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

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bar0106 wrote:

http://mysuper.com.tw/t14350.html

http://tw.myblog.yahoo.com/jw!56F7vCCTHBL2s5E_1bK8Hw--/article?mid=125

http://blog.udn.com/kf0630/1624188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80104172

http://lawblog.ilf-tw.com/read.php/22.htm

http://www.oyag.com/rewrite.php/read-8.html

http://blog.save-earn.info/2009/dell-wrong-price.html

http://www.exam-point.com.tw/htm/p17/0025/b/b02.pdf

http://epochtimes.com/b5/7/2/14/n1622591.htm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41603615


請你去找一份判決書來給大家看看 這些通通不是判決書

打一篇文章說法官該怎樣判

還是法官判我怎樣怎樣我也會打

請你把判決書拿出來, 不然你就閉嘴

想要呼攏人, 也要有一點水準, 不然我覺得好像在跟小學生爭執, 有夠沒營養




快, 去拿判決書, 我已經舉過一次判決, 法官依照民88判契約撤銷, 而非契約不成立,

以及一次澳洲判決判出貨,

你要是再舉不出來, 就閉嘴吧, 浪費M01的資源耍白痴很好玩嗎?
bar0106這位魔人,偶是不是沒有照顧到,怨念真強!
不過看完後,真的是...還有收伏的空間,科科!

疑,成大的ip,這是偶的管區,不好意思!

ProPeter wrote:
bar0106這位魔...(恕刪)


我很希望他至少能證明他不是成大法律的

這樣我會對成大法律失去信心....
bar0106 wrote:
另外有關廣告網購這類交易.. 基本上國內還是以主張要約之引誘為主..
至少在法務部或律師網站上, 都是這類主張, 你除非告的是外星人法院..
或是鄉民們自己開的法院, 否則你沒有辦法脫離這些論點......(恕刪)


引您上述那段話,是要說明即便法務部對於"網路商城"標價販售行為傾向以"要約引誘"定義,但不意味將拘束法院的裁判。相信您也知道何種情況才能拘束各級法院的裁判!

回到本(DELL)案例來探討,509樓說的概念(網路商城標價販售應與"貨品標價陳列販售"做同一概念解釋)本人在上週某串已提過,於此再進一步闡述想法:

(1)本案例索引申的"意思表示錯誤"與"要約 vs 要約引誘"是2不同層次問題。即便把網路商城標價販售視為"要約",亦不影響當"意思表示有錯誤"時的任何後續處理。前者在評斷當事人的真意(主觀),後者主要在替某一外在行為下定義(客觀);前者在有所爭執時必須由公正單位(例如法院)做綜合的判斷,爲後者下明確定義則是可藉由客觀的規則來減少爭議、建立一致的交易秩序。

(2)為何在下主張"網路商城標價販售"應以民法中"貨品標價陳列"做同一概念解釋?? 第一,即便我們定義這樣的一個客觀上的規則,亦不妨礙網路販售者真有"錯誤"意思表示時之救濟,照樣可以引用民88,93-94年間UB的網構案例(P家電漿電視)可以參考。當然19萬標成1.9萬被當時法院認為是"錯誤",而本次(螢幕)4-5000的市售價格標成999是否也是"錯誤",除了DELL得提出主張外,最終還是得由法院來做綜合的判斷(CASE真進法院的話)。但如果將"網路商城標價販售"視為要約引誘,換句話等同以"廣告"看待,這時候就會有消保法關於"廣告應負之義務"與公平法"不實廣告"的效果。也就是當網路販售者真有"錯誤"產生,卻因其行為被視同廣告,將可能因此有遭受處罰的風險,會對不同法規的調和上產生問題!

(3)至於可能會有人認為"網路商城標價販售"視為要約意味將難以用對待"廣告"的相關法規來規範其行為,是否會產生消保法或公平法上的漏洞。但想想,網路販售者真要這樣玩,在契約原則成立的情況下(如果網路標價陳售視為要約,網購者下訂契約即原則成立),我想大概不會有網路販售者會冒著主張"意思表示錯誤"的風險與司法程序的繁雜而亂搞,換句話說,機制會逼其"好自為之"。

個人一向認為法律是活的、有生命的,因為它是隨時代的演進而充實與成長。現實生活中不是都能用文字逐字規範,很多概念上的東西隨時代不同會有不同的解釋與定義。這次的爭議恰巧可以讓我們再度去討論現行對法條的解釋是否合理,當然在下前述的看法也不必然妥當
區區以為,解讀法律可以向後看(拿人家已經做過的、解釋過的來套用),這是相對比較保險的做法;但也可以向前看,配合時代演進來探討合理性。不過如果要流於網路上的彼此叫囂對陣,大可不必浪費這時間!
a9999 wrote:
請你去找一份判決書來...(恕刪)


來吧, 請把澳洲的判決全文寄給在下或公布一下. 讓小弟好好研究一翻..

你先提出來的, 自然你該先給吧... 你沒先給我, 為什麼我要給你?

除非報導有誤, 否則你能扭曲買方敗訴的事實嗎? 事實是我可以捏造的嗎?

如果你能證明這是在下捏造的事實或我串通文章當事者製造偽證..
我可以公布身份跟所有網友道歉, 如果不行, 那就同樣標準適用您身上如何?
我有這個勇氣, 不過你們幾位大概都沒有.. 真的是躲在電腦後面捅人的三流角色罷了....
a9999 wrote:
我很希望他至少能證明...(恕刪)


你們已經失敗到沒有能力在事實上給予理性辯論..
開始拿人家身份做文章了... 還說什麼理性討論?

坦白說, 就算小弟是個路邊乞丐, 只要我說的話有理, 那麼我就是對的..
難道美國總統講的話都必然是真理跟聖旨?

從頭到尾我都不屑去找各位的ip. 因為沒必要, 我是上來講理的...
你是誰根本不重要, 一言不合常有的事, 外國人一言不合可以在抬面上大吵開幹..
但是不會隨便在背後搞起小動作, 現在各位已經技窮至此, 連跟議題一點關係都沒有的事情..
都可以端上台面, 講白點, 沒本事就別玩, 只是讓人看破你們的格調而已...

像這樣找人開幹, 不合你意, 就像對付Dell一樣人多嘴雜鬥垮鬥臭.. 能代表什麼真理?

Billy.Huang wrote:
引您上述那段話,是要...(恕刪)


其實就像半價買車的判決, 一審跟二審就截然不同的意見..

一審認定是要約, 故契約必須成立執行..
二審卻又跟一般判例一樣, 認為算是要約引誘.. 不成立...

不過, 至少在台灣判例裡, 視為要約的狀況是極少見的, 像上案一審是很難找到的例子..

確實我們不可以用過去判例去限制法官的判決...

但是法官都是屬於同一體系, 能夠普遍判決一致, 必有其合理性...
我以為除非能有不同於前幾案例的事證, 或買方代表們可以提出不同的論點..
否則真的勝算不高... 這也並非本人看法而已, 消保消基會人員也多採此推測...

我個人已經提過, 對網購賣方的錯價保障, 是為了實現交易本身, 必須是兩者自由意志下的表現...
國家公權力可以對標示不實或失誤造成的影響進行處罰, 卻不可以強迫非本人意志所同意的交易..
(這點不管是pchome, Dell等, 都很容易舉證交易非其自由意志的結果..)
否則無異以國家公權力, 進行侵害人民(或Dell法人)財產權之實....




bar0106 wrote:
我個人已經提過, 對網購賣方的錯價保障, 是為了實現交易本身, 必須是兩者自由意志下的表現......(恕刪)


所以您沒看懂我的論點,這是2回事!

網路商城標價販售視為"要約"並不影響交易雙方的保障,意思表示錯誤仍可引用民88來處理,就像已經有的CASE一樣都是在這點上爭執。
但網路商城標價販售視為"要約"卻可以避免販售者真正的錯誤被消保法或公平法處罰(如果解釋為"要約引誘"就等同被視為"廣告")!

另外,"判例"一辭在您這有相關法學知識的人應當知道其定義吧!
監委關切戴爾標錯價 近期將赴消保會巡察 【13:05】

〔中央社〕戴爾網站兩度發生標錯價事件,監委程仁宏今天說,行政院消保會應該儘速訂定網路購物標錯價相關賠償規範,近期內監察院將安排赴消保會巡察,他將當面要求消保會說明處理過程。

程仁宏說,戴爾兩度發生標錯價事件,事後卻以發給消費者折價券方式彌補,這種賠償方式,讓權益受損的消費者「看得到卻摸不到」,主管機關不該放任業者以標錯價之名、行欺騙消費者之實,消保會應該儘速出面,以類似定型化契約的概念,訂出相關規範,即使業者標錯價,也要有賠償機制。

程仁宏指出,他要求消保會立即出面處理此事,就他瞭解,消保會已要求戴爾在中午赴消保會討論此事。

程仁宏說,將持續追蹤注意此事,瞭解相關主管機關對此事的後續處理狀況;監察院近期內也將安排到消保會巡察,屆時他將當面要求消保會說明處理過程;根據監察院資料,目前監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已安排在20日赴消保會巡察。

lordking wrote:
監委關切戴爾標錯價 ...(恕刪)


行政部門要善盡職責
否則監察部門就要善盡職責了
  • 9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