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thk wrote:
哈哈,沒招了嗎?還是...(恕刪)
只看業者的心聲那消保法、民法廢掉算了~噗 很顯然跟大家討論的那方沒有定型化契約部分的基礎概念,認為契約訂了就是有效!
順便自認一下,我真的沒招了!(在alberthk把他所謂的法務部"判例"&業者定型化契約當作"憲法"用我怎還有招呢!應該是大家都沒招了,因為大家不可能把你當法律系大一生從頭教起!

Firstmind wrote:
判例是指最高法院經過會議,將具有代表性的最高法院判決列為判例,供其他法院於類似情形時作為參考。判例在我國是具有相當於法律效力的。...(恕刪)
yawyaw wrote:
就 620樓大大的說明做點補充
alberthk wrote:
從保謢消費者的角度,閣下之言好像很有道理,但從廠商的角度而言,就十分不公平了
網購本身就是利用自動化的機器進行服務,是存在一定的系統風險,
alberthk wrote:
你沒有自己的論點嗎?...(恕刪)
freefly0 wrote:
這一篇又浮起來了很有...(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