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cool996 wrote:
1.看來你不懂消費者...(恕刪)
看來你還是不懂...
稍為總結如下
講位階就必須談牴觸問題
目前拿著消保法不放的人,其實是主觀認為被法界認定的「要約引誘」主觀認為是「要約」,從而主張「賣家退訂」是違法,問題是,就算不用消保法,只要契約完成,賣家單方面退訂就算違反民法。
從另一方面看,有人利用消保法主張在網購和郵購的交易行為下,買家下訂,賣家就沒有拒絕的權利,如果賣家不同意就是違反消保法,從這點看來十分荒謬。
再稍為總結一下
1. 民法對買賣契約的精神是買賣雙方合意,網站及廣告傳單是不構成賣家對買賣契約合意的表意,這點是肯定,因為契約內容必須等買家下訂後才會訂立,賣家無從在訂立前或訂立的同時作合意表示
2. 網購及郵購等非即時性交易行為都有約定賣家有接受訂單的權利與否,買家同意並下訂,但事後卻反悔,這點也是說不通,除非這個條款有損害買家權益
3. 承上一條,網購及郵購等非即時性交易行為事前約定賣家有接受訂單的權利與否這個條款,至今反對的人無人能明確指出這個條款到底如何具體在交易行為中傷害買家權益,只是一味主張有違消保法,但如何違,違在那裡卻無法具體說明
4. 主張民法、事前約定條款及以往判例不適用這次事件,並主張要上法庭讓法官判決才準的人,卻誓言旦旦以上條文有違消保法而無效,DELL必須履約,前後主張矛盾,實在令人難以理解
我對法律沒有很了解 就提出我的觀點
在買賣雙方對內容都確認後 契約成立
我想訂單為戴爾公司所建設在網路上 讓人下定 並非機械自己PO上網路
如果為廣告 不應設置訂貨區供人訂貨 所以在戴爾公司來說
網路上的訂單 為公司確認後發佈於網路上 讓人成立契約的
並不是廣告後 消費者吵鬧要戴爾開放此價格給人訂購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
表示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戴爾公司 有意售出 電腦螢幕 所以將訂單成立於網路讓人下定
即表示戴爾公司對此訂單 已經默示 所以下定
契約即為成立 跟付不付款 無關
網路購物和實體購物所不同的地方在於,網路購物買賣雙方並不是同時在場確認買賣內容,
而且網站內容並不視為民法訂定中的「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所以在買方下訂後,
還需要待賣方確認後,契約才成立,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符合公平原則
如果不符合 不應供給訂單讓人下定 民法中並無條例規範網路購物者
買方下定後 還需待賣方確認 契約才成立
對於樓主這句話 主觀意識甚重
如果這樣法律並無保障雙方
簡單舉例來說
A與B簽約 A為立約人 B為受約人 在程序上來說 立約人A必須在契約上先蓋章
確認無誤 所以受約人B 再拿到契約時 只要簽出 契約即為生效
在戴爾事件看來 立約人 何時簽章 ? 在公佈於網路並給予訂單時 已經同意其契約有效
卻在受約人下定後 要否定契約成立
單純面對此契約是否成立~~~~~~我想~~是成立的!!!
如覺得不成立 請提出論點 謝謝
新月玉 wrote:
其實不難發現,法律上...(恕刪)
不錯的論點,稍為回覆
其實可以注意一下信用卡附上的郵購廣告,這類郵購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這類傳單都有附上訂購單,消費者同樣在訂購單上寫下「個人資料」及「信用卡授權」資料,但同樣的,這都屬要約邀請,郵購賣家還是要核定購物內容後確認才算買賣契約生效
網購也是一樣的,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設計,為什麼也行之有年?
其實就是在於網站也好,郵購宣傳單上也好,就連消費者在下訂後所「產生」的契約內容,都是賣家事先無法確認的,買賣數量內容、買賣金額、貨品規格、寄送方式、寄送地方等等,都必須等買家下訂填完資料後,「買賣契約的內容才完整」,賣家無從事前在不確定契約內容的情況就能表示合意,這就是非即時性交易的買賣雙方不是同時在場確認內容下所產生的狀況
有人主張因為網站內容都是可依程式化依賣家意願訂定,買家只要按程式操作,就應視同賣家合意,但問題是,整個程式下訂的程序很多是存在賣家無法控制的事項,就是說其最終產生的契約內容並不一定是賣家能預知及同意,例如以DELL為例,你認為DELL是同意賣500元一台螢幕,所以才把網站設計成如此,而最終結果就是DELL原來的意願?
網站標示錯誤,這點公平會會考量是否有不實廣告的問題,商家也的確有善盡維謢系統及資料正確的義務,但這和契約成立的問題無關,以此為例,商家是有權除消訂單,退還金額,如消費者因此有具體的損失,也可以向DELL求償。
這句話是有問題的,從公佈在網路上的廣告以及下訂單的格式樣式到裡面的內容和最後系統
所確定的訂單內容格式皆為戴爾公司,內部設計的,怎麼會說他們無法確認.也就是說當買家
下定單到匯款到訂單完成已經完成買賣契約,賣家在事前架設於網路上的下定系統難道是為
了在規避此種情況的發生.如此將會對網路市場造成很大的問題.
的確樓主的說法無誤對於此訂單 戴爾公司有權退訂
因為在訂單內容並無設定公司無出貨將會有任何刑責 甚至延長出貨時間 到大家忍受不了自動退訂
例如以DELL為例,你認為DELL是同意賣500元一台螢幕,所以才把網站設計成如此,而最終結果就是DELL原來的意願?
針對此問題主觀意識甚重,樓主又是如何得知戴爾並無意願同意以500元售出螢幕,對於他所公告的系統
以及下定後的售價,為戴爾主動刊登,並非我主張此價格,同上篇我說 ,如果今天為廣告有誤 , 消費者
卻大放厥詞要求開放此價格,實屬無理.如果連公司所設計的訂單系統以及標價內容都無法讓公司內部承認
那是否之後所有網路訂單系統皆非買賣契約...這是有很大的問題的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
表示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此條法律明明白白規定 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
戴爾如果不先表示要將螢幕售價設定為500元甚至設立下定系統
賣家又如何對此契約表示同意給定個資並履行付款義務
所以到此契約已經成立
戴爾在契約成立之後發現條約內容有誤,如樓主所說,戴爾有權退訂
而賣家也可以對戴爾索賠......
此買賣契約還是成立的~如不成立 我想戴爾也根本不會理賠消費者的
所以對於樓主所說下定並非成立買賣契約是有問題的
應該是說在訂單未完成之前 是不成立的
消費者在下定 履行給付 並取得戴爾原廠回寄的訂單確認書之後
契約隨即成立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