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xuanzero wrote:
民法 第 74 條
(暴利行為)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第 88 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第 89 條
(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恕刪)
1、我不覺得DELL是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相反的DELL是網路購物的強者,標價錯誤他可是有經驗的很,所以他更該謹慎為之,不是嗎?既然謹慎標價了,何來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2、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是有前提要件的,必須「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3、這跟傳達錯誤,扯不上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