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

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科科~
開版的遇到辯論就只能說別人嘴砲那麼軟弱嗎?
alberthk wrote:
1. 嘴炮無用,法務部的文章請自己詳細看一下

2. DELL 本來就是不用忙,不過就是一堆人圍廠要糖,能不處理?不要倒果為因

3. 希望就法律層面問題去討論,不爽DELL是一回事,但至少要對我國法律有正確的認知

4. 現在明白為什麼國外有人在看笑話了吧


看完後我發現....

























外國人在對你笑耶
alberthk wrote:
有信用卡的案例就更多...(恕刪)



我看過判例,的確如此
但這次機會仍不失為將法修的更細膩明確

依現行解釋來看
並未有明確的將"信用卡.電匯.個人資料"列為與商家"點選"之要項中
所以,如果dell要主張"信用卡.電匯及個人資料之傳送"只是消費者之點選,就隱私權之觀念還有爭議
法官要怎麼判也就難說得很

如果今天dell的線上交易只是單純的點選,不涉及個人資料(信用卡卡號授權碼寄送地址電話等)甚至電匯的傳送
就不會有今天這樣的問題
----------
"但是網路商家將消息透過電腦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的電腦中,解釋上應可認為是一種「價目表之寄送」,因此網路上所收到的廣告及價目表,應該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也就是說網路上所刊出之廣告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構成要約,再由網路商家承諾後,契約才為成立。因此假如網路商家於網頁上之標價僅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那麼就算消費者依該價格下訂單,買賣契約仍然未成立,網路商家當然不負交付商品的義務"
alberthk wrote:
嘴炮無用,拜託你把法務部的文章看一篇,裡面就有說明
拜託至少看完法務部的文章嘛...(恕刪)

看完了
三天之後網路商店送來了三張「小天使牌成長書桌」,王太太高興得拆封郵件,裡面突然掉下了索價二萬九千四百元的帳單
所以 DELL 會學聯邦銀行
把 LCD 寄送給消費者
並付上 "正確帳單"
如果真是如此
DELL 這次不止廣告大 還會賺很大
先用不實廣告引你下單 上鉤後 再叫消費者補差價
DELL 真是獲利高手

所以這次 DELL 並沒有標錯折扣價格
而是打算引用法務部案例
有組織 有計畫 打廣告 衝業績
weimingyu wrote:
今天如果 這個網站不是dell 本身公司自己的的確會有你說的風險問題

今天dell 網路購物可以成功也是因為dell 本身這一方面沒有問題

消費者信賴 這家公司

還有dell 拿到信用卡資料是做預刷的動作

代表dell 確認消費者的付款沒有問題

就像做貿易的人也會要求 國外公司 壓LC一樣的意思 在保障 雙方

貨出了 錢可以收的到

我說過了 如果DELL 擔心問題DELL 在網購的部份應該要留我有興趣請連絡我的

讓消費者留下連絡資料...而不是留下個人詳細資料 及 信用卡資料


OK,所以先了解到刷卡是買賣契約的訂立無關

再來,你付款下訂這個動作,只是一堆機器在做登錄的動作,在法律上只是視為和賣家要約,
所以不是DELL確認消費者的付款沒有問題,因為在此為止,沒有人或團體代表DELL來確認訂單
必須等到DELL營業時間,才會有代表DELL的人員來確認訂單,等確認訂單後,你就可以主張出貨
這在法律上是有保障的,就是買賣成立一方付款,一方交貨


alberthk wrote:
基本上只想從民法中的要約和要約引誘來導正對民法的誤解...(恕刪)


如果你想有效的說明你的想法,那就少用專有名詞。因為專有名詞是專家與專家間,增加溝通效率所發展出來的一種語言。

對一般普羅大眾來說,根本就聽不懂什麼叫做「要約」、「要約引誘」這些名詞(我就看不懂)。

如果你真的是想導正大家的觀念,請用一般人聽的懂的話來解釋給大家聽。
來想一種情境好了

DELL的代工廠商在即將交貨卻還未收到貨款錢,突然跟DELL講:
我又還沒收到你的付款,而且我只是拿你的信用卡刷刷看而已,這筆訂單不代表已經成立.
我之前的報價還要再上修,要不要隨你.

要玩嘛!大家一起玩阿!
fkkvms wrote:
科科~開版的遇到辯論...(恕刪)


因為你在嘴炮,有什麼辦法
呵呵
alberthk wrote:
因為你在嘴炮,有什麼...(恕刪)


就跟你講過沒人要跟你嘴砲,
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玩嘛~
別人又還沒拿矛,你何必先急著拿盾牌呢?
freefly0 wrote:

我看過判例,的確如此
但這次機會仍不失為將法修的更細膩明確

依現行解釋來看
並未有明確的將"信用卡.電匯.個人資料"列為與商家"點選"之要項中
所以,如果dell要主張"信用卡.電匯.個人資料"只是消費者之點選,就隱私權之觀念還有爭議
法官要怎麼判也就難說得很

如果今天dell的線上交易只是單純的點選,不涉及個人資料(信用卡卡號授權碼寄送地址電話等)甚至電匯的傳送
就不會有今天這樣的問題
----------
"但是網路商家將消息透過電腦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的電腦中,解釋上應可認為是一種「價目表之寄送」,因此網路上所收到的廣告及價目表,應該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也就是說網路上所刊出之廣告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構成要約,再由網路商家承諾後,契約才為成立。因此假如網路商家於網頁上之標價僅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那麼就算消費者依該價格下訂單,買賣契約仍然未成立,網路商家當然不負交付商品的義務"


只能說,以目前的網站購物流程,就是這樣,與其修法破壞公平性,不如把網購的流程改為

1. 買賣點選下訂
2. 賣家確認買賣內容,確認後通知買家匯款
3. 買家確認付款內容,付款
4. 賣家出貨

不過這不在這篇討論主題內,有興趣可另開主題討論
  • 9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