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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Dell後續聲明:將提供合理折扣

都上各大媒體 應該有機會喔 得到合理折扣價錢

不管 DELL 背後動機是什麼 誰知道動機是什麼?? 對不對!!

買就對了 哈哈 我沒搶到 不然 我親愛的女友 我一定送你一台最好的 我親愛的家人 我一定打對折送你 我親愛的好友 我一定打九折賣你加運費

哪天跑去跟學長吃飯 錯過了這場
awei0803 wrote:
請大大想想~~如果自己不小心犯錯的時候~~~如果老闆是咄咄逼人的嘴臉~~~自己的感受吧.....


我只能說
在社會上很多事情...是沒有"因為是不小心犯錯. 所以這次不算"這種機會的.......


bookgain wrote:
同意
首先要說的是下標的消費者沒有錯
貪便宜是人性,但不代表貪婪是可被接受的人性之一

出貨能救商譽?
出貨了個資就沒有外洩疑慮?
出貨了就能無視這群貪婪的傢伙認為"顯"不利消費者的條款?

同意首先要說的是下標...(恕刪)



辛苦了, 說了那麼多字

既然便宜是人性那, 那您定義的貪便宜和貪婪的差異在哪, 還是對這整個事件而言, 只要有下訂的只是貪婪??

合理性出貨當然不代表沒有外洩疑慮, 致少是對外界說明, 本次事件非故意製出來的行為




警官:你為什麼殺他
犯人:我殺錯了,可不可以不算
警官:那還要監獄做什麼,還要我做什麼


先正式道歉

多謝管理員把文章合併
樸實無華的愛情
<以下轉錄至ptt作者cardon>

申訴信的流程和範本來了
這個是每位受害者都要寫的,不管日後有沒有參加集體訴訟
寫了以後會收到他們發的紙本公文,然後他們會去通知廠商,最後要結案的時候會
問你跟廠商達成共識了沒,不過我不知道如果屆時還沒有處理滿意的話會怎樣,
因為上次等到廠商收到申訴公文大約是兩三個禮拜後的事情,當時已經答應出貨了

以下資料係改寫自 leeeric 大大在 nb-shopping 發表的內容 #19PkzjH1

=========================================================

申訴哪需要啥律師﹨(╯▽╰)∕來看流程圖
https://back.cpc.gov.tw/backend/FrontQueryEvent/process.htm
來這裡申訴,其實沒那麼複雜
https://back.cpc.gov.tw/backend/FrontQueryEvent/first.htm

消費行為發生地建議寫你最常出現的地區
廠商所在地選台北市
(dell http://0rz.tw/cb5js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218 號 20 樓 02-2376-6888)

然後就會看到

因本案被申訴業者係屬消費行為發生地政府管轄,為求本案後續協調作業順
利進行(有可能邀請您及被申訴業者赴該府進行協商),本案將直接轉派消費行為
發生地政府處理,如果您同意,請點選同意鍵,倘不同意,則點選不同意鍵
,本案即依相關規定轉派至廠商所在地( 台北市 / Taipei City)政府辦理。

下一步之後,就開始填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

申訴內容要旨(僅供參考):
本人xxx(以下稱甲方)於2009年6月xx日在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以下稱乙方)網站購買xxx(型號),線上折扣後價格為xxx元(如附件檔案一)(就把dell
寄給你的通知信抓圖存檔上傳),然經甲方以xxx方式(我不知道你怎麼付款的= =)付款
後,乙方以價格錯誤為由,拒絕給付該物,並片面取消契約。
望貴會向乙方表達甲方已決定採取申訴行動,若乙方仍拒絕給付,則請貴會協助
函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將檢舉乙方廣告不實,無法踐履其廣告表示,屬於商
品廣告中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我上次就是參考 leeeric 大大的申訴信,也獲得受理,所以這個範本應該沒問題

<以上轉錄至ptt作者cardon>


ps....申訴網站大概被塞爆了
Mobius wrote:
1 20吋的lcd賣900元,這種價錢要是po在網拍上有幾個人敢買的?
2 腦海中浮現discovery中狼群的畫面
3 民族主義也出現了
4 執行長也是會凌晨上網血拚的...(恕刪)



我想到是百貨公司結束營業大出清換現金的畫面也...@@"

早上七點多收到的,連啥折扣都不給你了,看看紅字的部分!
訂單全部不接受!


Candice.H wrote:
我非常想看到 如果D...(恕刪)

太好笑了
即使是1000台
對很多人來說不過是口袋裡的零錢
哪可能付不起?
用通路來消化1000台也不過是個小case
只要價格夠漂亮
來來來 法律常識 人人知 
這樣才有機會上談判桌 

首先在合理的範圍內下此訂單 ,並非大家搶便宜的心態 ,因購物中心標錯價錢時下訂單「要約之誘惑下」去購買商品 ,通常都是購物中心 贏面比較大 ,到這邊去參考一http://yuyulaw.info/wordpress/?p=103
何謂成立的「要約」「要約之誘惑」可以參考此大大所寫的

因消保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其中關於顯失公平之定義,於同條第2項第1款:違反平等互惠則。<===互惠原則其中一項

1.保護消費者之基本原則:
(1)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a.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 <===這個就對「要約之誘惑」下的消費者非常不利

但在合理的範圍內下此訂單,此訂單是可以夠成「要約」契約上應成立,因最基礎的要素,即當事 人間需有要約和承諾之意思表示,兩者合意,則契約成立。此規範於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具體來說,廠商要約而消費同意締約後,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成立。如果沒有給付不能的狀況,廠商必須要負責交付約定之特定種類物品,雙方互負有使契約履行之義務。

因此一但(包括商家與消費者,因為一旦締約雙方都必須受到契約的拘束),因為這種虛擬購物環境仍然比較接近價目表的形態,因此,除非網路書店或商家與消費者已達成一定共識認為資料庫中的商品及標價,是屬於要約,而消費者訂購是屬於承諾,否則,仍然宜解釋為資料庫中的商品及標價,是屬於「要約之引誘」<===這個我參考了 "締約的基本法律概念—要約、承諾" 上網找一下就有了

網路買賣契約成立

然後在此可以參考 網路買賣契約成立 http://lawblog.ilf-tw.com/read.php?22


但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這是指假如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必須要用「書面」、「貨物交付」、「金錢交付」或其他方式完成後,契約才成立的話,在尚未以書面簽署、未交付貨物或金錢之前,法律是推定契約不成立。

所以.................................................DELL 不賠償真的是拿大石頭砸自己的腳 危害到自己商譽 所以也許得不到原有價格 但可以要到賠償價格!!供大家參考一下

因為我們不曉得 DELL 背後動機是什麼???

這樣消費者跟DELL 都是雙贏啦

大家說 是不是 對讀對 台語 丟矇丟 丟矇丟 丟矇丟
jackywang521 wrote:
辛苦了, 說了那麼多字

既然便宜是人性那, 那您定義的貪便宜和貪婪的差異在哪, 還是對這整個事件而言, 只要有下訂的只是貪婪??

出貨(合理性)當然不代表沒有外洩疑慮, 致少是對外界說明, 本次事件非故意製出來的行為

一點都不辛苦,我賺到更多無形的價值,如果能點醒01上的一些人

貪便宜與貪婪是程度上的差別,就跟謙虛與虛為只有一線之隔

看到便宜下定,OK,這是貪便宜,能被接受

現在廠商說是標價錯誤了,不管如何還是硬要原錯誤價出貨的人,就變成貪婪了,這就不是大家所能接受的了

現在是一群既得利益者的言行,並不代表社會的公斷

論壇不代表社會的縮影,更貼近的是一群阿宅的縮影

多少人是接到電話才起床還要明說嗎???

一般人非聖賢,可以不廉,但不能無恥,可以善小而不為,但不能惡小而為之

到底誰不廉?

廉,有分辨,不苟取也。

*在這個事件中,無分辨且有苟取之心的訂購者,可謂之不廉。<<<一般貪便宜的人,當然還是有不貪的

那,誰無恥了?

*在這個事件中,不廉的人,仍以機變之巧掩飾者,可謂之無恥。<<<萬般理由要求出貨的

還是老話一句:人當有所為有所不為



青春若有張不老的臉 但願它永遠不被改變 許多夢想總編織太美 跟著迎接幻滅 愛上你是最快樂的事 卻又換來最痛苦的悲【永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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