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thk wrote:
在此先不同意公平會會以「不實廣告」開罰,因為這是事件是誤植(恕刪)
請問板大,您是審判長?庭長?法官?
就算是,那也要您"剛好"能主持到這個庭。
就像我們老師說的:法條,不是人人都可以解釋的,不然要法官做什麼?
而且,就算您是法官,只要不是您的庭,別的法官也不見得和您想法一樣,對不?
來此討論法條,可以!!但別一付,法條就是這麼寫的!!<---還說別人嘴炮

如果您是大律師,請替DELL打贏這塲,再來教各位鄉民吧!!
new1965 wrote:
另外,樓主與主張"以...(恕刪)
yawyaw wrote:
我前面說了,個人看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