買家表示有成立買賣的意圖後還得要賣家同意方才成立契約。

Firstmind wrote:\
你真是那壺不開提那壺...(恕刪)
bar0106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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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直都不明白一個問題... 形式並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雙方真正的意願! 這是交易的最基本原則..
不合這個原則, 交易根本無從成立, 以後更沒有履約的問題...
所以大家從七月到現在, 整天就在吵要約引誘或要約..
看起來, 只要能證明是要約, 我就可以弄到LCD... 這就是什麼叫醜陋了..
什麼叫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什麼叫違反善良風俗? 這就是了!
如果你願意將你的任何财產轉給別人, 並不需要簽約會幹嘛..
只要雙方意見意志一致, 就可以成立... 那為什要簽約?
原因就是依此為證, 避免未來有爭議, 白紙黑字是最好說話的....
即使未來雙方並無爭議, 但若產權移交時, 當事人已不在, 可資證明...
像我把手上電風扇送給朋友, 基本上若不考慮未來爭議, 是沒有必要去寫啥字條或證明的...
但是: 如果即使有白紙黑字, 若簽訂時那並非雙方的意志...
那麼也是無效的... 就像黑道跑去你家逼你簽本票, 是不能成立的...
理論上是成立, 問題是你可以舉證被脅迫事實, 向法院申請無效...
即使你沒直接證據, 法官也會依雙方交易狀況, 去判斷那是否可能是你自由意志的表現...
你拿著Dell的網路訂單, 主張交易成立, 這是你的立場, 但法院會依照事實..
去判別是否為Dell的真正意志的表現....
Dell不可能願意同意這種990賣LCD的交易, 這是明顯到不行的事實....
國中生都能判斷, 成本一攤, 有990成本的LCD嗎?
要一元特價也可以, 但是沒有不限量沒但書的交易, 這顯然違反正常的商業常識...
我再說一次, 法官不是白癡, 就如訂LCD的鄉民們一樣, 事實是怎樣, 大家都很清楚..
(不清楚的話哪來半夜趕工,超過一年份的訂單..? )
在那邊咬文嚼字惡搞, 只是讓自己行徑更讓人覺得醜陋罷了...
台灣的法律, 如果要讓這些網路蟑螂和垃圾左右, 那乾脆直接改制當專制國家好了...
基本上, 訂購蕭貪什麼都不是什麼錯, 人之常情, 我也想這麼幹...(我也想蕭貪一下... 賺台筆電或LCD)
但是已經告訴你這不是我願意的交易, 你心裡也很清楚這個事實....
還要把國家公器當你的工具, 以正義的名義(什麼懲罰Dell, 促進網路交易安全)
, 來滿足個人不可告人的私利目的... 那就是不折不扣的網路蟑螂跟垃圾!
bar0106 wrote:
你一直都不明白一個問題... 形式並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雙方真正的意願! 這是交易的最基本原則..
不合這個原則, 交易根本無從成立, 以後更沒有履約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