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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alberthk wrote:
哈哈,沒招了嗎?還是...(恕刪)

只看業者的心聲那消保法、民法廢掉算了~噗 很顯然跟大家討論的那方沒有定型化契約部分的基礎概念,認為契約訂了就是有效!

順便自認一下,我真的沒招了!(在alberthk把他所謂的法務部"判例"&業者定型化契約當作"憲法"用我怎還有招呢!應該是大家都沒招了,因為大家不可能把你當法律系大一生從頭教起!





大大我請教一下好了!!!

那些聲明或是定型化契約真的有違反某些條文而無效嗎?

我知道之前有某些不良企業!企圖以變更勞動契約的方式,使員工薪資低於最低法定薪資

因為違反勞基法而被宣告無效

Firstmind wrote:
判例是指最高法院經過會議,將具有代表性的最高法院判決列為判例,供其他法院於類似情形時作為參考。判例在我國是具有相當於法律效力的。...(恕刪)


就 620樓大大的說明做點補充

嚴格來說判例並不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因為法律只有立法院才能制定通過

但是因為判例是由最高法院做出的統一見解
如果為法官若是不遵照判例做出判決,
當不服的一方上訴的時
通常原判決會被上級審法院給撤銷
所以判例對於各級法院法官來說具有拘束力

這就好像是老闆擺明了我就是要A方案
業務經理通常是不會擬出不同的B方案


**************************************
給開版的alberthk大大

如同你在 629樓所說的「還是針對主題內容來討論吧」

你在623樓並沒有針對620樓的鄉民所說的回答
反倒是又扯到其他地方去了
沒有聚焦,這樣怎麼討論?

如果你老是搞不清楚或是「不願意」搞清楚判例、判決跟函示還有解析的差別
那就不要再繼續說下去了
看了,實在是很傷眼睛耶

要不
就學一下DELL承認「人為錯誤」
承認你打錯字,把「判決」打成「判例」
這樣不就好了


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yawyaw wrote:
就 620樓大大的說明做點補充


謝謝補充^ ^


alberthk wrote:
從保謢消費者的角度,閣下之言好像很有道理,但從廠商的角度而言,就十分不公平了
網購本身就是利用自動化的機器進行服務,是存在一定的系統風險,


alberthk可是雖千萬人吾往矣

拼命為了網購業者的權益而奮鬥

可惜完全提不出有力見解

大家就饒了他吧
Firstmind wrote:
alberthk可是雖千萬人吾往矣
拼命為了網購業者的權益而奮鬥
可惜完全提不出有力見解
大家就饒了他吧...(恕刪)

有阿,他的有力見解就是,業者說了算,消費者按下去的同時就代表同意業者的一切規定。
(業者要是預先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網購7天無條件退貨,他可能都會認為有效喔!業者說了算,哈!)
alberthk wrote:
嘴炮無用,這裡沒有人討論DELL要如何做,DELL要認賠滿足惡質消費行為還是依法保該自己利益,那是DELL的事情。

在這裡是想導正對民法的誤解,謝謝...(恕刪)


很多人的發言也只是想導正你對中華民國法律上的誤解!
alberthk wrote:
你沒有自己的論點嗎?...(恕刪)


這一篇又浮起來了
很有趣

樓主
一個沒有足夠客觀依據的自我論點
可以作為導正他人觀點之論述?

今天就算是法官,在判決時沒有引用足以在客觀上強力的佐證,這樣的判決終究無用
唯一的用處只有告訴大家這個法官"無能"

你呢?
你覺得你把事情看的夠完整夠全面嗎?
你的論點能夠具備大多數客觀證據(包含法律)的支持嗎?

還是
只是"我認為"?
一種最不足以說服人的方式

順便說個dell在前次進入訴訟前,即以網站原報價賣出
dell如真的像你說的"絕對合法"
他怕什麼?

這一次螢幕跟筆電事件,我非常希望能夠進入訴訟階段
讓dell"要求消費者先行送上個資(含信用卡授權碼)及列示可匯款至dell帳號"這件事情
徹底的交代清楚

要記住這個訂單流程,完全是在dell控制下進行,同時也是dell所寫,dell可以主張無責???
freefly0 wrote:
這一篇又浮起來了很有...(恕刪)


這篇主旨還是就法論法,對於DELL這次除消訂單的事件,當初很多心有不甘的人都以違法,不可片面解約等法律觀點去看。其實經過這樣長期討論,不難發現這些主張基本上是誤解。

當然已經根深蒂固有成見或已有先入為主觀念的人是很難接受這樣的事實,在網購的交易行為中,網購業都是可以中止買家的訂單,有匯款的話是匯款退回,這在法律上並沒有什麼問題或違法或傷害消費權益等事。

整個討論串下來,支援所謂契約成立DELL必須出貨立據是十分薄弱,只是不停的以個人主觀意識主張有付款或有交付信用卡資料就應算契約成立(無任何判例,法律見解說明,法律條文佐證),或以消保法來主張網購業者在法律保障下所擁有的「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是侵害消費權益(實質是兩者所保護的內容並無抵觸)。

整篇下來扣除一些嘴炮漫罵及單用個人主觀認知來要求對辯的內容外,只有少數人能以民法、消保法等法律條文及內容作討論,這點實在可惜

其實最終不難發現,最大的誤解在於,買家以為按照一個電腦系統付款或交付信用卡資料就主觀認為完成契約訂立,却完全忘記網購或郵購交易本身就和面對面交易的模式是不同。買賣本身是雙方合意,所以在這種非即時的交易中,法律除保障買家有確認契約內容的權利外,同樣也是保障賣家也同等擁有確認契約內容的權利。

最後還是提醒一下,以下條文在網購及郵購交易行為已行之有年,這種條文能存在至今是有其道理,其實就是民法保障賣家權益下的具體說明而已

擷錄PCHOME的訂購聲明,第二項(這是提供完信用卡資料後的訂購訊息)

2. 在您完成線上訂購程序以後,本系統會自動經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寄給您一封通知,但是該項通知只是通知您本系統已經收到您的訂購訊息,不代表交易已經完成或契約已經成立,PChome Online保留是否接受您的訂單的權利。如果PChome Online確認交易條件無誤、付款完成、而且仍有存貨,PChome Online會直接通知配合廠商出貨,不另行通知,但是您可以在網站上查詢出貨狀況。
前面很多人都說過那條是寫心安的奈何有人就是看不懂 還一直拿來用

http://yuyulaw.info/?p=105

實在懶的打了節錄一部分(以下資料本文於 Thursday, April 27th, 2006 at 10:52 pm刊出)

再繼續更多法律論述之前,先給已經不耐煩的讀者答案:
我國消保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其中關於顯失公平之定義,於同條第2項第1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PC Home的「出貨與否保留權」將因此被宣告無效。既然無效,當你訂完貨也付了錢,剩下的就是PC Home的出貨義務(法律上會說標的物給付義務)。
這即是消基會的律師認為PC Home應該要履約出貨的法律上理由。

假如你是個只要答案的讀者,那看到這裡就不需要繼續浪費生命往下讀了。

但如果你跟我一樣充滿好奇心,不禁心裡會問:什麼叫平等互惠原則?
為什麼PC Home的案例可以這樣適用法條?


法律適用上並非直接把事實跟法條對一對就能下結論,因為法條有限,事實無限;且如何將法律規定與事實連結起來,使其適用之理由能有信服力,正是法學廟堂之所在。

更進一步來說,如果今天沒有消保法這樣的規定,法官要依據什麼東西,來宣告這樣的條款無效呢?或是我們就只能舉白旗投降任由資本主義沙文豬來宰制消費者?

到這裡,我想各位應該隱約能察覺,法律運作的背後有個什麼東西,在支撐這樣的結論,甚至在支撐消保法如此的規定。

以上文章版權由該部落格主人所有 有興趣網友想看全文可以自行前往

alberthk wrote:
當然已經根深蒂固有成見或已有先入為主觀念的人是很難接受這樣的事實


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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