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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alberthk wrote:
在此先不同意公平會會以「不實廣告」開罰,因為這是事件是誤植(恕刪)


請問板大,您是審判長?庭長?法官?

就算是,那也要您"剛好"能主持到這個庭。

就像我們老師說的:法條,不是人人都可以解釋的,不然要法官做什麼?

而且,就算您是法官,只要不是您的庭,別的法官也不見得和您想法一樣,對不?

來此討論法條,可以!!但別一付,法條就是這麼寫的!!<---還說別人嘴炮

如果您是大律師,請替DELL打贏這塲,再來教各位鄉民吧!!
廢不廢死刑,只有一種人有權說,那就是受害者家屬,其他人根本沒資格說話。如果你/妳,有深愛的親人受害,而你/妳能完完全全放下,再來說吧,不然....嘴炮無敵!!
yawyaw wrote:
那麼先跳網路交易與否...(恕刪)


非常精闢的說明
想向您請求轉貼引文至部落格之同意!

"如果台灣的消費者覺得權利受到侵害,循正當法令途徑去申告,有何不可?
說不定還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透過01版上討論過程中,
好好的討論屬於台灣的網路交易的合理秩序不是嗎?
如果這次買螢幕的鄉民們真的打贏官司了,讓大家以後可以安心的下單;
讓廠商更戰戰兢兢的確認標示售價,減少出錯的機會,
甚至開發各種不同的警示系統,避免標價錯誤的損失,這不也是美事一樁?"

真是最令人期待的美事!
「有什麼比瞎眼更糟糕的?」海倫凱勒說:「能看見卻看不見異象!」
給樓主推一下
本日最中肯


不滿15個字
另外,
樓主與主張"以下的論點者,
"網路購物的天生性質和缺陷還沒有完美的solution之前.
法界不太可能會去苛求廠商犯不得錯, 除非這廠商有蓄意詐欺謀利之嫌!"
均意欲引導閱者相信"法界不太可能會去苛求廠商犯不得錯"-->
引導為"下訂不一定是契約成立" -->
再引導閱者認為此事件廠商是無須為自己所設立的網購系統出錯而負起責任.
明顯有誤導與偏坦辯護之嫌

小弟也看出來樓主之用心
針對此帖也不再回應
以免此帖吸引更多不清楚事件始末的經過
因誤導而形成錯誤輿論
靳傷消費者爭取應有之權益合理性
「有什麼比瞎眼更糟糕的?」海倫凱勒說:「能看見卻看不見異象!」
new1965 wrote:
另外,樓主與主張"以...(恕刪)


沒有特別回應閣下,是因為閣下已經模糊焦點

如果閣下有空請移駕回頭看一樓及二樓及法務部文章,了解一下為何這這次事件中,買家是訂單是不成立及DELL沒有義務出貨的原因

我很明白閣下要模糊焦點的原因,故模糊焦點的問題就不便再回應了
new1965 wrote:
另外,樓主與主張"以...(恕刪)


法院今天的判決是對買賣雙方的保護...
不要認為對你不利你就擺出抵制到底的態度..
記得我某前輩跟我說過的, 存在的東西不見得最好最合理..
但是它之所以會存在, 必是有合理性的....

有網友不是指出, 你以為賣家一定是大廠嗎? 可能是你我或任何普羅百姓...

交易本身若非雙方自由意願, 那就不應該成立..
這是現代文明最基本的常識,

如果Dell能證明這不是它的意願..
那法律就可以保障它不必受到這失誤而承受損失..
當然, 如果買方因為Dell的疏失造成買方實質或精神損失, 那買方可以具證向Dell求償..
不過, 這絕對與履約沒有直接關係....

如果今天你在X拍上賣一台30萬的二手車, 結果你手殘把數字打成30元..
又或你得罪某人, 他盜用你帳號, 幫你把30萬改掉四個0.... 偏偏你又抓不到人, 或某些原因證據不足..
無法完全證明你不在場非你之意願... 你在"關於我"又留下帳號.
人家下標後把30元往你戶頭一匯, 結果要你履約交車, 結果如何? 這是很可能發生的事...

那麼法官一般還是會判你不必賠本賣.. 這也是一元買屋的烏龍不會發生, 除非當事者意願...
否則這是絕不合理的事.... 法律可以保障你不必履約...
原因就是一個正常人, 正常交易狀況, 不可能有這麼離譜的事... 法官的常識是可以判斷的...
如果有天你遇到這種鳥事, 相信你會非常感謝法官是有常識的...
若遇到那種"鄉民級"的法官, 堅持付款就是履約, 你絕對恨死這種沒大腦的法官!!!

法律是死的, 但是判決卻是活的, 法官的判決原因為何? 不是執行法律...
而是為了保障當事者權益, 讓社會可以公平合理運作下去..
你不可以講Dell是大廠,他就不可以犯錯, 或是你要執意認為它是故意的..
在法律上它也是法人身份, 一樣受國家法律保護其應有權益的...

不要因為衝動或一時義憤隨便去對某些存在事實下隨便定論..
你也可能會成為需要保障的買方, 法官下判決, 他需要考慮的條件及後果比我們一群喊打喊殺的鄉民們..
還多得多.... 今天保護Dell的判例或條款, 可能以後就是拿來保護你的!!!

請不要學一些沒理性的鄉民一樣, 順我者生, 逆我者亡的心態...
lordking wrote:
並沒有認為人多怎麼樣...(恕刪)


為什麼要扯HP這個假設性的問題去合理化 "別以為人多嘴雜就可以代表真理, 這是很可笑的" 這句話?
小弟跟大家分享個經驗
我以前是做B2B產業的業務
我們的原則是跟客人報價的話
一旦報出去就要承認^_^"
不然會被客戶罵死

我以前那家公司還蠻小的
雖然作國際市場
但每年營業額恐怕連Dell的萬分之一都不到吧
taiyi2009 wrote:
小弟跟大家分享個經驗...(恕刪)


當然, 問題是如果你的報價損失, 足以讓公司倒閉.. 或是重創整間公司...
我想貴公司一定打死不能認帳...
很多情形下會吵的有糖吃或吃下損失保持商譽, 都是建立在公司本身損失不大的份上..
否則你有聽說那家公司賠倒過嗎? 單為了標錯價而不是造成客戶損失喔!!!

或就如現在的Dell一樣, 乾脆上法院來處理...

yawyaw wrote:
我前面說了,個人看法...(恕刪)


法官的判決之所以如此, 就必有其合理性..
絕大部份的判例都沒有要廠商照價出貨的道理..
你絕對可以爭取, 問題是你必須提出新的論點...
讓法官願意認同... 網購標錯價的案件早就多如牛毛了..
你想的事情很難超過已經討論過的論點... 去讓法官轉變常態立場...

樓主大人也說過, 法律保護的不止是大公司, 你我都可能成為賣家.. 也可能需要相同的保障..
如果因為一些疏失導致很大的損失, 只要你能證明你沒有交易的意願..
一般法官是會讓你不必履約的..
所以不會發生當真一元得標買房子的事... 除非當事者願意...

除非有新的事證或論點去改變法官, 否則這件事結論應該是很清楚的..
你可以也有權去告去爭取, 但是值不值得或勝算如何, 就由閣下去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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