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dhsueh wrote:
說真的,你舉的那個判例有些地方還滿莫名其妙的,那個盧法官認為「錯誤的意思表示」僅限「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後又引「其過失之有無,自以其主觀上是否已盡其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
之注意為判斷標準,較能與立法意旨相呼應(參照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四年度法律座談會結論)」,(主觀主觀主觀喔)就這二段就夠法官自由心證隨便判都贏了了。
當然,法官又接著表示,既然如此,案例中的買賣---「不成立」(未成立買賣契約)...blah blah blah所以駁回
您應該有點誤會法官的意思了。
法官的意思是說:
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而過失在民法上通常是採取"抽象輕過失(指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之謂,善良管理人指思慮周密而富有經驗之人而言)"作為歸責標準。
但是既然已說是「錯誤」,則鮮有非由於表意人過失者,所以該條文中「過失」的歸責標準宜採"具體輕過失(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之謂。既然是與處理自己事務作比較,故為「主觀」;有無過失,因人而異。簡單來說,老手與菜鳥的歸責標準即可能有所不同。但法官不是神,要怎麼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呢?當然也必須從客觀上觀察啦。)" 。理由是判決中這段"如解為抽象之輕過失,則表意人幾無行使撤銷權之機會;...其過失之有無,自以其主觀上是否已盡其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為判斷標準,較能與立法意旨相呼應(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四年度法律座談會結論)。"
且判決書中,法官認為被告對於商品資料之繕打、校對更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所以就算上開條文中的過失解為抽象輕過失,被告之意思表示錯誤亦無可歸責性)
另外,關於買賣不成立的部份,是因為被告已經依上開條文行使撤銷權,將錯誤之意思表示撤銷,故其與原告間的買賣契約即不成立。(反之,若被告之意思表示未撤銷,則縱然伊係出於錯誤,買賣契約依然成立。)
dougmichelle2001 wrote:
我有不同意見今天戴爾...(恕刪)
同意,DELL不應該將這段時間的訂單全數取消,如您所說,部分商品的價格並非"顯然不合理"的價格。
不忍心再戳破,如果能被它導引到他講的上面的話,好像會成立,事實是不會的
漏洞我想B先生自己也知道
但在其他網友看來是很漂亮,無疑打了一劑強心針
有些風氣不可長
動不動就說誰是誰派來的
動不動就說DELL要付出代價
我想這些人還真是沒見過世面呢
gladiator wrote:
我想你說的是"一言堂",我想我也說過就事論事,有的網友支持你有的否定,如何能稱為一言堂?又如何能說我是支持任何一方?
我的是想搞,想塑造的意思,請問您是看不懂嗎?不至於吧
把幫DELL講話的人講成是誰派來或是再幫DELL就要DELL付出代價
這都是幼稚的言論
您要是再看不懂
那我知道該怎麼做了
青春若有張不老的臉 但願它永遠不被改變 許多夢想總編織太美 跟著迎接幻滅 愛上你是最快樂的事 卻又換來最痛苦的悲【永離01】
m84382410 wrote:
不知事情發展到現在還...(恕刪)
這種事在y拍上也不是沒有發生過
如果是賣家不想賣就會取消交易
而買家呢? 心裡不高興就會給負評
所以我們給Dell負評是很正常的事吧
怎會有個 Dellgain 在戰消費者不能給負評這件事
真是猜不透呀
菜頭是什麼 能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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