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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alberthk wrote:
其實應該分兩個問題去...(恕刪)


還在"合法"???
唉~~~

前面已經請教過你

哪一條法律支持dell於契約成立前,先行收取個資及款項-----就已經沒有這條法律
你到底還在合法什麼?

法律的"正面表列"難道還需要解釋給你聽?

alberthk wrote:


就第一點的不實廣...(恕刪)


感謝閣下熱心的回答,

那請問閣下Dell 這次的事件,消費者應該從那些法源宣告自身的權益,
包含廣告、合約認定、隱私權等…
freefly0 wrote:
還在"合法"???唉...(恕刪)


目前為止我最佩服他的就是打官腔

每次依法論法而那法是DELL自己設計的合約

DELL有利算法對DELL不利就違反公平互惠原則

但是那法還是DELL擬的電子合約

然後SERVER可以讓你同意有效

SERVER明示是你匯款 或收你卡號

還是不算DELL同意交易

真的是吃人GOGO


alberthk wrote:
其實應該分兩個問題去...(恕刪)


又依法論法了

那你上面還要我們體諒企業之風險

企業風險消費者要體諒

消費者風險要依法論法


你到底在說啥?

你到底拿了幾張A士,可以一直說些前後矛盾的話?

還有,依法,請交交我DELL網站上有合法合理又平等的訂單方式嘛?
lordking wrote:
目前為止我最佩服他的...(恕刪)


打官腔倒是無妨

問題是
前面大家說了一堆
基本上有共識的地方就是"dell絕對不可能完全合法",
他前面的措詞用了"可能",我就沒有話說

結果,後面又來句"合法"?
我是在跟留聲機討論嗎?

alberthk wrote:
其一
DELL因內部流程失當造成消費者的不便,這是DELL的問題
...(恕刪)



各位大大,
這樣你們還和他玩得下去喔?
那明天就來辯釣魚網站有沒有罪好了!
710382 wrote:
非也。

給付定金可先於契約成立,
否則無法解釋民法第248條。


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那是藉由給付及接受訂金的行為,推定雙方合意契約成立
不是推定契約成立於訂金給付之後
>"<
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如果還要廣大的消費大眾去看那煩瑣的條文
那要律師做啥
看起來就像是保險業者在理賠時怪消費者沒看清楚
......
當沈默的大眾不在沈默
真正的公平才能彰顯
如果一切事件都回到條文, 逐字逐句的斟酌
那企業的永續經營可能只是口號
如果這次消費者真的是無理
那麼事件自然會無疾而終
一直沒買D公司的產品
看來直覺是對的
不過又一次體認
廣告的誇大不實
教科書中對D公司的描述應該改版了
alberthk wrote:
先跳離特定對象的設定,才比較能瞭解這法規的設計涵義。...(恕刪)


那麼先跳網路交易與否,讓我來說說我對於「要約引誘」的看法吧

您所說的「要約引誘」應該是出自於民法154條第2項但書
(請參照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154 )

「要約引誘」不是法律條文用語,那是學說上的說法,
用來討論DM、型錄等寄送價目表的法律性質,也就是民法154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
以確認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舉例來說
傳統的交易模式底下:
當我走進去燦坤,看到燦坤LCD的標價,可以視為賣方的「要約」
(也就是民法154條第2項本文的「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我把螢幕拿到櫃台,跟店員說幫我結帳,這表示我「允諾」要買
這時候,買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成立。

廣告傳單(價目表)寄送購物:
當我收到燦坤寄給我的廣告傳單,傳單上面的售價,可視為燦坤的「要約誘引」
燦坤透過DM告訴我說,LCD螢幕才賣多少錢而已,快來買喔

當我信以為真,跑進燦坤店裡到貨價上拿了螢幕到櫃檯要付款,這叫做「要約」
(我要跟妳買什麼東西喔,你要不要賣?=要約)

店員看到買家上門很開心,馬上幫我結帳,這個動作可以視為賣方「允諾」,
(好好好,我賣我賣=允諾)
這時候燦坤跟我買賣雙方對於售價達成一致,買賣契約成立

如果我到店裡面看到貨架上的價格跟型錄不同
(往往我到燦坤外面,就會看到更正啟事了)
我也只能在心理暗罵,幹,被燦坤耍了,頂多找店員理論發發牢騷
因為「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而廣告傳單、型錄、DM等就是條文所稱的「價目表」。

對照於當前大多數的網路購物的型態,我認為
網購業者的促銷電子郵件、EDM 可視為傳統的「價目表之寄送」
網購系統上的標價,等同於賣方的「要約」
(可以把購物系統的標價,視為實體交易的「貨物標定賣價陳列」,只是陳列的地方不同)
買方透過「購物系統」下單,等同於「允諾」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當然應該成立
或者也可以把下單當作「要約」,購物系統的回覆當作「允諾」,買賣契約一樣成立

網路購物系統可以視為實體店面的店員,
實體店舖的賣方必須要為所聘僱店員的行為負責,網路購物的經營者,當然要為他的購物系統負責。

至於業者系統標示錯誤的風險,跟實體店舖請了一個不盡責的店員,結帳時不小心結錯帳是相同的道理
這個風險,當然是業者要負。
業者的經營風險,不關消費者的事情。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網路購物的經營模式(印象中許多國外的精油網站,就是採取這樣的模式)
網路業者於系統中標示售價
購物業者會要求消費者寫信貨是打電話給公司,說明所需要的商品
公司會以電子郵件或是電話方式確認含運費之後的總價
有些則是業者會設計一個系統,當消費者選擇購物清單之後(要約)
業者會以人工依照寄送地點等計算運費候
寄信到消費者註冊的電子郵件,確認售價、運費及總價(允諾)
若是消費者可以接受,再進行電匯付款,或是回信告知信用卡資料,讓店家請款。
交易完成。

個人覺得,
不論DELL回信的電子郵件上怎樣註記說明,
當他的系統回信表示,收到訂單並同時告知電匯帳號及金額的同時,交易就應該已經成立了。

從這樣的角度來看網路購物,應該比較簡單明暸,
可以合理解釋現行的線上刷卡購物,也比較符合當前的網路購物交易習慣。


法律是與時俱進的,十年前網路交易不發達的時代
廠商可以拿說網路購物發展不久,經驗不足、程式設計等等問題當作理由
十年後的今天,同樣的錯誤應該怎樣避免,相信已經有相當多的解決辦法,也不是難事。
也許再過個20年,隨著網路技術的進步以及網路購物know how的累積,法律會明定賣方必須為網路購物系統的定價負責。



我一樣用開版樓主所說的「網路購物 要約引誘」google了一下,第二頁,就可以看到 http://yuyulaw.info/?p=107 這篇不同論點的文章?
開版的大大沒注意到嗎?有空看一下吧,說不定大大會有不同的想法。

再說,縱使「要約引誘」是現行的多數說?也不該否定少數說的價值。
因為少數說往往正是促始進步的濫觴。


最後我想說的是
權利絕對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是爭取來的,
所以德國法學家「魯道夫 耶林」寫下了《為權利而奮鬥》這部法學名作。
如果台灣的消費者覺得權利受到侵害,循正當法令途徑去申告,有何不可?
說不定還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透過01版上討論過程中,
好好的討論屬於台灣的網路交易的合理秩序不是嗎?
如果這次買螢幕的鄉民們真的打贏官司了,讓大家以後可以安心的下單;
讓廠商更戰戰兢兢的確認標示售價,減少出錯的機會,
甚至開發各種不同的警示系統,避免標價錯誤的損失,這不也是美事一樁?

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消費者:老闆我要買妳店裡標價999的那個螢幕

老闆:先給錢吧

消費者:付錢

老闆:收錢

六天後~~~~~~~


老闆:那個是標錯價啦,當初我也沒說要賣你阿~~~

消費者:哪有這樣的收了錢又不賣!!

老闆:暴民,硬要我賣!!不然這樣好了這裡有顆不甜的糖果給你吃不要吵了喔!!

柴犬小小聚 http://www.shiba.idv.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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