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0106 wrote:
交易本身"最"重要的是締約雙方的意願, 如果雙方意願沒問題, 口頭上都可以生效..
可是若非雙方任一方自由意志, 就不可成約, 黑道到你家拿刀要你簽下一百萬..
這個約本身當然是無效的, 因為它沒有尊重你個人意願... (當然若你真的願意送他一百萬是可以的..)...(恕刪)
所以法官才願意去保護賣方, 今天這個誤植的賣方是Dell, 但改天可能是你...
你也不會因為把二手車30萬標成30元. 人家匯款給你強調合約完成..
但是法官可以判你不必履約... 因為根據現實狀況, 你不可能在不確認之下同意這種交易...(恕刪)
抱歉,不是我要挑你毛病,您這例子於法無據。
依據我國民法第92條,詐欺、脅迫僅是意思表示得撤銷,非無效,不可不辨。
還有論證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時,不宜將個人賣家的保護帶入,謂個人賣家需要保護所以我們要保護企業經營者,這論證本末倒置。前面已經有人說過了,企業經營者的注意義務&舉證責任都顯高於一般個人賣家,你意思是企業經營者的注意義務跟舉證責任於訴訟上比照一般賣家嗎?且DELL光網站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能不能通過消保法第12條就是一個問題了?一般賣家應該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