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y.Huang wrote:
還在"判例"...(恕刪)
其實我很想問他,是香港的法律都這樣訂的嗎?
就法論法論到後來只是某個人自己的"法",自己的想法。

套句他說過的話「連以法論法都不會,鑽牛角尖到底是那些人?」
到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 or 我國的法呢?還是 是自己的想"法"呢?
他很顯然的迴避了很多大家真正提出的法律問題,但又不斷重複的發表了一些自己的法律見解,仔細審視不難發現錯誤。
alberthk wrote:
載明在網站上並不是要約,而是要約邀請,這在很多判例已說明,在一樓的法務部判例中也載明,
煩請移駕看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