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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bar0106 wrote:
交易本身"最"重要的是締約雙方的意願, 如果雙方意願沒問題, 口頭上都可以生效..
可是若非雙方任一方自由意志, 就不可成約, 黑道到你家拿刀要你簽下一百萬..
這個約本身當然是無效的
, 因為它沒有尊重你個人意願... (當然若你真的願意送他一百萬是可以的..)...(恕刪)

所以法官才願意去保護賣方, 今天這個誤植的賣方是Dell, 但改天可能是你...
你也不會因為把二手車30萬標成30元. 人家匯款給你強調合約完成..
但是法官可以判你不必履約... 因為根據現實狀況, 你不可能在不確認之下同意這種交易
...(恕刪)


抱歉,不是我要挑你毛病,您這例子於法無據。
依據我國民法第92條,詐欺、脅迫僅是意思表示得撤銷,非無效,不可不辨。

還有論證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時,不宜將個人賣家的保護帶入,謂個人賣家需要保護所以我們要保護企業經營者,這論證本末倒置。前面已經有人說過了,企業經營者的注意義務&舉證責任都顯高於一般個人賣家,你意思是企業經營者的注意義務跟舉證責任於訴訟上比照一般賣家嗎?且DELL光網站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能不能通過消保法第12條就是一個問題了?一般賣家應該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才是。

bar0106 wrote:
你可以責怪這樣做有瑕疵, 問題是事實上Dell就是沒人跟你確定訂單..

所以可以不生效... 電子系統的運作並不能取代人力..
不能代表人類意志... 否則可能無限量低價給你下單嗎? 在法官確認狀況後..
消費者這方要求出貨, 是不可能說服法官的.. 畢竟不出貨你沒損失, 交易事實上也還沒完成..
...(恕刪)


照你這麼說 網購其他賣場有庫存限制的意義在於?
如果電子系統不能取代人力的話 工廠應該不會都走向電子化吧
還有沒出貨有沒有損失 不是單就你而言 很多人情況都不同
有的是已經把舊營幕送別人了 結果呢
有的人買了新電腦卻沒有營幕 如果有損失你願意負責嗎
你這樣的說法 我不是很認同就是了
alberthk wrote:
嘴炮無用...(恕刪)


知恥近乎勇
DELL在中國的伺服器錯價案(2006),廈門地方法院於一審判決DELL敗訴,須履行契約。DELL於2007/8/6另起訴(依中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該撤銷權須以訴訟方式行使)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契約。(以上為網路資料。因找不到能關鍵字搜索的中國判決書資料庫,故未查閱相關判決書內容)
從網路資料可知,DELL在中國主要抗辯是依錯誤撤銷契約,而非契約不成立。
理由應與DELL在中國的銷售條款中,關於契約成立的時點與伊在他國制定的條款中之成立時點似有所不同。

DELL中國銷售條款 2.1 一份銷售合同自下列情形發生時(以最早發生者為准)即告存在:
( a) 買方接受賣方(通過廣告、報價單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的)報價時;或者
( b) 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買方訂單被接受時(以下列最早發生者為准):
( i) 賣方書面或口頭接受時
( ii) 或者產品裝運時

DELL台灣銷售條款 2.1 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
DELL美國銷售條款2 ~payment must be received by Dell prior to Dell's acceptance of an order.
DELL澳洲銷售條款2.1 No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existence until the Customer's order has been accepted by Dell and such acceptance has been received by the customer. The contract shall deemed to be concluded at the time and place where such acceptance is received by the Customer.

综上,DELL於中國以外國家之銷售條款中,契約成立時點聲明為訂單經DELL確定之時。


另關於DELL於澳洲的硬碟錯價案(2005),最終是否進入訴訟程序,有待查證。
(在AustLII Web site, http://www.austlii.edu.au/ ,以”DELL”一字為關鍵字查詢不到該案。)
但在該資料庫中有搜尋到一則與DELL標錯價相關的判決如下:
Seberry v Dell Australia Pty Ltd (General) [2009] NSWCTTT 181 (17 April 2009) http://www.austlii.edu.au/cgi-bin/sinodisp/au/cases/nsw/NSWCTTT/2009/181.html?query=title%28dell%29
該判決認為,兩造間並無契約關係(契約尚未成立),因此,被告未有違反契約的情形。 

可以想見,DELL在台灣(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因標錯價涉訟時,先位抗辯應該是主張契約並未成立。

junberry wrote:
不好意思,小弟我有幾...(恕刪)


重複發文自行加以刪除
151515151515字







Billy.Huang wrote:
意思表示真實與否當然...(恕刪)



就民法154第二項而言
若依學者王澤鑑老師於1999年10月版之債法總中之見解
其認為上開條文係任意規定
是故可以以特約之方式排除視為要約之規定
當然
若是牽涉到虛擬通路之網路購物之情形
則未見該學者表示意見

florida0313 wrote:
若是牽涉到虛擬通路之網路購物之情形
則未見該學者表示意見...(恕刪)

看來天王沒有參加到DELL這場盛會。
現在才看到這篇文章..

看來法律用語真的是築起一道高牆

讓牆外的人霧裡看花(以自身經驗解讀)

讓牆內的人獨享專業(帶來的利益)

DELL案本身爭議不大

沒想到可以蓋個五十幾樓..

台灣的法治教育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fkkvms wrote:
來想一種情境好了DE...(恕刪)


來想一種情境好了

DELL的代工廠商在即將交貨卻還未收到貨款錢,突然跟DELL講:
我又還沒收到你的付款...


外行人講外行話,OEM,ODM在事前都是先簽訂契約,根本不會有你說的問題.
另外版主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是在討論法律條文,不是在談論DELL該不該出貨.
覺得自己照得住腳的就去會同消基會一起打官司,不必在此嘴砲.

呵呵,學法之人,往往容易變成兩種極端之人,一種是知法玩法,一種是法匠(我們的前後任總統就是最佳代表性人物)

法理是理論層次,法理之外,還有實務面的人民觀感;就算呆鵝真的在法律面站的住腳好了,只要處理標準是低於國際標,那就是極度欠缺誠意,消費者觀感自然極差,商譽也自然一落千丈.

我個人雖也不贊成如價出貨(因為要考量的層面很廣),但既然是自己犯的錯,總是該給自己一點警惕懲罰;為避免被
人以為是在搞行銷,我認為最低標準就是成本出貨(這樣廠商沒虧錢,也能保證是最低價),認賠愈大,自然誠意也愈大,
這就得看廠商的口袋深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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