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月玉 wrote:
舉個簡單的例子供你思...(恕刪)
再補充一下,你可以看看最近良興電子的標錯價事件,同樣的也是沒有出貨
pchome也是一樣
這些網路商家的條約中,還是一樣保留最後確認權,在網路購物的交易模式中,
這個約定條款及買家先行付款的申購方式,沒有因為歷年來的訴訟而被除消或改變
其實就是說這個約定條款及交易方式並沒有違法,回應到主題本身,就表示付了錢就是契約完成這件事,
於法是無法如此主張
至於這種交易方式合不合理,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網購本身就是便利性,下單後先行匯款或刷卡,
是降低交易的手續,雙方便利下的方式,而無需賣家確認後又等買家匯款,
買家匯款後又要等賣家確認後再出貨。你可以認為或主張這雙方有利的簡便方式不好,主張
買家下單,賣家確認,買家再匯款,賣家再確認匯款正常,然後再出貨這種繁雜的手續才是保障消費者,
然後促使立法成為標準模式
不過在此之前,現有這種模式是合法合理,所以從法的角度去看,主張下訂就契約成立是於法無據
至於其他無甚內容、偏離主題或嘴炮內容的版友,恕不一一回應了,敬請見諒
alberthk wrote:
至於其他無甚內容、偏離主題或嘴炮內容的版友,恕不一一回應了,敬請見諒(恕刪)
你不回應我,也無甚關係
你終究無法證明dell究竟依哪一條法去在契約成立前"強行"收取消費者個資這件事情
另你說的"不過在此之前,現有這種模式是合法合理"-----這個"法"是到底合哪一條法?
就是根據你說的這些?
"這些網路商家的條約中,還是一樣保留最後確認權,在網路購物的交易模式中,
這個約定條款及買家先行付款的申購方式,沒有因為歷年來的訴訟而被除消或改變
其實就是說這個約定條款及交易方式並沒有違法"---p.68
"另想想看那一個購物網站不是都可以在你付款後一樣可以取消訂單,
如果這是違法,[我想]這種方式早就改了"---p.22
從22頁到68頁還是以這種"想當然耳,我想"的方式,唉~
"所以從法的角度去看,主張下訂就契約成立是於法無據"-----還在用這樣絕對的口吻發言?
唉~
先找一條法律或判例來證明你自己的論點
喔對了,dell這樣的網購模式有沒有曾經進入訴訟並勝訴?合法?
整個流程只有"錯價"可議?先收個資呢?個資保密呢?
你自然可以繼續不回應我,我也只是再挑出來給大家看看
另外
你要用這樣的口吻發言,只是你個人的損失罷了
alberthk wrote:
再補充一下,你可以看看最近良興電子的標錯價事件,同樣的也是沒有出貨
pchome也是一樣
這些網路商家的條約中,還是一樣保留最後確認權,在網路購物的交易模式中,
這個約定條款及買家先行付款的申購方式,沒有因為歷年來的訴訟而被除消或改變
其實就是說這個約定條款及交易方式並沒有違法,回應到主題本身,就表示付了錢就是契約完成這件事,
於法是無法如此主張
至於這種交易方式合不合理,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網購本身就是便利性,下單後先行匯款或刷卡,
是降低交易的手續,雙方便利下的方式,而無需賣家確認後又等買家匯款,
買家匯款後又要等賣家確認後再出貨。你可以認為或主張這雙方有利的簡便方式不好,主張
買家下單,賣家確認,買家再匯款,賣家再確認匯款正常,然後再出貨這種繁雜的手續才是保障消費者,
然後促使立法成為標準模式
不過在此之前,現有這種模式是合法合理,所以從法的角度去看,主張下訂就契約成立是於法無據
至於其他無甚內容、偏離主題或嘴炮內容的版友,恕不一一回應了,敬請見諒
我只能說 完全錯誤
良興基本上是採用換約的方式
而且提供了合理的換約條件
這種換約的方式 大家可以接受
加上良興是有損失 但是經過換約之後 損失降低
DELL完全不同
他是根本沒有換約就硬取消 還想倒賺
所以才會被人告詐欺
alberthk wrote:
良興換了什麼約?
同樣只是除消訂單及發現金作為補償而已
說穿了就是補償方式的差異而已
補償的內容在法律上沒有明定,良興本身在法律上也是沒有出貨的義務,而補償的內容是明興自訂,明興自願發現金那也是明興的決定,其實也沒什麼好討論的
其實我還蠻想看有沒有人不要明興那三千多,直接主張明興照價出貨,可惜是大家都要三千多現金而不是平宜了一萬多的小筆電,真是令人遺憾...(恕刪)
明明良興的道歉函中,明白寫著「賠償金」您硬要凹成補償嗎?
不知道您懂不懂的區分法律上的「補償」跟「賠償」差異所在呢?那個善心人士要教一下?

還有你真的是台灣人嗎?良興=明興 賠償=補償 判例=判決

大家是在跟台灣人討論法律嗎?法律人偶爾要學會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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