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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新月玉 wrote:
其實就是在於網站也好...(恕刪)


此問題再稍作討論,買賣契約的訂立本身是有對象,買家沒有表明購買內容前,賣家是如何針對不定內容的契約內容進行合意?

目前仍相信網站下訂就是買賣契約成立的,還是主觀認為因為提供網站及資訊都是賣家或賣家委託的,所以賣家在「買賣契約內容訂立」前就有合意的表示,這點根本就是說不通

你要購買幾台,用多少價格,付款方式都是買家下訂後才會形成契約內容,賣家無從在下訂前就同意任何賣家在任何可能的契約內容下就視同合意表示,在法律及情理根本就說不通。

要注意一點「買賣契約的對象及內容」都是在買家下訂後才會實質產產生,就算產生的方式或內容是依據賣家按照意願儘可能用程式化或制式化書面方式製成而成,但仍逃離不了買家下訂時所產生的契約內容時,賣家沒有審閱的事實。

其實不懂法律的人會認為下訂所產生的訂單內容是賣家提供,所以十分主觀認為這就是賣定訂立的契約及事前同意,這是沒有道理及說不通的。買家下訂前,和賣家和買家之間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契約,契約內容也是在買家在下訂依買家的意願而產生(買方是誰,買賣內容是什麼?),這樣的契約內容在買家下訂前是不存在,賣家從何認為契約內容並就合意表示?

所以些類型非即時性的交易,在買家下訂前,契約內容是並沒有產生,所產生的內容無論是由買家所填還是電腦產,都有可能和賣家意願不符的情形,所以無從引用賣家在買家下訂的同意其內容,其緣由也是如此。

最後還是同樣的,無論資料及網站設計或網站參數內容和廣告單是一樣的道理,無法確保和賣家意願一致,賣家是在買家下訂產生契約內容後,再作審核及確認,另外契約的同意無論是明示還是默契,是在契約內容訂立後才發生。

舉個簡單的例子供你思考,賣方擬定契約內容(沒有簽名),交予買方,買方可以主張在買方簽名(無賣方簽名)後就視同生效嗎?要約是在賣方把「沒有簽名的契約書」交予買方時就成立,還是買方簽名時才成立?
alberthk wrote:
此問題再稍作討論,買...(恕刪)


dell 只有錯價缺失一事?
先行收取個資一事你要不要多想想?
整個訂單流程直到契約完成,只有錯價?

另外這裡是討論區,不是"宣達區"
如果你不能接受別人的觀點,請用客觀證據輔助說明
而不是只是"你認為"

講重點好了
1.法律上目前沒有可以讓dell可以在保留售出權下先行收取個資的條文
2.台灣dell的聲明由於尚未經過法律訴訟勝訴,所以尚未經法律得證可行
3.此外dell仍須對於此次錯價非為人為提出證明(光光只是推給電腦力道很虛)
這其中包含相關人員,keyin程序,檢視程序等,來告訴法官,這次錯價是因為電腦資料庫錯亂,責任才比較小

根據以上三條,我們可以知道
dell要主張契約不成立,在法律上沒有辦法完全百分之百的站的住腳,
至於樓主的主張,我想你先確定你站的住腳能夠百分之百勝訴,再用"絕對"的口吻,或許比較好
當然對於明顯套利者,自不能跟一般買家相提併論

另外,消費者可以併案訴訟或向相關單位檢舉
有關dell對於個資保密之不完善(無SSL)及濫用(電子信箱宣傳單)一事

另外補充一個好了

dell的事情簡化一點

dell如果要保留售出權

為什麼在"無法律依據下"要求消費者完成契約完成下的買方所有程序?(包含個資及款項)

也就是說,當買方完成契約之應辦事項(個資及款項)賣方仍可以保留售出權?

這種買賣不對等,法律上站的住腳?
舉個簡單的例子供你思考,賣方擬定契約內容(沒有簽名),交予買方,買方可以主張在買方簽名(無賣方簽名)後就視同生效嗎?要約是在賣方把「沒有簽名的契約書」交予買方時就成立,還是買方簽名時才成立?

恩這個例子舉例的很好,賣方擬定契約內容 但是卻不先簽名 ,交給買方,然後再取回其契約書,重新檢視
如果內容還是不滿意,在買方已經簽完名付款完,在對其契約內容反悔,甚至加上條約再簽名,這樣的買賣契約
才算成立?那買家的權利何在...
新月玉 wrote:
那買家的權利何在...


您說到重點啦!

alberthk就是因為完全以賣方利益為考量

才會到現在還在雞同鴨講

更慘的是他完全不懂中華民國法律

一味的用一些網路上找來的片斷資訊、用他自認為的方式硬坳

坳到一堆擁有法律專業的先進已經懶得跟他扯了。。



民事契約應該平等重視買賣雙方的權益,而非只注重賣方之權益。

於有爭議時,

依民法第九十八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故契約內容究為何指,

應探求雙方立約當時的真意。

至於要約、承諾、要約引誘的問題,這棟大樓前面的樓層已經討論到爛了,

還要任那個門外漢鬼扯一通打迷糊仗,

我也懶得再解釋。


而且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消費關係之情形,

更要注意消保法第十一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光用這條就打死DELL用來卸責的"有權不接受訂單"了。



或許香港沒有消保法吧!?

我不懂

所以我不會去香港的討論區鬼扯一通、擾亂視聽。
@@ 再怎麼辯也沒關係了~~~~
ptt上現在開四團了,台北x1、新竹x1、台中x1、高雄x1
就看他們怎麼辯吧~~~
這邊再怎麼辯也沒結論啦~~~

這四團出來的結果,大概就知道怎麼一回事了
新月玉 wrote:
舉個簡單的例子供你思考,賣方擬定契約內容(沒有簽名),交予買方,買方可以主張在買方簽名(無賣方簽名)後就視同生效嗎?要約是在賣方把「沒有簽名的契約書」交予買方時就成立,還是買方簽名時才成立?

恩這個例子舉例的很好,賣方擬定契約內容 但是卻不先簽名 ,交給買方,然後再取回其契約書,重新檢視
如果內容還是不滿意,在買方已經簽完名付款完,在對其契約內容反悔,甚至加上條約再簽名,這樣的買賣契約
才算成立?那買家的權利何在...



先不談FIRSTMIND之類的似是而非,只以消保內容而忘卻買賣公平精神問題這類語論

回到你談的問題「買家的權利」,請問賣家有沒有權利,買賣雙方只是單約談買家權利,就有失買賣公平性,消保法本身是保障弱勢消費者,而不是如FirstMind所談的那種無限制擴張買家權利

再回到問題本身,整個買賣本身先思考,買賣契約內容是誰訂的?有些人還是先入為主以為是賣家,在正常的實體及即交易上,買賣契約內容基本上是買賣雙方同時訂立,即時確認,但在網購及郵購中,這些都不是即時發生,這就是為什麼法律上會認為廣告傳單、價目表、郵購、網購等都視為要約繳請。因為買家在下決心要買的時侯,賣家是不在場,就算買家是按傳單、網站等主張買賣契約內容,但賣家無從確認及表示合意。就是說賣家在發佈資訊或買家在訂定買賣契約內容後,賣家就無從選擇,那賣家權益何在?這類型的交易,都是買家訂立契約內容,不管這個契約內容是買家自由訂立還是按照家一定的規則訂立,訂立時賣家不在場,你就不能說賣家有合意的表示,再說他在網站上已註明了,買家也同意,現在回頭及反悔,於法於理上都說不通。

再說買賣不成,訂單除消,請問買家權益受損在那?

另外從情理而言,如果今天你去店裡買東西,店員也幫你刷卡或收了你款,但店員到倉庫拿貨發現已全部賣完,不好意思情況下把錢還你或退刷,你會在地上打滾喊叫你權益受損,商家不顧你買家權利嗎,商家非出貨不可嗎?

最終還是要明白一點,買和賣都是有同等的權利,消保法也不是用來擴張買家權利剝賣家權利。訂單被除消是因為DELL的失誤,買家可主張DELL補償,但主張依約出貨是於法於理都沒有立足點。這就是其他幾位版友攪不清楚的一點。

買家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合法保障自己的權益,但如標題所寫,填上訂單,給上付款資料也不代表合約成立,至於其他人鬼叫什麼權益受損,要求補償,可依正常管道去爭取,不過鬼叫合約已成,賣家要依約出貨,我看還是等打勝官司形成判例後再來主張吧
alberthk wrote:
先不談FIRSTMI...(恕刪)


連法律用語都亂用(要約邀請?要約引誘?、除消?撤銷?、判例?判決?)、文章前後邏輯不通的人..

這種天馬行空的文章還是回你自己的blog寫寫就好..

別出來丟人了..

不再回應..
Firstmind wrote:
連法律用語都亂用、文...(恕刪)


他不亂引用怎麼行,您要曉得他可是個賣模型的商人,
他當然要站在DELL那一邊阿,不然哪天他在網路上賣
的模型標錯價,他不就虧大了.
所以他在DELL是件後所謂的一切一切,不都是為了
讓自己有條後路好走嗎?
要知道現在要找的到有良心的商人不容易阿.
請自認沒良心的商人不要對號入座阿
Firstmind wrote:


連法律用語都亂用...(恕刪)


"要約繳請" =>Google 找不到
"要約邀請" => Google找到的是大陸合同法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不管怎樣好像都進入司法程序了!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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