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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本文已經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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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HAWK0928 wrote:
須一方受有定金喔!!

所以我在第一篇文就挑明了電匯的板友。

alberthk wrote:
重點在於B在收取支票時,有沒有受領意願
如果沒有特別聲明,受領的同時則視為有受領的意願


不, 收取支票時就視為有受領的意願

這才符合常識

不然, 請問, 你拿我支票幹麻? 拿爽的?
710382 wrote:
可閣下連「定金」二字...(恕刪)


雖然老師常說不以人廢言
但我是建議您看看他之前所有解釋的偏頗之處而不自知

與他討輪之無實質幫助與意義





a9999 wrote:
好問題不過如果類推成...(恕刪)

個人認為.....

支票為有價證券,性質上屬支付工具之一種
而支票之交付或移轉行為必有受領人出於自由意志下的受領行為始發生移轉之效果
應可認為支票之受領可視為定金之受領

但網路郵購或訪問買賣的線上刷卡或傳真刷卡,個人認為與支票交付並不相同
觀念上仍僅屬於買方表示要約行為的一部分
仍須待買方向銀行請款入戶時始完成受領行為

樓主最擅長的就是忽略別人對他不利的發言
忘記剛剛別人說過的話
然後再把話題兜回剛剛已經被別人擊潰的論點上
alberthk wrote:
重點在於B在收取支票...(恕刪)


所以,您的意思是,就算今天價格無誤,我已經匯款或刷卡,DELL還是有權力拒絕出貨?

依我看,這擺明就是DELL的伎倆,如此一來,才能利用漏洞來逃避責任。

為何不用線上金流交易?直接連線對銀行不是最快,為何要把信用卡資料留存審核?
GOSHAWK0928 wrote:
指導不敢當啦!!交換...(恕刪)


您交流內容中所舉例之
有關影響消費者權益之部份
我國消保法規中已有七天鑑賞期給予保護
故對於消費者之買賣權益應無損及之問題

倒是
您所指稱之
若採要約引誘而非要約說者

倘買方線上下訂或付款成功後
仍無法確認此筆買賣交易是否成立,
但買方之價金或信用帳款請款權已歸入賣方,
但買賣卻無法完成締結,
購買行為之標的物亦無法交付買方,此買賣流程不是已嚴重偏袒賣方權益。
若遇不肖業者假藉Dell模式建立網購網站,大玩文字遊戲,以同一方式使用低價折扣吸引網購消費者前往下訂,
除了大筆吸金且以資料庫蒐集大筆的有效信用卡請款個人資料,
屆時對良善的消費者權益形成莫大的損害,
更破壞電子商務信任基礎與平台,對於真正用心經營的網購業者更是波及無辜?
「有什麼比瞎眼更糟糕的?」海倫凱勒說:「能看見卻看不見異象!」
針對本版面許多網友引述消保法第19條,郵購買賣無條件退貨機制。個人愚見認為,該規定並非只保障消費者一方而使企業經營者單方受有不利益之法律規定。

蓋企業經營者本有制訂價格之權,事實上網路交易實務,符合一定規模的企業經營者,早就將退貨率導致之成本提升,攤提到商品售價上了,故絕不能因為有消保法第19條的存在就認為企業受有不平等之對待之虞,而率認消費者他部分權益應退讓。

總此以言,本條文應是在平衡網路交易型態,給予消費者在無法確知瞭解買賣標的物之情況下之法律保障,不得因此謂消費者單方即受有絕對利益!

inseMX wrote:
這樣啊....


那請問一下,我到底該怎麼跟DELL買東西?

我不匯錢,DELL可以片面說訂單失效
我若匯錢,DELL可以片面說訂單失效

所以,
我今天想買DELL的產品,我該匯?還是不該匯?

難道說,DELL賣我的才是我的,DELL不想賣我的,我不能買?
7-11可以店員可以看我不爽不賣我大衛杜夫嗎? 老子18年前就18歲了!!!!

這樣有符合平等原則嗎?



這是虛擬買賣及實體買賣的分別

因為實體買賣時,買賣雙方是即時性,就是說賣方的貨品標價陳列,買方在付給價金,賣方沒有拒絕受領,就視為買賣契約成立,若賣方拒絕受領,就算你把錢塞到對方手裡,或錢直接轉到對方戶口,都不視為契約成立,因為該筆款項是拒絕收領

網路買賣就不太一樣了,買家下單時,賣家並不在場(不要再主張該網站或系統是代表賣家,案例已十分多了,再拗這個沒意義),所以買家訂單,賣家並沒有合意之表明,其所匯之款項賣家亦有拒絕受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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